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調控和綜合平衡、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建議,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二)負責監測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職責,研究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等重大問題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三)承擔總體指導和綜合協調推進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職責,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審定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協調全市經濟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
(四)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價格和收費政策及管理目錄,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和調整市管價格和收費標準,組織開展全市價格與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組織開展全市價格成本調查和監審、市場價格監測、涉案財物價格鑑定和價格認證;承擔全市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和人員資格審核;指導全市價格和收費管理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職責,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安排市級預算內建設資金,研究確定和管理重大建設項目,協調解決重大項目建設中的問題,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審核重大建設項目、利用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全市政府投資類項目(工業和通信業項目除外)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中央預算內投資、省市級預算內和預算外、國家批准設立的基金(債券)等建設資金以及政府承擔償還或擔保責任的國外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核准、備案、審核、竣工驗收工作;引導民間投資方向,指導全市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建議,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建議,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省上關於西部開發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市開發戰略、發展規劃、重大問題和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職責;組織擬訂全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工業結構調整、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等戰略和重大政策並協調實施;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統籌規劃、指導全市開發區建設與發展工作。
(八)研究分析市場供求狀況,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總量平衡,組織制定重要農產品、生產資料批發市場和期貨市場發展規劃、調控政策;搞好糧食巨觀調控,制定市級糧食儲備和物資儲備計畫。
(九)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衛生、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牽頭負責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協調全市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促進清潔生產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
(十一)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部門規章;負責協調參與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提出財政金融政策建議;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對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提出全市利用外資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建議;提出全市利用外資的總規模和投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資金的使用。搞好各類項目的前期儲備,推介招商項目,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的項目評估、諮詢服務工作。
(十三)擬訂以工代賑和易地扶貧搬遷(生態移民)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搞好項目方案的審查、上報及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驗收,促進扶貧開發工作。制定全市貧困鄉村、少數民族鄉村經濟發展方向、戰略目標和相應的政策措施,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審批事項及程式
隴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編制、監督實施、巨觀調控,代表行政機關行使項目的審批、審核、申報、稽查、檢查。發展改革計畫部門行使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是建設項目的審批(包括生產性項目和非生產性項目)。行政審批科室及職責
市項目辦、以工代賑辦為市政府設立的負責項目管理的職能部門。項目辦負責項目前期工作的審查立項和要求省上審查立項的轉報工作;以工代賑辦負責以工代賑項目的審查轉報和投資項目的批轉下發、實施監督工作。兩辦工作均向發展計畫局負責。發展改革計畫委員會行使項目審查立項和轉報工作的科室有:基建科、工交能源科、農經科、綜合科等。基建科主要負責非生產性(不包括教育、衛生)建設項目的審批、審查、申報工作;工交能源科主要負責工業、交通、通訊、能源等項目的審批、審查、申報工作;農經科負責農林水等涉農項目及庫區移民項目的審查、申報工作;綜合科負責教育、衛生項目的審批、審查、申報工作。生產性項目的審批制度
生產性項目是指經營性新(擴)建項目、利用外資項目、農業項目、以工代賑項目。1、審批許可權 (1)凡自籌資金、銀行貸款落實不需要國家省上投資的生產性建設項目的審批許可權是:500萬元以下的自籌項目,由縣發展計畫局審批;500萬元—2億元之間的項目由市發展計畫局審批;2億元以上的項目上報省計委審批。(2)利用外資項目,審批的許可權是5000萬美元以下由市發展計畫局審批,5000萬美元以上由省計委審批。(3)農業項目:依據國家、省上農業投資方向和重點由各縣發展計畫局和地直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發展計畫局會同地直有關部門審核後聯合上報省計委或省級有關廳局申請立項並爭取投資。(4)水庫移民項目:由發展計畫局庫區移民辦審核後轉報省計委庫區移民辦審批立項,並落實投資。(5)以工代賑項目實行省級項目管理,市所履行的職責是以工代賑項目的審核申報。其中:交通投資在200萬元以下、水利及其它投資在1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省上委託地區審核批覆可研、初設及項目的竣工驗收;投資限額以上項目市負責竣工初驗。
2、審批程式:市直單位的項目由業主單位先報各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再報發展計畫局審批或審查上報;各縣項目由項目單位先報業務部門審查,由業務部門報縣發展計畫局複審,再報市發展計畫局按許可權和程式辦理。上報的項目經審查後屬於職權範圍內的項目予以審核或否決,屬於省計委許可權的上報省計委審批。審批時先由各承辦科室提出初步意見,由分管局長同意後,提交局務會或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對於重大的技術性較強的項目,由發展計畫局主持召開項目論證會,邀請有關部門的領導、專家聯合討論,提出評審意見,然後將評審意見提交局務會討論決定。
關於生產性項目審批程式的改革
按國家規定,發展計畫部門承擔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三個階段的審批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西部大開發的優惠政策,凡是企業用自有資金或利用銀行貸款投資於國家鼓勵的和允許發展的項目,除國家有規定的或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外,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為一道審批,初步設計、開工報告不再報政府審批。非生產性項目的審批制度
非生產性項目指基本建設、基礎設施、社會事業項目(除特種行業外),均由發展計畫部門審批、審查轉報。(一)審批許可權:(1)基本建設100萬元以下的自籌項目,由縣發展計畫局審批,100萬元以上的自籌項目由市發展計畫局審批;(2)基礎設施全自籌的項目一般由市發展計畫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如爭取省上、國家投資的項目由發展計畫局與主管部門聯合審查上報;(3)社會事業項目100萬元以下的自籌項目由縣發展計畫局審批,100萬元以上的自籌項目由市發展計畫局審批,向省上、國家爭取投資的項目由市發展計畫局會同主管部門審查後聯合上報。
(二)審批程式 (1)基本建設項目(包括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事業單位機關用房、公益性用房等)必須持有當年基本建設年度計畫、各縣發展計畫局及單位的申請報告、土地使用證明、城市規劃證明、資金來源證明、銀行存款證明、資金審計結論證明、建設圖紙等手續,然後由市發展計畫局審批。(2)基礎設施項目(包括交通、能源、電網、城市建設、通訊等)按行業管理,一般由主管部門審批或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屬於爭取國家投資的較大項目由發展計畫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審查,匯報市主管領導同意後上報,重大項目由行署提交市四大班子會議討論通過後上報。(3)社會事業項目(包括教育、衛生、文化、社團)屬於向省上或國家爭取投資項目,由各縣發展計畫局審查上報發展計畫處,市直項目由主管部門向市發展計畫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後聯合上報。教育、衛生基建項目實行聯審上報和審批制度。凡以省教委、省衛生廳為主與省計委聯合下達的項目,以業務部門的意見為準,發展計畫局會審審批;凡以省計委為主與省教委、省衛生廳聯合下達的項目,發展計畫局按照省計委要求與相關部門會審下達。
服務承諾
審批、審核事項時限為15天以內。內設機構
辦公室國民經濟綜合科
固定資產投資科
社會發展科
工業經貿科
交通能源科
農村經濟科
經濟體制改革科
地區經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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