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佔糧田

土地制度用語。即隱匿田地之數而逃避納賦,稱為隱佔。清制,無論官紳軍民,如將新墾或舊熟之田地隱匿不報或少報,數在一畝以上至一頃以下者,經查出分別官民議處責懲,其田入官,所隱佔田畝應納之田賦,按數追納。如該管各官查出隱地,數在二十頃以上,計畝議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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