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規章並監督實施。研究制定全縣水利的管理辦法、措施和規章制度,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全縣水利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制定縣域內主要河流綜合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縣城鄉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縣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水資源的監測和調查評價,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縣節約用水工作,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四)按照國家和省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水能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流、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負責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鎮(場)間的水事糾紛;負責全縣水利、水保規費的徵收。
(六)配合有關部門管理全縣水利行業的財務、審計、會計、監察工作,對水利資金實施管理,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多種經營和庫區扶貧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規費、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七)組織編制全縣水利建設規劃、水利中長期發展計畫、水利建設年度計畫;對全縣水利工程建設進行行業管理,負責組織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工作,負責組織水利基建項目的規劃報告、可行性報告的編制;組織擬定全縣水利行業技術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八)主管全縣河道、堤防、水庫、灘涂、滯洪區、湖泊;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河、湖、庫的治理和開發;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的重點水利工程。
(九)主管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集鎮供水、農村飲水,組織大中型灌區和大中小型水庫除險加固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組織指導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的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一)組織建設和管理農村水電站。
(十二)負責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對外合作工作;指導全縣的水利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排澇抗旱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1、水政水資源科
2、財務審計科
3、水庫建設科
4、農村水利科
5、水土保持科
6、政工科
7、防汛抗旱科
下屬機構
1、隨縣水利水電技術推廣中心
2、隨縣水利工程白蟻防治站
3、隨縣水政監察大隊
4、隨縣水土保持監督站
5、隨縣水利水電建築工程處
6、隨縣雙河水庫管理處
7、隨縣天河口水庫管理處
8、隨縣吳山水系管理處
9、隨縣黑屋灣水系管理處
10、隨縣大洪山水庫管理處
11、隨縣封江水系管理處
12、隨縣遊河水庫管理處
13、隨縣�潭水庫管理處
14、隨縣青林水庫管理處
15、隨縣羅河水庫管理處
16、隨縣永民河水庫管理處
17、隨縣花鹿溝水庫管理處
18、隨縣龍脈水庫管理處
19、隨縣新峰水庫管理處
20、隨縣黑龍口水庫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