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花縣機構改革方案

蓮花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為貫徹落實《中共萍鄉市委辦公室、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蓮花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萍辦字﹝2019﹞6號)精神,穩妥有序組織實施好我縣機構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總體要求

深化機構改革,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最佳化協同高效、堅持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堅持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

深化機構改革,要在更高層次上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按照省委統一部署,從機構職能上把加強黨的領導落實到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對標中央和省市機構改革,主要機構及其職能保持基本對應,與省市機構改革有效銜接,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切實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統籌縣鄉兩級、黨政群各領域改革,最佳化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創新體制機制,合理劃分事權,理順權責關係,提高效率效能。充分發揮法治規範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和強化法治,堅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結合蓮花縣實際,在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上更加突出民生,夯實基層基礎,鼓勵改革創新,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破除體制機制制約,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機構職能體系,為打造人民安居樂業的“蓮花福地”、國內知名的四季花海旅遊目的地,爭創江西物華天寶、人傑地靈新畫卷“蓮花樣板”提供強有力體制機制保障。

機構改革

縣委機構

(1)組建縣監察委員會。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將縣監察局的職責,以及縣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縣監察委員會,同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

不再保留縣監察局。不再保留縣紀工委(監察分局)。縣紀委監委派駐機構按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2)組建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

(3)組建縣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辦公室。

(4)組建縣委審計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審計局。

(5)將縣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辦公室。

(6)將縣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縣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宣傳部。

(7)組建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設在縣教育局。

(8)縣委組織部統一管理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調整最佳化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作為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縣委工作機關,歸口縣委組織部管理。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不再保留副科級規格。

(9)縣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縣委組織部,對外加掛縣公務員局牌子。

(10)縣委統戰部統一管理民族宗教工作。對外保留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牌子。

(11)縣委統戰部統一管理僑務工作。將縣政府辦公室的僑務管理職責劃入縣委統戰部,對外加掛縣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

(12)將縣委民眾工作部更名為縣委信訪局,由歸口縣委辦公室管理的機構調整為縣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縣政府信訪局牌子。

(13)將縣委保密機要局的職責劃入縣委辦公室,加掛縣委保密機要局牌子。不再保留單設的縣委保密機要局。

將縣委台灣工作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縣委辦公室,對外加掛縣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單設的縣委台灣工作辦公室。

不再保留縣委政策研究室牌子。縣委督查室不再保留副科級規格。

(14)將縣檔案局的行政職能劃入縣委辦公室。縣檔案館作為縣委直屬事業單位。

(15)將縣委老幹部局的職責劃入縣委組織部,加掛縣委老幹部局牌子。不再保留單設的縣委老幹部局。

縣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調整為在縣委組織部掛牌。

縣委組織員辦公室、縣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不再保留副科級規格。

(16)將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縣委宣傳部,加掛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單設的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不再保留縣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牌子。

(17)不再設立縣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縣委維護社會穩定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縣委政法委員會承擔。不再保留與縣委政法委員會合署辦公的縣國家安全工作辦公室。

(18)不再設立縣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縣委政法委員會、縣公安局承擔。

政府機構

(19)組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縣國土資源局的職責,以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規劃職責,縣水務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縣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縣國土資源局(縣不動產登記局)。

縣國土資源局下屬事業單位成建制劃轉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下屬事業單位。

(20)組建縣農業農村局。將縣委農村工作部、縣農業局的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縣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縣水務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以及縣農業開發辦公室的行政職能,縣糧食局的行政職能整合,組建縣農業農村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

將縣農業局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交通運輸局。

不再保留縣委農村工作部(縣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縣農業局。縣委農村工作部、縣農業局下屬事業單位成建制劃轉為縣農業農村局下屬事業單位。

(21)組建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局。將縣旅遊發展委員會的職責,以及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行政職能整合,組建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縣旅遊發展委員會。

縣旅遊發展委員會、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下屬事業單位成建制劃轉為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局下屬事業單位。

(22)組建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將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以及縣民政局的老齡工作職責,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縣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保留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

不再保留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下屬事業單位成建制劃轉為縣衛生健康委員會下屬事業單位。

(23)組建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將縣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職責,以及軍隊有關職責等整合,組建縣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縣民政局下屬事業單位光榮敬老院、烈士紀念堂、復員退伍軍人精神病員工療站成建制劃轉為縣退役軍人事務局下屬事業單位。

(24)組建縣應急管理局。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縣政府辦公室的應急管理職責,縣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職責,縣民政局的救災職責,縣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職責,縣水務局的水旱災害防治相關職責,縣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縣減災委員會、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以及縣科學技術局的防震減災職能,縣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縣煤炭管理辦公室)的行政職能等整合,組建縣應急管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不再保留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縣政府辦公室不再保留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牌子。縣科學技術局不再保留縣防震減災局牌子。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屬事業單位安全生產技術教育培訓中心、縣民政局下屬事業單位救災救濟服務中心、縣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下屬事業單位礦山救護隊成建制劃轉為縣應急管理局下屬事業單位。

(25)重新組建縣司法局。將縣司法局的職責,以及縣政府辦公室的法制工作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縣司法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縣政府辦公室不再保留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牌子。

(26)最佳化縣審計局職責。將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縣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相關經濟責任審計職責等劃入縣審計局。

(27)組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的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相關職責,縣商務局的反壟斷相關職責,以及縣科學技術局的專利管理有關職能等整合,組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保留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不再保留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不再保留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直屬機構縣企業註冊局、縣公平交易局、縣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縣科學技術局不再保留縣知識產權局牌子。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下屬事業單位成建制劃轉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屬事業單位。

(28)組建縣醫療保障局。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相關職責,縣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以及縣醫療保險事業管理局的行政職能等整合,組建縣醫療保障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事業單位縣醫療保險事業管理局成建制劃轉為縣醫療保障局下屬事業單位。

(29)重新組建縣林業局。將縣林業局的職責,縣國土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水務局、縣農業局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縣林業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統一領導和管理。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不再保留副科級規格。

(30)縣城市管理局由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縣政府工作部門。將縣城市管理局的行政職能,以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環境保護局、縣水務局、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與城市管理相關職責劃入縣城市管理局。

(31)將縣公共政務管理局的行政職能劃入縣政府辦公室,加掛縣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牌子。

縣政府辦公室承擔金融工作職責,保留縣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縣政府辦公室不再保留縣外事僑務辦公室牌子。

(32)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縣贛南蘇區振興發展工作辦公室職責,加掛縣贛南蘇區振興發展工作辦公室牌子。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不再保留縣物價局、縣能源局牌子。

不再保留縣價格監督檢查局,其職責劃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33)將縣科學技術局的相關行政職能劃入縣教育局,加掛縣科學技術局牌子。

縣教育局承擔體育工作職責,保留縣體育局牌子。

(34)縣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更名為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35)縣水務局更名為縣水利局。

(36)縣扶貧和移民辦公室更名為縣扶貧辦公室,保留縣革命老根據地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37)不再保留縣環境保護局。先將縣環境保護局的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縣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縣水務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和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縣農業局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整合,再按中央有關環保垂直管理的改革部署,上劃至市生態環境局。

其他改革

人大機構

(38)組建縣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整合縣人大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組建縣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作為縣人大專門委員會。

(39)縣人大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更名為縣人大監察司法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

政協機構

(40)組建縣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將縣政協相關專委會聯繫農業界和研究“三農”問題等職責調整到縣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

(41)縣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更名為縣政協經濟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將縣政協經濟科技委員會承擔的聯繫經濟方面的職責調整到縣政協經濟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

(42)縣政協經濟科技委員會更名為縣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將縣政協文史教衛委員會承擔的聯繫教育衛生體育方面的職責調整到縣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

(43)縣政協文史教衛委員會更名為縣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

群團組織

(44)認真貫徹黨中央和省委關於群團組織改革的決策部署,健全黨委統一領導群團工作的制度,緊緊圍繞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這條主線,著力解決“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等問題,把群團組織建設成為更加充滿活力、更加堅強有力。牢牢把握改革正確方向,始終堅持黨對群團組織的領導,群團組織設立的黨組織,接受批准其成立的黨委統一領導,定期匯報工作,確保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

改革機關設定、最佳化管理模式、創新運行機制,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擔適合由其承擔的公共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民眾功能,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根據上級要求,抓緊推進文聯等群團組織改革。

事業單位

(45)制定出台蓮花縣直屬事業單位和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方案。按照精幹高效原則設定縣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將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範圍,全面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按照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實行綜合設定的原則,區分情況推進改革,理順政事關係,實現政事分開。除行政執法機構按照中央和省部署推進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執法改革

(46)統籌制定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大力推進科學執法,全面梳理、規範和精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最大限度減少行政執法事項,實行清單化管理,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改變行政執法人海戰術,更多套用科技手段,推行非現場執法。大幅減少多頭執法,一個部門設有多支執法隊伍的,原則上整合為一支執法隊伍。整合組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5個領域綜合執法隊伍。進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將商務執法、鹽業執法等整合劃入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實行更大範圍的綜合執法。繼續深入推進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

著力解決多層重複執法,除金融監管、環保監測監察等中央有明確規定的外,其他領域行政執法均應落實好屬地監管責任。推動執法重心下移,執法力量向基層和一線傾斜,在鄉鎮探索逐步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鎖定執法人員編制底數,暫保持現狀不變,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後逐步規範。全面清理清退臨時人員和聘用人員,探索建立體現綜合行政執法特點的編制及人員管理辦法。嚴格規範執法,推進執法程式和執法行為標準化,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可追溯、可問責機制和不作為、亂作為退出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審批服務

(47)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把機構改革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有機結合起來。圍繞直接面向企業和民眾的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全面推行“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細化量化標準,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加強權責清單管理,有效規範和約束行政權力運行。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減少蓋章、審核、備案、確認等各種繁瑣環節和手續。加快推進部門政務信息聯通共享,著力提升“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水平。推進供水、供電、供氣等人民民眾經常打交道的公共事業部門便民化改革,最大限度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

管理體制

(48)按照中央關於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的要求,統籌謀劃、分步實施鄉鎮相關改革。進一步下放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推動治理重心下移,儘可能把資源、服務、管理放到鄉鎮,強化基層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整合最佳化鄉鎮黨政機構和事業站所,歸併相近職能,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和事業單位,統籌各類編制資源,實行扁平化和格線化管理。適應鄉鎮工作特點和便民服務需要,整合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職能,綜合設定機構。理順縣直部門與鄉鎮關係,把條的管理和塊的治理協同起來。縣直部門要依法履職,強化專業化管理。鄉鎮工作重心要轉到加強黨的建設和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工作上來。

實施步驟

1月底前縣級機構基本調整到位,3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務。群團組織改革、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審批服務便民化改革根據專項部署,與縣級機構改革同步推進。鄉鎮相關改革按照中央關於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的要求,與縣級機構改革統籌謀劃、分步實施。

縣級機構改革組織實施工作按以下步驟壓茬推進:

(一)動員部署。召開全縣機構改革動員部署會,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全面貫徹黨中央關於深化地方機構改革的總體要求,準確把握省委批准的《蓮花縣機構改革方案》要求,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省委市委決策部署上來,切實增強機構改革組織實施工作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二)履行法定備案程式和配備部門領導班子。依法向縣人大常委會履行縣政府機構設定和調整法定備案程式。研究擬定新組建和重新組建的部門領導職數,提出新組建和重新組建部門以及相關涉改部門領導班子配備和調整意見,按程式配備調整到位。同步成立新組建和重新組建等部門黨組織,黨組織建設同步跟進。

(三)轉隸組建。按照先轉隸、再“三定”原則,涉改部門研究提出本部門機構改革工作方案,報縣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程式審核。整體轉隸的先到位;非整體轉隸的,先由劃出部門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則,提出人員劃轉建議,經組織人事部門審定後印發轉隸函,劃轉相關人員。要保證工作正常運轉、幹部隊伍穩定,特別是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維護社會穩定等領域,必須確保工作不出現“空檔期”。全面梳理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根據黨政機構撤併組建和職能調整情況,調整相關事業單位隸屬關係。

(四)集中辦公和掛牌。研究提出改革涉及辦公地點和辦公用房調整意見,涉及部門合併的,領導班子和辦公室必須在同一地點辦公,其他股室也要儘快儘量實現集中辦公。排出新組建、重新組建和名稱調整的部門集中掛牌時間表及參加掛牌儀式的縣領導,確定新機構掛牌、檔案收發、印章啟用等事宜,儘快實現以新部門名義對外開展工作。

(五)制定修訂“三定”規定。研究制定“三定”規定框架。組織各涉改部門按照“三定”規定框架,研究起草部門“三定”規定草案,經縣委編辦審核,按程式履行報批、印發手續。

(六)完成資產、檔案等劃轉交接工作。在機構和人員轉隸過程中,涉改部門同步開展經費資產處置工作,全面清理經費、債權債務等情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資產清查和登記,提出經費、資產調整和處置方案,按程式辦理經費資產移交、接收、劃轉和處置手續;同步做好檔案移交管理和處置工作,嚴格按照《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規定,制定檔案管理和處置方案,做好檔案收集、鑑定、整理、清點、交接工作;同步開展改革涉及離退休幹部管理、經費預算調整等工作。

(七)總結驗收。部門“三定”規定印發實施後,涉改部門對本部門機構改革組織實施工作進行總結,以書面形式報縣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機構改革有關審計事項原則意見,落實審計監督責任。適時組成聯合驗收組,開展驗收督查,重點掌握機構職能運行中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最佳化意見。

有關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協調解決組織實施工作中涉及的有關具體問題。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牽頭負責檔案傳送、印章使用和懸掛部門名稱牌子等事宜。縣委組織部牽頭負責新組建部門和改革涉及的其他部門領導班子調整配備、有關縣管幹部消化安排、新組建和重新組建等部門黨組織建設、離退休幹部管理等事宜,與縣人社局牽頭負責人員轉隸等事宜。縣委宣傳部牽頭負責輿論宣傳和新聞報導等事宜。縣委編辦牽頭負責部門“三定”規定製定修訂和機構編制調整事宜。縣財政局、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分別牽頭負責經費、資產、債權債務、辦公用房調配等事宜。縣審計局牽頭落實審計監督責任。縣檔案館負責相關檔案交接事宜。上述部門要配備專門力量,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意見,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落實工作責任。

工作原則

“三定”工作聚焦改革方案落實,各涉改部門要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規定製定“三定”規定,不得“搭車”“疊加”,不得在機構編制職責框架外再提出增加機構編制。

(一)主要職責。機構改革方案明確調整的職責,不折不扣劃轉到位。各部門職責與對口的中央、國家和省市機關職責保持基本對應,並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等對接。部門間職責應有機銜接,既不漏項,又儘量避免或減少交叉,釐清相關部門間的職責邊界、責任分工及協調配合機制。

(二)內設機構。部門內設機構設定要體現最佳化協同高效原則,與履行職責需要相適應。多個部門整體合併組建的部門,辦公室、組織人事、政策法規、財務、黨建等綜合股室以及後勤服務機構只保留一套,業務股室根據內在聯繫進行重新設計和整合。職責調整的部門,內設機構相應進行調整。

(三)人員編制。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則確定編制基數,同時與內設機構調整相對應,確定精簡或增加的數量。

(四)領導職數。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省市編委檔案規定,核定部門領導職數和其他領導職數,職務名稱與機構名稱、規格相對應,職務層次與機構規格相一致。不單獨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原則上不核定領導職數。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縣委統一領導下,縣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全縣機構改革組織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辦具體工作,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新組建和重新組建部門,要成立機構改革工作小組,主要負責同志領銜掛帥,具體承擔機構改革組織實施工作任務。改革涉及機構、職能、編制調整較多的部門和單位,也要成立工作班子,確保與相關部門平穩交接。各涉改部門要確定1名直接參與機構改革的科級領導作為聯絡員,負責同縣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溝通聯絡工作。

(二)堅持“先立後破、不立不破”。全面貫徹、一體遵循“先立後破、不立不破”原則,堅持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把握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有組織、有紀律、有步驟推進機構改革組織實施工作。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部門的組建按照中央、省市有關部署實施。緊緊圍繞轉變和最佳化職能,在職能整合、業務融合上真正發生化學反應。做深做細做實思想政治工作,引導教育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講政治、顧大局、守規矩,以實際行動擁護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確保機構、職責、隊伍按要求及時調整到位,確保思想不亂、工作不斷、隊伍不散、幹勁不減。

(三)強化剛性約束。加強縣委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統一領導,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嚴禁越權審批。嚴格執行機構限額、編制分類和總量控制、領導職數管理等規定,嚴格控制編外聘用人員,不得超限額設定機構、擅自增加編制種類、突破總量增加編制、超標準核定領導職數,嚴禁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清理不規範設定的機構和配備的職數,全面清理限額外設定的行政機構,規範合署辦公機構和工業園區管委會等各類派出機構,杜絕掛牌機構實體化,根除“事業局”。完善機構編制同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巡察、審計等部門的協作聯動機制,形成監督檢查合力。

(四)嚴明紀律規矩。認真貫徹中央關於嚴明紀律的要求,堅持“不講條件、不打折扣、不搞變通、不開口子”,落實省委“十個嚴禁”“兩個一律”規定,嚴格執行機構改革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機構編制紀律、幹部人事紀律、財經紀律、保密紀律,將機構改革實施情況納入縣委、縣政府督查任務和巡察範圍,強化監督和執紀問責,保障改革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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