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長春市委辦公廳、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農安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長廳字[2014]17號)精神,為做好縣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工作,確保各項改革任務圓滿完成,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準確把握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總體要求、工作重點和推進力度,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做好縣政府新組建部門“三定”規定的制定工作;堅持以簡政放權為突破口,切實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為加快農安振興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二、縣政府機構職能轉變
縣政府機構職能轉變工作遵循突出重點、積極穩妥、精心組織、分步推進的原則,力爭3年到5年完成。
(一)2014年工作任務(共14項)
1、制定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政府辦公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等改革部門“三定”規定。(縣編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2、進行機構改革中涉及部門的職責調整工作。(縣編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3、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制度,依法加強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縣民政局會同縣法制辦負責)
4、認真做好國家、省和市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研究取消和暫停執行一批縣級行政審批項目,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投資項目的審批,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的產品物品的許可,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減少資質資格許可。(縣法制辦牽頭,會同縣編辦、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監察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5、積極和市銜接,做好食藥監、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機構、編制、人員、資產等接收工作。(縣編辦牽頭,會同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機關事務管理服務中心等部門負責)
6、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縣財政局、縣發改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7、取消不符合規定的縣級達標評比表彰項目。(縣人社局負責)
8、根據國家、省和市下放採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項目的意見,做好承接工作;貫徹上級並制定完善縣級扶持項目及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局、縣經濟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9、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項目,防止邊減邊增。(縣法制辦會同縣編辦負責)
10、根據國家和省、市下放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的實際情況,做好我縣的承接工作。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縣財政局會同縣審計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11、積極探索實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將“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並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工商登記條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12、推進事企分開,將事業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予以剝離,使其回歸公益服務屬性。(各主管部門、縣編辦、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等部門負責)
13、縣政府各部門加強自身改革(包括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務公開、依法行政、改進社會服務、加強行業監管、加強制度規範等),大力推進本系統改革。(各部門分別負責)
14、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教育、文化、扶弱助殘、民眾健身、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研究提出具體政策。(縣財政局、縣發改局會同縣衛生計生局、縣教育局、縣文廣新局、縣民政局、縣農業局、縣人社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二)2015年—2017年工作任務(共31項)
1、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體系,加強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縣農業局、縣編辦牽頭,會同縣水利局、縣畜牧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2、探索推進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醫藥採購等平台的整合工作,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縣發改局牽頭,會同縣編辦、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縣衛生計生局、縣機關事務管理服務中心、縣政務服務中心等有關部門負責)
3、逐步推進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強化行業自律,使行業協會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主體。(縣民政局、縣發改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4、調整理順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部門職責交叉問題。(縣編辦負責)
5、在完成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整合的基礎上,推進鄉鎮衛生院和鄉鎮計生工作站整合。(縣衛生計生局,會同縣編辦、縣人社局、縣財政局負責)
6、推進政事分開,逐步將非行業主管部門或本部門職責之外舉辦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予以剝離。(相關部門會同縣編辦負責)
7、根據國家和省出台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適時明確我縣房產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職責整合問題。(縣編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8、根據國家和省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門相同或相似職責的意見,明確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整合問題。(縣編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9、根據縣政府決定取消(暫停)的行政審批項目的需要,提出地方性管理規範的建議。(縣法制辦負責)
10、根據國家出台的規範非許可審批項目設定的管理辦法,研究提出我縣貫徹落實意見並組織實施。(縣法制辦負責)
11、按照國家修訂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提出加強社會組織監督管理的意見,落實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縣民政局會同縣法制辦負責)
12、加強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方式。(縣發改局、縣民政局會同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人社局、縣教育局、縣衛生計生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在職責範圍內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具體措施)
13、研究推進縣政府組織機構、職能配置、運行方式法制化,提出具體實施意見。(縣編辦會同縣法制辦負責)
14、貫徹落實好國家修訂後的強制性技術標準,按照縣級許可權,加強強制性標準管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15、取消縣政府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事項,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相應加強監督管理。(承擔此項評價的原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意見,縣法制辦統籌審核審定)
16、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工作,發布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及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縣財政局、縣發改局分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17、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配合推動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縣發改局會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地稅局、縣人社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18、加強政務誠信制度建設。(縣發改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19、根據國家出台的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表碼制度,抓好我縣的落實工作。(縣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20、根據國家出台的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抓好我縣的落實工作。(縣發改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地稅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21、組織落實好國家新出台或修訂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信息網路實名登記制度、現金管理制度、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金融賬戶實名登記制度等,研究提出具體落實意見。(縣法制辦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財政局、縣地稅局、縣財政局、縣編辦等有關部門負責)
22、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體制。(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23、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體制,建立決策後評估和糾錯制度。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確保法律、行政法規有效執行,加強對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監察。(縣法制辦牽頭,會同縣監察局、縣政府辦公室負責)
24、深化政務公開,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建立健全各項監督制度,讓人民監督權力。強化行政問責,嚴格責任追究。(縣政府辦公室、縣法制辦、縣監察局分別負責)
25、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配合推進商務誠信建設。(縣發改局、縣地稅局會同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提出具體辦法,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
26、基本完成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探索推行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縣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27、發布新修訂的縣級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准、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縣發改局會同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農業局等部門負責)
28、基本完成取消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資質資格許可事項工作,相應加強監督管理。(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監察局、縣法制辦、縣編辦等有關部門負責)
29、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統一部署,在縣域範圍內基本建成集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台,實現資源共享。(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地稅局、縣人社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30、基本形成政社分開、政事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以及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縣民政局會同縣發改局、縣編辦等有關部門負責)
31、基本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縣政府機構職責體系。(縣編辦會同各有關部門負責)
三、縣政府機構改革
縣政府機構改革要科學界定部門職責,理順職責關係,綜合設定部門內設機構,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提高行政效能。
(一)部門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
1、組建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將縣衛生局的職責、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組建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掛縣中醫藥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縣衛生局、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將原縣衛生局、原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的編制及人員劃入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原縣衛生局、原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所屬事業單位全部劃歸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管理。
將原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承擔的研究擬訂全縣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局。
將縣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的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為縣農業局增加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能。
2、組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職責、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職責、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整合,組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掛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將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原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原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編制及人員劃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原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原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所屬事業單位全部劃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管理。
3、將縣民族宗教局的職責劃入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掛縣民族宗教局、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縣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縣民族宗教局。
4、將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掛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5、縣經濟局更名為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掛縣中小企業發展局、縣經濟技術合作局牌子。
(二)“三定”規定的相關工作
1、制定部門“三定”規定
機構改革整合組建部門須按本實施意見制定部門“三定”規定。
(1)“三定”規定的主要內容。職責調整(包括取消、整合、承接和加強職責的具體內容);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的名稱和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其他有關事項(包括事業單位調整、部門職責分工等)。
(2)部門職責確定。堅持“上下銜接、定位準確、規範合理、運行順暢”的原則,結合我縣實際,依據法律、法規並參照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的“三定”規定進行確定;堅持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資分開、政社分開的原則,把不該由政府管理的事項轉移出去,進一步規範管理許可權。部門新增加的職責必須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對調整和取消的職責,在“三定”規定中予以明確;堅持權責一致的原則,在確定部門職權的同時,明確承擔的相應責任;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對依法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部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部門行政審批辦公室統一管理,其他業務科(室)不再保留和行使行政審批職責;科學界定各部門的職責分工,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確需多個部門管理的事項,明晰主辦和協辦的關係,明確牽頭部門。
(3)內設機構設定。整合組建部門根據職責任務重新確定內設機構,堅持決策、執行、監督職責分開的原則,調整內設機構及其職責,理順內部工作關係,強化科室的監督管理和社會服務職責。在與省、市對口部門內設機構職責相銜接的前提下,結合我縣實際設定內設機構。新組建部門內設機構數不超過改革前兩個部門內設機構總數(扣除重疊機構)。非業務性和職能相近的機構要綜合設定,新設定的專業管理類科(室)數額不低於內設機構總數的3/4(綜合類科室數額不超過內設機構總數的1/4)。原則上不設定2名(含2名)以下編制的內設機構。黨的工作機構按黨章規定設定。
(4)人員編制配備。改革後部門的人員編制,遵循嚴格控制的原則,按照部門職責任務結合實際重新核定。跨部門調整職責的,遵循“編制隨職能走,人員隨編制走”的原則進行。
(5)領導職數核定。部門領導職數原則上按照1正2副核定,工作任務較重或原為實體性機構整合併加掛牌子的增加副職領導職數1名,省里另有規定增核領導職數的,比照辦理。設定系統黨委的部門增核1名紀委書記職數。各部門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原則上實行上限管理,其總額不超過本部門行政編制扣除部門領導職數總數的40%。機關紀檢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不核定專職領導職數。改革前已配備的部門領導人數超出改革後新核定領導職數的,逐步消化解決。
2、“三定”規定的審批程式
(1)部門依據《農安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和本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提出“三定”規定的初步意見。
(2)部門就提出的“三定”規定初步意見與縣編辦溝通並基本達成一致後,由部門正式制定本部門的“三定”規定(送審稿),並由分管縣領導審閱後,報送縣編辦。
(3)縣編辦就各部門報送的“三定”規定(送審稿)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請縣編委審定批准。
(4)以縣政府辦公室檔案印發各部門“三定”規定。
3、“三定”規定的組織實施
(1)做好“三定”規定的落實。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三定”規定,全面落實各項要求,按規定組建內設機構、劃分科室職責分工、調整配備人員。要結合“三定”規定的實施,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工作運行程式,協調內部工作關係,提高工作效率。
(2)做好定崗定員工作。各部門要根據“三定”規定,認真做好定崗定員工作。按照職位分類的要求,在職責分解的基礎上,科學調整和設定職位,報送人社部門審查批准後組織實施。
(3)落實相關配套措施。縣機關事務管理服務中心、縣政府辦公室、縣財政局、縣檔案局等部門,分工負責有關辦公用房、車輛、固定資產、設備裝備、財務經費 、業務檔案、保密資料、印鑑劃轉處理等相關協調工作;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編辦負責有關人員劃轉調動、人員檔案交接、人員身份認定等相關協調工作;縣紀委(縣監察局)、縣審計局負責有關紀律監督、行政監察、資產財務審計、離任審計等相關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指導服務工作。
(4)組織檢查驗收。各部門改革實施工作結束後,要向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工作總結;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檢查驗收,並形成專題報告報縣委、縣政府。
四、工作要求
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做出的重大決策,對實現農安振興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工作時限要求,排出時間表,逐項抓好落實,確保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任務圓滿完成。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工作,由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新組建部門和任務分工中確定的牽頭部門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具體工作任務的落實。各部門要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有序、合力共為的工作格局,確保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嚴明改革紀律。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嚴格執行各項紀律,嚴禁違反規定擅自增加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嚴禁超編進人和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嚴禁私分國有資產,嚴禁塗改、抽取、偽造或銷毀檔案。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幹部職工端正態度增強改革意識,努力形成有利於改革的良好氛圍。要統籌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確保人心不散、隊伍不亂、工作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