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均田令

隋朝均田令

公元582年(開皇二年),隋文帝楊堅頒布均田令。隋文帝建國之初,在北齊、北周均田的基礎上,繼續實行均田制。當年,隋文帝頒布均田令,規定:成年男丁每人受露田80畝,種植五穀,再受永業田20畝;婦人每人受露田40畝,不給永業田;奴婢受田同如常人。永業田不須歸還,露田在耕田者死後要歸還國家。

公元528年(開皇二年),隋文帝楊堅頒布均田令。隋文帝建國之初,在北齊、北周均田的基礎上,繼續實行均田制。當年,隋文帝頒布均田令,規定:成年男丁每人受露田80畝,種植五穀,再受永業田20畝;婦人每人受露田40畝,不給永業田;奴婢受田同如常人。永業田不須歸還,露田在耕田者死後要歸還國家。
此外,親王以下至都督,都給永業田,由100頃到40畝以身份高下多寡不同。公元594年(開皇十四年)又規定:京官、外官均給職分田,收入作為俸祿,以減輕國家負擔。一品至五品,毎品以5000畝為差,多者5頃,少者3頃;六品至九品,以50畝為差,到九品為一頃。各級行政機構可耕種一定數額土地,稱為公廨(xiè)田,收入可作為辦公費用,這也可以節省國家的行政開支。
均田制施行後,國家可以控制更多的勞動力,增加了賦稅收入,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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