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陽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陽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根據機構精簡和調整,由原人事局、勞動局和社會保障局合併組建而來。主要負責人事,社會保障,就業和勞動爭議等方面的工作。

基本信息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陽江市委陽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陽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陽發〔2009〕14號),設立陽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陽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陽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將市衛生局承擔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綜合管理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將境外就業管理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五)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責。
(六)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本市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規劃、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措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學校管理,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型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組織擬訂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和契約制職員管理辦法,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措施,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負責中、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的編制下達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措施和規劃,指導和組織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局長、黨組書記黃正歡同志主持局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洪健祥同志分管勞動關係與工資福利科、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契約制職員管理科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李朝健同志分管軍官轉業安置科(軍轉辦)、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局駐市行政服務管理中心服務視窗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莫潔蘭同志分管養老失業保險科、醫療工傷保險科、農村社會保障科、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科及局婦女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顏仰建同志主持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葉植滾同志分管就業促進科(含市公共就業服務中心)、培訓教育科(含市人力資源綜合訓練中心、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工作,負責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工作。
調研員馮萬寧同志受局長委託,分管調解仲裁管理科、勞動監察科(含市勞動關係協調處理中心)及信訪維穩、安全生產工作。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林舉燦同志分管紀檢監察工作,協助局長管財務與基金監督科工作。
調研員莫國驅同志協助局長督促抓好社會保險專項工作。
副調研員何經泉同志受局長委託,分管綜合計畫與政策法規科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中心工作。
副調研員雷自南同志受局長委託,主持市高級技工學校全面工作。
副調研員林良基同志協助局長管公務員管理科工作,協助局長管理辦公室(黨委辦、市人事考試中心)、局工會、共青團和計畫生育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綜合性政策調研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負責機關會議組織、文秘、檔案、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以及其他黨群工作。
(二)綜合計畫與政策法規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有關貫徹實施辦法、規範性檔案並指導組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人員社會化管理措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統計管理、數據發布和法制宣傳工作;承辦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設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執法監督等法制工作。
(三)財務與基金監督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監督實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基)金預決算;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綜合平衡社會保險調劑基金和就業資(基)金;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負責審計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
組織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規範;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措施;承擔外企就業服務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的設立初審和管理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
(五)軍官轉業安置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規;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分配計畫並協調落實;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有關解困和穩定的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調解仲裁管理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培訓教育科。
擬訂職業技能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承擔職業培訓機構的認定工作;組織承擔技工學校辦學資格初審、申報和指導管理工作;擬訂培訓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範;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農村勞動力等培訓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科帶頭人的綜合管理工作;管理、協調智力引進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承擔市直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相關工作。
(十)勞動關係與工資福利科。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分配和離退休政策;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晉級增資審核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辦理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承擔企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審核市屬和中央、省駐陽江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擬訂勞動關係調整措施、制度建設、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關係處理工作;指導和協調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貫徹執行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一)養老失業保險科。
統籌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審批正常退休和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關工作;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管理政策和失業保險調劑金分配計畫;擬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政策。
(十二)醫療工傷保險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承擔市直公費醫療管理工作;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準和管理政策;負責工傷認定工作;組織擬訂勞動能力鑑定相關政策並依法實施。
(十三)農村社會保障科。
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待遇的核發工作。
(十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監控新農合資金的運作;對全市農村醫保定點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組織制訂有關政策、補償方案和各項管理規定,並協調、組織、指導、實施;負責城鄉居民醫保一體化政策的制定、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
(十五)公務員管理科。
組織實施公務員綜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等相關工作;辦理市直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考核、獎勵、調任、轉任、日常登記和職位設定、非領導職務職數核定等工作;承辦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指導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十六)勞動監察科。
擬訂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依法受理舉報投訴;承擔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查處有關勞動、人事重大案件,處理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十七)契約制職員管理科。
指導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契約制職員管理政策,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契約制職員的聘用、解聘、辭聘、勞動工資、檔案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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