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府辦〔2009〕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09〕34號)精神,切實做好普通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
(一)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工作,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任務,細化工作措施,落實工作責任。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當地人事、教育、科技、財政等部門成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協調機構,確保當年高校畢業生多就業,提高就業質量,使高校畢業生離校後得到較為完善的就業服務和基本的社會保障。
二、積極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
(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工作。2009年起,每年按計畫招聘畢業生參加“三支一扶”(即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服務。鼓勵醫學專業畢業生到鄉鎮衛生院工作,鄉鎮衛生院核定編制缺額人員優先招用醫學專業畢業生。繼續開展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擔任黨支部書記助理或村委會主任助理,力爭到2012年,為每個行政村配備1名大學生村官,具體按《廣東省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實施意見》(粵組通〔2008〕50號)執行。
(三)加強農村學校師資隊伍建設。面向全市高校畢業生公開招聘約450名基層中國小教師,鼓勵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非師範類專業高校畢業生到農村中國小從教。繼續實行高校畢業生到農村中國小從教“上崗退費”政策。
(四)鼓勵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摸清當地基層勞動保障事務所的編制空缺情況和崗位需求情況,加強與編制、財政等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公開選聘高校畢業生到鎮(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工作,加強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有效充實基層勞動保障服務隊伍,更好地發揮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礎性作用和服務功能。所需編制原則上由當地統籌解決。
三、鼓勵和引導各類用人單位招用高校畢業生
(五)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更多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國有大中型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人數超過上年度,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實際超過人數給予企業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六)鼓勵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當年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企業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對企業組織高校畢業生參加崗前培訓並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崗前培訓補貼和每人3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七)引導機關事業單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全市各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空缺崗位或擴編崗位(除特定崗位外)應優先招收高校畢業生,並逐年提高比例。
(八)鼓勵困難企業更多保留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符合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和地方稅務局《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於發揮社會保險功能扶持企業發展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有關問題的通知》(陽勞社〔2009〕57號)認定條件的困難企業,不裁減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的,可按實際參保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人數給予6個月以內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九)鼓勵中介機構介紹高校畢業生就業。各類民辦人才中介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介紹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且用人單位與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給予職介機構職業介紹補貼。具體按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職業介紹補貼辦法的通知》(陽勞社〔2006〕249號)執行。
四、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十)落實收費減免政策。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高校畢業生畢業兩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在工商管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才服務機構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要為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提供人事檔案掛靠服務(檔案掛靠期間,高校畢業生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與在人才服務機構掛靠待遇一致,具體包括代辦社保、職稱、工齡計算、檔案工資等有關手續相同),並免收兩年保存人事關係及檔案的費用和各項代理服務費用。
(十一)放寬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自主創業的我市戶籍高校畢業生可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到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創辦企業的個體工商執照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合夥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規定適當擴大貸款規模;從事當地政府規定微利項目的,可按規定享受貼息扶持。擔保基金餘額不足的縣(市、區)可從失業保險金提取的就業專項資金中劃出部分用於補充小額擔保基金,確保每個符合審批條件的高校畢業生都能申請到小額貸款。
(十二)提供創業服務和資助。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人事、教育、科技、財政等部門,加強創業資源整合,搭建高校畢業生創業服務平台,建設遠程創業服務公共網路,開設創業項目共享資源庫。各級公共職業培訓機構要加強與高校的聯繫,主動提供服務,在更多高校開展SYSB(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培訓。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有創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提供項目推介、開業指導、融資服務、小額貸款、跟蹤扶持、政策諮詢等一條龍服務。同時指定專人負責,對有創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實行全面跟蹤落實,幫助創業高校畢業生落實相關優惠政策,解決創業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促進創業項目成功,並在其創業成功後給予一次性3000元的創業資助。
(十三)加大資金投入和經費保障力度。各級政府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進一步加大就業專項資金投入。要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的功能,在留足相當於上年度失業保險待遇支出總額兩倍的基金儲備前提下,可從失業保險基金結餘部分安排部分資金,轉入就業專項資金,專項用於今年高校畢業生就業各項政策的落實,提取資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基金滾存結餘部分的20%。市將調劑部分資金對財力較弱的縣(市、區)給予適當的支持。
五、提高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能力
(十四)實施3年1500名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計畫。2009年至2011年,全市組織認定100家企業、科研機構、專業學會(協會)、研究會作為高校畢業生見習基地,安排1500名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參加見習實訓,見習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見習期間,由見習單位為參加見習的高校畢業生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由見習單位提供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的生活補貼。
(十五)切實提高高校畢業生的職業技能。要繼續落實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各級人事部門每年要組織未就業的應屆高校畢業生集中到市技工學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市技工學校要根據企業的需求,通過校企合作、訂單式培養等多種培養模式,調整教學和課程內容,積極開展高校畢業生培訓,提高高校畢業生創業和就業技能,促進其充分就業。對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並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十六)加強創業平台建設。依託本市高新技術產業園、特色產業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等載體,並充分利用閒置廠房和場地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培訓基地。以開展科技發明類競賽、創業項目大賽等多種形式,徵集大學生創業優秀項目,選拔優秀創業團隊,引導和資助高校畢業生帶項目和團隊到基地創業。2009年至2011年,重點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對帶著科技項目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提供全方位的科技服務和政策扶持,積極組織高校畢業生參加科技方面的創業培訓。
六、強化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
(十七)加強基層勞動保障機構建設,為高校畢業生就業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務,主要是籌措資金,著力改善縣、鎮(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服務條件,提高服務能力。
(十八)加強就業指導課程和師資隊伍建設。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就業指導機構,配備專職就業指導人員,做到人員、場地、經費 “三到位”。要積極為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開展職業生涯規劃教育,通過形式多樣的指導和實踐活動,引導高校畢業生為就業做好充分準備。
(十九)落實高校畢業生失業登記辦法。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設立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專窗,免費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以及檔案管理等“一條龍”服務。離校一年內未實現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到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憑《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享受各項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的高校畢業生,可按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月給予臨時生活補助,最長不超過6個月。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自登記失業當月起即可按月申領臨時生活補助。具體參照我市職工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申領。
(二十)加強就業崗位信息對接。充分發揮政府部門、高校、各類行業協會和民間社團的職能與作用,廣泛挖掘和收集各類就業崗位信息,建立科學有效的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機制,促成用人單位與高校畢業生洽談面試。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配合高校加強對畢業生的職業指導。依託人力資源市場和現代信息網路,組織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網絡聯盟網路招聘周”、“民營企業招聘周”、“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服務月”、“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周”等高校畢業就業服務系列活動。全市每年要組織舉辦不少於5場校園就業指導講座、20場免費高校畢業生招聘會,服務高校畢業生5000人次以上。
(二十一)強化對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援助。各級機關考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免收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的報名費並報銷體檢費。對家庭經濟困難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有針對性地開展“一對一”就業服務,掌握每一位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意願、知識技能和家庭生活狀況,實行動態化管理、面對面輔導和向用人單位重點推薦、優先推薦、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幫扶措施,並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就業援助政策。
本通知所規定的各項資金扶持政策自通知印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可享受各項資金扶持政策的高校畢業生是指2009年陽江市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或入學前具有陽江市戶籍的市外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是指享受城鎮低保家庭、零就業家庭、人年均收入低於1500元的農村貧困家庭或殘疾人家庭的高校畢業生。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