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仕儒

馮仕儒

馮仕儒,原廣東陽江市公安局副局長,2012年5月15日,因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在陽江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判決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信息

犯罪事實

1995年1月至2005年7月,被告人馮仕儒在擔任陽江市公安局巡警支隊負責人及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主犯林國欽(已被判處死緩)、許建強(已被執行死刑)所開的賭場提供庇護。馮仕儒在履行職務時故意不查或少查林國欽開設的賭場,或在查處前給林國欽通風報信,或在查處時授意其下屬少抓賭客,從而使林國欽少繳納罰款。馮仕儒明知這些賭場的幕後老闆是林國欽和許建強,仍指示其下屬不要深挖賭場老闆,放縱了這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賭博犯罪活動。

1997年至2007年,馮仕儒在公安局任職期間以及調離公安局後,通過多種途徑與方式先後多次收受林國欽、許建強的賄賂總計人民幣161萬元、港幣661萬元。如馮仕儒在每年春節和中秋節收受林國欽的“利是”賄賂款,多次在澳門收受林國欽或其委託人送的賄賂款。馮仕儒利用裝修其位於陽江市區某茶樓的機會,收受林國欽的賄賂款,並在經營該茶樓期間,多次到澳門購買燕窩或蟲草回來銷售,貨款由林國欽支付。馮仕儒因車禍在醫院治療時接受林國欽的賄賂款。此外,林國欽為了得到馮仕儒對其賭場的庇護,以向馮仕儒借款支付高額利息的形式向馮仕儒行賄。

2003年初,林國欽受許建強之託,請求時任陽江市公安局副局長、分管看守所工作的馮仕儒為佘建輝辦理監外執行,馮仕儒明知佘建輝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仍違法幫助佘建輝辦理了暫予監外執行手續。事後,馮仕儒收受了許建強委託林國欽所送的港幣90萬元。佘建輝在監外執行期間繼續參與以許建強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2000年11月,馮仕儒為幫助其親屬在曾某經營的砂場采砂,徇私枉法以涉嫌犯罪為由將曾某沙場管理人員黃某、李某等人抓到陽江市公安局巡警支隊進行問話,並在明知沒有證據證實黃某有犯罪的重大嫌疑的情況下對黃某刑事拘留,最終迫使曾某的家屬及砂場的工作人員同意馮仕儒的親屬到砂場采砂用於工程;2004年,馮仕儒還出資250萬港幣,夥同林國欽、許建強等在澳門開設賭場,賭廳經營幾個月後虧損,馮仕儒遂退股;此外,馮仕儒有450多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審理判決

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6月14日對陽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馮仕儒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徇私枉法、賭博罪數罪併罰,決定對馮仕儒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馮仕儒受賄總計人民幣161萬元和港幣661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人民幣450多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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