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令
2010年9月27日,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對陳蓮香等10名重大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嫌疑人公開通緝。
落網被捕
自通緝令發布後福建省公安機關高度重視,採取各種有效措施開展查緝工作,10月18日,發現陳蓮香出現在廣西防城港上思縣,即趕赴廣西實施抓捕;10月20日,與廣西防城港市公安機關密切協作,在欽崇高速公路第五標段一隧洞出口處將陳蓮香抓獲。
判決入獄及出獄
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於2O11年6月22日作出(2011)嵐刑初字第88號刑事判決,以陳蓮香犯拐賣兒童罪,判處陳蓮香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服刑期間,因確有悔改表現,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榕刑執字第683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執行機關福建省女子監獄於2016年9月1日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提出假釋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罪犯陳蓮香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15年被評為監獄表揚,確有悔改表現。以上事實有罪犯月評審表、年度評審表、獎懲審批表等證據證實。另查明,罪犯陳蓮香已繳納罰金人民幣3000元。
本院認為,罪犯陳蓮香在刑罰執行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具備法定的確有悔改的表現。執行機關提出罪犯陳蓮香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罪犯陳蓮香減刑的建議,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陳蓮香予以假釋。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