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工傷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
(陝勞社發[2007]28號)
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勞社函[2006]423號),經審定,原則同意你公司擬定的《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工傷保險實施細則》。現將《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工傷保險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執行。同時,要加大宣傳,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告我廳。
二○○七年三月八日
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工傷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97號令)和《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勞社函[2006]423號)有關規定,為加強和規範工傷保險管理,結合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單位及全體職工。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範圍的工傷保險工作,以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為單位,採取整體參加的方式參加陝西省工傷保險,由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委託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經辦管理。有關工傷保險待遇計算按照陝西省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執行。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受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委託,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工傷保險經辦中心(以下簡稱工傷保險經辦中心)負責按本細則參加陝西省工傷保險單位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並接受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工傷保險基金在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指定的銀行單獨開設“工傷保險基金專戶”,專項存儲、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省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由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實行統一管理。工傷保險經辦中心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制度》,每季度向省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基金收支情況,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統計等基金管理制度,接受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全部職工(含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協定工和臨時工)工資總額和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平均工資高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
第六條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和《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按本細則參加陝西省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暫按1%的費率繳納。以後費率的調整,根據所屬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節餘的原則,由工傷保險經辦中心提出費率調整建議,報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查批准後調整。
第七條 按本細則參加陝西省工傷保險的單位,按照確定的費率按季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所繳費用於季度末月25日前全額匯入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指定銀行開設的“工傷保險基金專戶”。
第八條 按本細則參加陝西省工傷保險的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經辦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每日加收欠繳金額2‰的滯納金。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和欠繳期間發生工傷的職工,其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項目及標準支付,補繳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於下列項目支出:
1、工傷醫療費;
2、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生活護理費;
5、喪葬補助金;
6、供養親屬撫恤金;
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8、輔助器具配置費;
9、工傷康復費;
10、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費;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費用。
第十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工傷保險經辦中心從當年收取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10%作為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由陝西省勞動保障部門實行專項管理。
第三章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
第十一條 工傷認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陝西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由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用人單位負責收集整理資料,填寫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報工傷保險經辦中心初審後,由工傷保險經辦中心按時限要求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省行業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對符合工傷、視同工傷認定條件的職工,由職工所在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按以下程式辦理工傷認定: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其所在單位應將傷者立即送往就近醫療機構進行搶救,待傷情相對穩定後轉入簽訂工傷醫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治療。對重傷及以上事故,用人單位應在24小時內電話或傳真速報工傷保險經辦中心。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內電話或傳真報告工傷保險經辦中心,工傷保險經辦中心隨即報告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2、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職工,由用人單位在20日內填報《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工傷事故情況報告》(附表1)(生產事故的工傷應出具安全生產部門的備案記錄和事故調查報告)、《工傷認定申請表》(附表2),提交工傷職工本人身份證、勞動契約文本複印件或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材料,以及醫療診斷證明書等有關材料,工傷保險經辦中心初審後,在10日內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認定的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提交勞動契約文本複印件或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材料,以及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等有關材料。工傷保險經辦中心初審後,在10日內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工傷事故發生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可委託工傷保險經辦中心進行工傷認定調查取證。
4、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後,由工傷保險經辦中心通知所屬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
第十四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按以下程式辦理:
1、用人單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省行業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用人單位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工傷認定決定、職工工傷醫療等有關資料。報工傷保險經辦中心初審後,由工傷保險經辦中心報省行業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由工傷保險經辦中心送達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傷職工。
2、當事人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認為傷情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的初次勞動能力鑑定、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配置輔助器具確認和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其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再次鑑定或複查鑑定的費用,鑑定結論未改變的由申請人承擔,鑑定結論改變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長確認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和工亡遺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進行治療,應當在簽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傷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往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治療工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在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服務設施標準範圍內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十八條 按本細則參加陝西省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工傷保險經辦中心與確認具有資格的醫療機構簽定工傷醫療服務協定(以下簡稱協定醫療機構),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職工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評定傷殘等級後,自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辦理。停工留薪期不超過12個月的,由工傷保險經辦中心簽訂工傷醫療服務協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工傷保險經辦中心確認後,下達《工傷停工留薪期通知書》。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由工傷保險經辦中心提出申請,經陝西省行業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滿,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繼續治療建議的,經工傷保險經辦中心確認需要延長治療的,按上述規定辦理,並下達《工傷停工留薪期延長通知書》,停工留薪期滿應即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中心對停工留薪期延長有異議的,按照勞動能力鑑定程式,由用人單位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工傷保險經辦中心提交陝西省行業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初次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按勞動能力鑑定辦理的程式,經陝西省行業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後,工傷保險經辦中心開具介紹信,在確認具備資格的工傷輔助器具服務機構安裝、配置。
再次更換配置輔助器具,由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同意並填寫《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審批表》(附表3);工傷保險經辦中心簽訂工傷醫療服務協定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工傷保險經辦中心確認並換取介紹信後,方可在確認具備資格的輔助器具服務機構安裝、配置。符合規定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中心與工傷輔助器具服務機構結算。
安裝、配置輔助器具,國家和我省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經工傷保險經辦中心簽訂工傷醫療服務協定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出,並經陝西省行業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以陝西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發給48個月至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四)(五)(六)(七)項和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發給48個月的工亡補助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發給54個月的工亡補助金;被授予烈士稱號的,發給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
第二十三條 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因工死亡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8號令)享受撫恤金待遇。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應當持因工死亡工傷認定決定並向工傷保險經辦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被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
2、被供養人所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在校學生的學校證明;
3、民政部門出具的被供養人為孤寡老人或孤兒的證明;
4、工亡職工的養父母、養子女的公證書;
5、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需提交所在地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
6、經辦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工傷保險待遇實行申報、審核、備案制度。由用人單位上報有關資料,經工傷保險經辦中心審核、報陝西省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後,工傷保險經辦中心按有關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給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護理費,由用人單位填寫《傷殘待遇審批表》(附表4),並提供有關資料,報工傷保險經辦中心審核。
2、因工死亡職工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填寫《工亡待遇審批表》(附表5),並提供有關資料,報工傷保險經辦中心審核。
3、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三)項規定辦理。如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用人單位在辦理退休手續的當月填寫《工傷職工退休待遇補差審批表》(附表6),並附《傷殘待遇審批表》和《職工退休審批表》複印件,報工傷保險經辦中心審核。
第二十五條 傷殘職工及供養親屬失去條件,用人單位應及時書面(連同失去條件的有關依據)報告工傷保險經辦中心,並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對失去供養條件用人單位未及時報告造成基金流失的,追究用人單位責任,並由用人單位承擔損失。
用人單位每年對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待遇條件審核一次,並將結果報工傷保險經辦中心。供養親屬應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拒絕提供材料的,按失去供養條件處理。
第五章 經辦機構及職責
第六章
第二十六條 成立“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工傷保險經辦中心”(簡稱工傷保險經辦中心),具體承辦按本細則參加陝西省工傷保險單位的工傷保險經辦工作。工傷保險經辦中心受陝西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雙重領導,工作人員由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根據需要配備。基層單位設專、兼職工作人員。
工傷保險經辦中心的辦公經費、工傷事故調查費及有關費用,由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同級財務部門撥付。
第二十七條 工傷保險經辦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和規章;
2、負責按本細則參加陝西省工傷保險的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的征繳,並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3、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審核工傷保險待遇,落實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
4、接受按本細則參加陝西省工傷保險的單位的工傷事故速報,工傷認定申請的接受、初審和上報。受陝西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協助進行工傷事故的調查;
5、與有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服務資格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工傷醫療服務協定,做好工傷醫療的日常管理;
6、檢查、指導按本細則參加陝西省工傷保險單位執行工傷保險政策的情況,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7、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8、履行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委託的工傷保險其它職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按本細則參加陝西省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已確認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遺屬,其工傷保險待遇暫按原規定執行。待經工傷保險經辦中心確認,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逐步分期分批納入工傷保險經辦中心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後至本細則實施前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附表:
1、陝西西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工傷事故情況報告;
2、工傷認定申請表;
3、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
4、傷殘待遇審批表;
5、工亡待遇審批表;
6、工傷職工退休待遇補差審批表。
法規來源:陝西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見其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