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因跨地區、生產流動性大而整體參加省上工傷保險的行業(企業集團)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四、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戶籍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的,按規定享受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可採取一次性支付或者按月長期支付的方式,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

各市勞動保障局、楊凌示範區人勞局、工傷保險省級統籌企業: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就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貫徹意見,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並認真做好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要把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等工作作為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三農”問題重大決策的具體體現,切實維護好農民工工傷合法權益。
二、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所有職工(包括雇用的具有我省戶籍和不具有我省戶籍的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與註冊地不屬於同一統籌地區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應在註冊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受註冊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生產經營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受理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但按照註冊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等管轄問題上發生爭議時,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因跨地區、生產流動性大而整體參加省上工傷保險的行業(企業集團)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三、在外省進行了工商登記註冊、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應在工商登記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並向所在生產經營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由註冊地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證明,其使用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應當向註冊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用人單位沒有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應按照《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號)規定,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其使用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向生產經營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按照當地的規定核定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生產經營地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的規定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農民工本人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按規定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四、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戶籍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的,按規定享受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可採取一次性支付或者按月長期支付的方式,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本人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根據工傷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以及傷殘等級,按以下辦法計算包括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舊傷復發醫療費在內的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
(一)16周歲至25周歲傷殘等級為一級的15萬元,二級13萬元,三級11萬元,四級9萬元;
(二)26周歲至35周歲傷殘等級為一級的14萬元,二級12萬元,三級10萬元,四級8萬元;
(三)36周歲至45周歲傷殘等級為一級的13萬元,二級11萬元,三級9萬元,四級7萬元;
(四)46周歲至55周歲傷殘等級為一級的12萬元,二級10萬元,三級8萬元,四級6萬元;
(五)56周歲以上至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傷殘等級為一級的11萬元,二級9萬元,三級7萬元,四級5萬元;
五、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戶籍農民工因工死亡後,其供養親屬符合享受撫恤金待遇條件的,本人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支付標準為:配偶5萬元,其他供養親屬為3萬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滿18周歲終止領取的供養餘年,每供養1年計算0.3萬元。供養親屬有數人的,按上款標準一次性支付總額不超過10萬元。
六、農民工按照本意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申請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本人或其供養親屬應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提出書面申請,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並由本人或其供養親屬與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協定,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後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一級至四級傷殘農民工本人或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自願選擇按月長期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已經按月領取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不再按照本意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
七、外省戶籍農民工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變化等情況,適時向省政府提出調整意見。
八、本意見所稱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業戶口,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人員。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之間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
九、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實行。本意見下發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農民工,未超過1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且目前其用人單位仍在我省生產經營的,參照本意見規定執行。有關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未盡事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家及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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