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2-01
【生效日期】1986-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殯葬管理暫行辦法
(1986年2月1日)
一、為了加強殯葬管理,破除封建迷信的喪葬習俗,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凡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並具有火葬條件的市、縣,均應積極推選火葬。有的地方雖未建立火葬場,但離相鄰市、縣火葬場較近,交通方便,也應劃為推行火葬的地區。推行或暫不推行火葬的具體區域,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具體劃定並報上一級備案。
三、各地區行政公署和市、縣人民政府應制定推選火葬的具體規劃,並將建立火葬設施和殯儀館的費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設計畫。有條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資興建。
四、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備推行火葬條件的地區,要對土葬進行改革,禁止亂葬亂埋。未建立公墓的地方,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鄉或自然村為單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在耕地較少的平原地區,也可以實行平地深埋、不留墳頭的葬法。
五、在實行火葬的地區,除少數民族公墓、華僑公墓外,其他的公墓應禁止使用,更不得新建公墓。
六、在不推選火葬的地區,居民死亡後應在鄉村公墓安葬。禁止私自占用可耕地包括個人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禁止恢復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國家基本建設或農田基本建設而遷移平毀的墳墓,禁止返遷或重建,違者由鄉、鎮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占用耕地作墓地的,應限期遷出。禁止出租、轉讓、買賣墓地或墓穴,違者由鄉、鎮人民政府沒收其非法所得。墓地收歸集體所有。
七、禁止在名勝古蹟、文物保護區、風景區、水庫和河流堤壩以及鐵路、公路兩側各五十米的區域內葬墳。上述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華橋祖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外,應按所在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限期遷移或平毀。
八、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職工不實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費,所在單位也不得為其喪事活動提供方便。國家職工拒不執行殯葬改革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應給予行政處分。城鄉居民因親屬死後不實行火葬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不得享受社會救濟和其他照顧。
臨時外來人員死亡後,其喪事按本人原住地規定辦理。
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生產、出售棺材和喪葬迷信品,違者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實物並視情節處以罰款。
十、對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的“風水先生”、“經師”等,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借迷信詐欺財物、觸犯刑律的,由當地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十一、華僑回國安葬、港、澳、台同胞回內地安葬的,一般可安葬在華橋公墓或鄉村公墓。親屬要求將死者在故里安葬的,可向當地政府申請劃給墓地,並應按規定交付土地使用費。
十二、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實行土葬的,應在當地政府指定的地點或設定的公墓埋葬。對自願實行火葬的,應予鼓勵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十三、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殯葬改革的領導,要把推選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喪葬習俗,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各級民政、宣傳、公安、司法、勞動人事、交通、農牧漁業、工商行政、城建、衛生等有關部門和工會、青年團、婦女組織,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殯葬改革的有關工作。
十四、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民政部門負責管理殯葬改革工作,貫徹執行殯葬改革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努力搞好殯葬管理和殯葬服務工作。
各基層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要把做好殯葬改革和文明、節儉辦喪事─入“職工守則”、“街規民約”、“村規民約”的內容,教育民眾共同遵守,並作為評選先進個人或文明單位的條件之一。
十五、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的要求,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十六、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