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3.刪去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的規定。 2.刪去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的規定。 3.刪去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的規定。

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要求,省政府決定對以下22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改:
一、對《陝西省〈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二條、第三條中的“產品稅”修改為“消費稅”; 2.刪去第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3.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繳納教育費附加,應當以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4.將第三條第七款修改為“稅務機關委託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由代征單位同時徵收教育費附加”; 5.刪去第四條; 6.刪去第十條“本實施辦法,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的規定; 7.刪去第十一條“本實施辦法隨同國務院發布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一併執行”的規定。 二、對《陝西省〈地名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二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刪去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地名委員會負責解釋”的規定。 三、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場所具體周邊距離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1.將“一・4”“西安西關飛機場以北豐登路口至西稍門的灃鎬東路路段,以東西稍門至豐慶路口的勞動南路路段”修改為“西安鹹陽國際機場”; 2.刪去“三、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的規定。 四、對《陝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三條中“勞動”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2.在第七條中“勞動部”前加“原”字; 3.將第十五條中“勞動”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4.刪去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的規定。 五、對《陝西省限制痴呆傻人生育試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七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刪去第十九條“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省衛生廳、省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的規定。 六、對《陝西省禁止早婚早育規定》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八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刪去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省民政廳、省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的規定。 七、《陝西省實施〈幼稚園管理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四條中“財政、計畫、人事、勞動、城建、糧食、輕工、紡織等有關部門” 修改為“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 2.刪去第七條第一款中“農村幼稚園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合格,發給登記註冊證書,並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規定; 3.刪去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的規定。 八、對《陝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中“勞動保障、人事部門”、第十四條“勞動保障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九、對《陝西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2.刪去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的規定。 十、對《陝西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六條第二款中“並在取得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後”的規定; 2.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的規定; 3.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加工、批發碘鹽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4.刪去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省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按其職責分工負責解釋”的規定。 十一、對《陝西省殯葬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五條中的“地區行政公署”; 2.將第三十三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十二、對《陝西省實施〈殘疾人教育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學校根據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家庭的實際情況減收、免收雜費”的規定; 2.將第十八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十三、對《陝西省消防產品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四條第(三)項; 2.刪去第五條、第九條; 3.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下列產品可以在本省市場銷售: (一)獲得中國消防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頒發的認證證書的(含國外產品); (二)取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 (三)列入當年頒布的全國汽車、改裝車企業及產品目錄的; (四)經法定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型式檢驗合格的。 禁止銷售、使用未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因運輸、倉儲、保管等原因造成產品質量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消防產品、設施”。 十四、對《陝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六條、第十二條中的“規劃”,將其中的“計畫”修改為“發展改革”。 十五、對《陝西省各類檔案館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八條; 2.刪去第九條第二款中“其他各類檔案館擬定的檔案接收範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規定; 3.刪去第十三條; 4.刪去第十四條中“擅自擴大檔案接收範圍的”規定。 十六、對《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條中“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十七、對《陝西省退休退職幹部安置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中的“人事、勞動”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刪去“商業”。 十八、對《陝西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試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四條第三款,即“行政公署專員、副專員、顧問”; 2.刪去第五條; 3.將第六條修改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4.刪去第七條中的“區公所區長、副區長”; 5.刪去第九條中的“專員”; 6.刪去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中的“(行署)”。 十九、對《陝西省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四條修改為“興辦福利企業,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減免稅收登記手續”; 2.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銀行和發展改革及各行業歸口部門對福利企業的生產、建設所需資金、原材料、燃料、技術等,要積極給予支持和照顧,幫助福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3.刪去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的規定。 二十、對《陝西省防禦與減輕滑坡災害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二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刪去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防滑減災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3.刪去本文中“行政公署”字樣。 二十一、對《陝西省地質環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十二、對《陝西省建設項目統一征地辦法》作如下修改: 1.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2.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依法批准後,由有權實施統一征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對擬徵收土地進行調查,編制征地補償費等征地費用概算,並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告知被征地農村村民;對擬征地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確認;被征地農村村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3.第十二條修改為“建設項目選址應當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徵收基本農田的,經國務院批准後,征地補償依照國家規定按照最高標準執行。”刪除“能源、交通、水利等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可按本辦法規定標準的低限補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上述政府規章作相應修改,條款項順序編排後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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