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三)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修改消防設計; 第九條下列建設工程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三)參加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號
《陝西省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2010年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趙正永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陝西省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增強建設工程防火抗災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陝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築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 省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責任,並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結果負責。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律規定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並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並接受抽查;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併委託監理;
(三)選擇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律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檔案;
(二)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依法備案的企業標準,並註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
(三)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修改消防設計;
(四)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八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一)建設總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築總面積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築總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築總面積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或者休閒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
(五)建築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託兒所、幼稚園的兒童用房,兒童遊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國小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築總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遊藝廳、桑拿浴室、網咖、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建築內設有前6項所列場所之一的建設工程;
(八)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九)除第(七)項及第(八)項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築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築;
(十)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十一)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九條 下列建設工程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一)建築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築;
(二)單體建築面積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築;
(三)工程造價在20億元以上的工業建設項目;
(四)建築總面積大於15,000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
(五)國家級、省級和涉外的建設工程項目;
(六)國家和省有關單位的重要建設工程項目;
(七)其他應當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驗收的建設項目。
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除本條外的建設工程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驗收。
第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消防設計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檔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
(二)使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依法備案的企業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安全責任:
(一)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
(二)施工作業區內不得設定集體宿舍;
(三)施工使用的保溫材料,或者施工現場臨時設定的安全網、圍網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四)施工作業區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五)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當按其性質設定專用庫房分類存放;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使用後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清除;
(七)施工現場應當設定臨時消防車道,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擠占臨時消防車道,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
(八)施工現場應當配置消防器材,設定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九)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建設工程,應當同步安裝臨時消防豎管,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總責,並明確各分包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檔案實施工程監理;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及其證明檔案,不得同意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依法備案企業標準的產品;
(三)參加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有相應數量的設計人員、施工技術人員通過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專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辦消防業務培訓時,監理單位的技術人員可以參加培訓。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貫徹執行消防法律規定和技術規範、技術標準情況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本規定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八條 進行備案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抽查:
(一)經舉報或者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的;
(二)需要進行消防技術專家論證的;
(三)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認為消防設計存在問題的。
第十九條 經消防設計備案抽查,存在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備案、備案抽查的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照消防法律規定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製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二條 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屬於消防設計審核範圍的建設工程辦理施工許可時,其消防安全條件的審查,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 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屬於消防設計審核備案範圍的建設工程辦理施工許可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後7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屬於消防竣工驗收範圍的建設工程辦理相關手續時,其消防安全條件的審查,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驗收意見書;對屬於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範圍的建設工程辦理相關手續時,其消防安全條件的審查,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備案公告。
公眾聚集場所辦理相關手續時,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消防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一)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將消防施工質量委託監理的;
(二)建設單位選用消防設計、施工單位不符合國家資質等級規定的;
(三)施工單位在施工作業區內設定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使用的保溫材料,或者施工現場臨時設定的安全網、圍網等為易燃材料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施工作業區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的;
(二)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未按性質設定專用庫房分類存放的;
(三)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或者未及時清除使用後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的;
(四)未在施工現場設定臨時消防車道,或者堵塞、擠占臨時消防車道的;
(五)施工現場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設定或者提前拆除、停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建築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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