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保險行業協會

陝西省保險行業協會

陝西省保險行業協會是本省保險行業自律性的社團組織,為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籌建於1997年8月,1999年12月29日,經陝西省民政廳批准正式成。 陝西省保險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登記管理機關是陝西省民政廳。在日常工作中,接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協會的職能是:自律、維權、服務、交流。

協會的工作目標是:站在打造和增強陝西保險業核心競爭力的戰略高度,以有利於促進陝西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有利於維護保險行業利益和市場秩序為目標,積極進行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使協會真正成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監督主體;成為保險同業及行業之間交流、合作的平台;成為保險經營者與政府溝通的橋樑;成為加強行業宣傳、聯結社會的視窗。努力營造“運作規範、管理科學、競爭有序、創新活躍”的行業發展氛圍。

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協調自律,促進保險市場公平、有序競爭和健康發展;規範同業之間的競爭行為,協調會員之間的業務糾紛,接受保險當事人的諮詢;代表保險行業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轄內保險市場調研和國內外業界交流,溝通保險行業信息;組織業務培訓,擴大保險宣傳,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完成陝西保監局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等。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事務的處理。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精神,陝西省保險行業協會正按照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方向進行改革,秘書處暫設一室四部,即辦公室、法律事務部、產險工作部、壽險工作部(中介工作部)、統計研究部,分別負責綜合管理、法律事務協調、財產保險業務協調、人壽保險業務協調以及保險數據統計研究等方面的工作。秘書處在常務負責人秘書長的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自律公約

陝西省保險行業自律公約

為更好地遵守和執行《保險法》,維護陝西省保險市場秩序,規範保險經營行為,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行業自律,經陝西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全體會員協商,共同制定本公約。

第一條 訂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保險法律、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保險業監管的各項政策規定。

第二條 訂約單位應當加強聯繫、相互支持、友好協商、團結合作、在宣傳及展業中杜絕不尊重甚至詆毀其它會員公司的行為,共同維護保險行業的社會形象和信譽。

第三條 訂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劃定的經營區域和業務範圍開展業務。

第四條 訂約單位只能與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發生業務往來,並嚴格執行有關的代理手續費標準。

第五條 訂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審批或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

第六條 訂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財政部門統一核定的各種費用支出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變相提高支付標準。

第七條 訂約單位不得擅自降低保險費率、隨意提高手續費標準、給付回扣、報銷業務費用、給付無賠款退費,理賠時不準作通融賠付。

第八條 訂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制度,保費收入及各項費用支出(含手續費、佣金等)要按收支兩條線核算。不得抵扣保費收入以淨保費入帳。

第九條 訂約單位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挖掘其他會員公司的業務人員。保險業務人員流動須經雙方協商達成共識,由人員流出公司出具書面手續後,流入公司方可接受。

第十條 訂約單位違反本公約的有關約定,一經查實,由協會按相關違約處罰辦法做出處罰,違法違規的報請保險監管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建立違約處罰保證金制度。訂約單位向協會繳存違約保證金20萬元,如出現違約處以罰款時,協會將從其繳存違約保證金中直接扣劃,被罰單位應於接到通知的30日內補足違約保證金。

第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在陝西境內設立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經營保險業務和保險中介業務的,訂約單位有義務向保險監管機關及時舉報。

第十三條 訂約單位保證嚴格遵守本公約,並接受社會監督。對舉報有功人員將由協會給予獎勵。舉報電話:82309151、82309153、82309257。

第十四條 相關的業務自律公約及違約處罰辦法將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公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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