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保險行業協會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寶雞市保險行業協會位於寶雞市經二路161號保險大廈九樓,是本市保險行業自律性的社團組織,為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籌建於2008年8月6日,經寶雞市民政局批准正式成立。
寶雞市保險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保監局,登記管理機關是寶雞市民政局。在日常工作中,接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協會職能是: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平等協商和協調自律,自覺維護保險市場行為,促進本市保險市場健康發展。其業務範圍包括:協調自律,促進保險市場公平、有序競爭和健康發展;規範同業之間的競爭行為,協調會員之間的業務糾紛,接受保險當事人的諮詢;代表保險行業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轄內保險市場調研和國內外業界交流,溝通保險行業信息;組織業務培訓,擴大保險宣傳,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完成陝西保監局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等。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協會日常事務的處理。下設產險工作委員會、壽險工作委員會、行銷員工作委員會及秘書處,分別負責綜合管理、財產保險業務協調管理、人壽保險業務協調管理和行銷員管理。秘書處現有4位工作人員,系各會員公司派駐和社會招聘人員。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團體的名稱是:寶雞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包括英文譯名、縮寫)
第二條 協會性質是:寶雞市轄內各商業保險企業、保險中介機構、保險社團組織、兼業代理機構自願組成自律性、行業性的社團組織,為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監委陝西保險監管局的業務指導、寶雞市民政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協會辦公地址:陝西省寶雞市經二路161號保險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的保險法規、政策制定保險行業自律規則和管理辦法,保障保險市場、有序競爭和健康的發展;
(二)規範同業之間的競爭行為,協調會員之間的業務糾紛,接受保險當事人的諮詢;
(三)代表會員的共同利益,向政府保險監管閉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
(四)組織會員對寶雞市保險市場調查研究,溝通保險行業信息;
(五)組織業務培訓,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素質;
(六)組織開展宣傳活動,提高公眾保險意識;
(七)指導保險中介機構,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八)完成政府保險監管部門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凡經中國保監委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在寶雞市轄內各商業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社團組織、兼業代理機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意願;
(三)在寶雞市轄區內的保險市場上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申請加入協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和獲得協會的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自願申請加入協會,亦可自願申請退出協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各項決議和保險行業自律公約;
(二)承擔或協助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三)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資料,接受諮詢和調查;
(四)按期足額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的有關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及會員代表提出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兩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會長)兼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會長)兼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協會理事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協會理事長(會長)、任期四年,(副會長)兼秘書長任期3-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協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各專業協調委員會,專業協調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定期或必要時臨時召開會議,專業協調委員成員由會員單位推薦的專業人員組成,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所交違約保證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三)協會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收入結餘;
(四)社會捐贈,行業及政府的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 三 十條 協會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包括辦公費、會議費、公務費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開支。協會舉辦大型活動經費不足,可臨時在有關單位中籌集。
第三十一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協會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上級監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協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協會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 四 十條 協會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作價處理給會員單位。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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