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7、實施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優惠政策。 九、切實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19、加大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宣傳力度。

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陝政辦發[2009]27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要求,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一、將各縣區接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情況與市對縣區財政轉移支付掛鈎,根據完成省、市下達的接收畢業生任務情況按比例進行財政轉移支付。
二、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對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可提供不超過1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
三、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非公企業就業並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契約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畢業生,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社會保險部分,由市政府補助三分之二,連續補助五年。
四、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在我市各級政府所屬就業服務機構進行人事代理和檔案託管,均免收人事代理和檔案託管費用,所需費用從就業專項補助資金中列支。
五、政府每年購買一定數量的公益性崗位,用於安排城市零就業家庭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全市各級機關考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一律免收困難畢業生的報名費和體檢費。
六、各縣區、市級各部門要對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進行全面清理、修訂,取消一切不利於就業和人才流動的政策限制。實行靈活的戶籍管理,可根據高校畢業生意願進行落戶。
七、各級要儘快成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政策指導、工作協調和督促檢查。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關於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是寶貴的人力資源。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關係到人才強省戰略的實施,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我省高校多,畢業生數量大,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當前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非常嚴峻、任務十分艱巨。為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1、省政府先期投入5000萬元設立“陝西省高校畢業生創業基金”,用於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在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向當地銀行申請不超過8萬元的小額貸款,創業基金管理部門(全省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提供擔保。
2、全省各級政府要建設完善一批投資小、見效快的高校畢業生創業園和創業孵化基地,並給予相關政策扶持。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通過多種形式靈活就業,並保障其合法權益,對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組織有創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並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者,凡符合條件的,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地稅部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其月營業額在5000元以下的,免徵營業稅。
二、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
5、鼓勵高校畢業生積極參加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繼續實施好“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農村基層人才隊伍振興計畫”、“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等項目。擴大“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的選聘規模,省財政適當提高“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志願者的生活補貼標準。加大“農村基層人才隊伍振興計畫”實施力度。
6、鼓勵高校畢業生參加城市社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全省各市、縣、區政府要大力開發適合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社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引導高校畢業生到社區就業。
7、實施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優惠政策。對到城市社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符合公益性崗位就業條件並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按照國家現行促進就業政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所需資金從縣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對到城市社區工作、服務滿2年的高校畢業生,參加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事業單位聘用或全省各級公務員錄用考試和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筆試成績加5分。對到農村鄉鎮以下基層(含鄉鎮,下同)工作、服務滿2年的高校畢業生,參加縣級以上事業單位聘用或全省各級公務員錄用考試和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筆試成績加10分;對在農村鄉鎮以下基層工作、服務滿3年的高校畢業生,除相應加分外,省財政實施相應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省財政實施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今後,全省縣級以上黨政機關新招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招聘人員,優先選擇在城鄉基層工作滿2年的高校畢業生或擴大其招錄比例。
三、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
8、對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專家選拔、人才流動、人員培訓、戶籍管理、職稱評聘、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等方面,享有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相同待遇。對在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從事科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申報國家和地方科研項目、科研成果或榮譽稱號時,有關部門予以傾斜支持。
9、聘用高校畢業生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必須簽訂勞動契約、兌現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在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戶口、檔案,可存放在單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今後考錄或招聘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工齡。對於積極聘用高校畢業生的中小企業,有關部門可根據不同情況,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貸款貼息;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聘用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規定比例的,可按規定享受200萬元以內的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四、鼓勵支持骨幹企業、科研項目單位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
10、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更多地吸納高校畢業生。全省各市、縣、區在開展支持困難企業穩定員工隊伍工作時,要引導企業不裁員或少裁員,更多地保留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按規定在2009年內給予6個月以內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此項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承擔國家或地方重大科研項目的單位,要積極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其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從項目經費中列支。高校畢業生參與項目研究期間,其戶口、檔案可存放在項目單位所在地或入學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科研項目結束後到其他企事業單位就業的,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可合併計算為工齡。
五、取消不利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限制
11、全省各市、縣、區政府,省級各部門要對現行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進行清理、修訂,取消一切不利於就業和人才流動的政策限制。省內一律取消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落戶的限制政策。全省各級事業單位在招聘人員時,對本省生源畢業生不得設定生源地限制條件。
六、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技能
12、教育行政部門及高校要積極開展大學生實習實踐活動。省財政支持具有較好基礎的高校建設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實習實踐基地,強化職業技能培訓,提高畢業生的綜合素質,增強畢業生的崗位適應性。
1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高校畢業生見習制度。省財政支持具有較好基礎的企業建設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見習基地,提升就業技能。從2009年起,連續5年,每年組織安排1.5萬名畢業生參加培訓活動。省財政給予見習畢業生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補貼,並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4、實施高校畢業生"雙證"制度。高校要加強學生的技能培訓,使符合條件的應屆畢業生通過職業技能鑑定獲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教育、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將高校在校學生納入職業技能鑑定服務範圍,進校開展職業技能鑑定,使畢業生在領取畢業證書的同時,獲得職業資格證書。
七、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
15、教育行政部門及高校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養質量。要調整人才培養結構,改進教學方法和課程設定,切實解決學科專業結構設定與就業市場需求脫節的問題,著力提高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使高等教育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要強化對在校大學生的就業指導,開設就業指導課,重點幫助畢業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進行職業規劃、確定合理的就業預期、了解就業政策、提高求職技巧。要加強高校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建設,落實人員、場地和經費。
16、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人力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強化公共就業服務,儘快構建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整合現有的勞動力市場信息網、人才網、高校畢業生就業網等網路資源,實現就業信息共享,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信息服務平台。建立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統計調查、信息發布、失業登記等制度。積極組織高校畢業生就業招聘活動,免費開展政策諮詢、就業指導、就業推薦、檔案管理、人事代理等服務。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招聘活動安全保障,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
八、建立和完善困難畢業生就業援助制度
17、建立高校困難畢業生(身體殘疾、家庭困難和零就業家庭的畢業生)就業援助制度。全省各市、縣、區要依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完善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申報認定製度,對認定者給予重點幫扶,及時接受其就業援助申請、實施“一對一”職業指導,向用人單位重點推薦;必要時購買一定數量公益性崗位,專門用於安置困難畢業生;全省各級機關考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一律免收困難畢業生的報名費和體檢費;對登記失業的困難畢業生納入當地失業人員扶持政策體系;高校對困難畢業生可予以適當的求職補貼。
九、切實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18、全省各級政府必須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就業工作的首位,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研究制訂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政策措施。各部門要加強溝通和銜接,切實落實各自工作責任。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工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工作;省財政廳要根據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和實際需要統籌安排資金,用於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地稅局、團省委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共同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19、加大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宣傳力度。宣傳部門要積極組織宣傳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及時報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自主創業的典型事例,表彰接收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先進集體以及為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的先進個人,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合力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良好環境。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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