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對象
1.嚴重污染環境的污染源;2.位於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的超標準排污的污染源,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管理辦法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09年6月11日環境保護部2009年第一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關於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環境保護部令第40號已於2016年6月30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3日《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已被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