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住院補貼醫療保險(2003)

保險金額本附加險契約每日意外住院補貼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訂立本附加險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說明本附加險契約的內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附加險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詳細條款: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住院補貼醫療保險(2003)條款(2009年9月呈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一條契約構成本附加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險契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險契約”)投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而訂立。本附加險契約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所附條款及主險條款、投保單、與本附加險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檔案構成。“附加意外住院補貼醫療保險(2003)”簡稱“附加意外住院補貼(2003)”。

第二條投保範圍一、投保人:與主險契約規定一致。二、被保險人:凡投保時年齡為1周歲至60周歲,有效主險契約的被保險人,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續保時的年齡超過60周歲的,最高投保年齡可延至65周歲。

第三條保險責任在本附加險契約約定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二級以上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險契約約定的每日住院補貼金額乘以實際住院天數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傷害而住院治療,到保險期間屆滿仍未結束的,本公司繼續承擔本條所列的保險責任,最長至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天止。無論被保險人住院治療是否延續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因同一次意外傷害而住院的,最高給付天數以180天為限。

第四條責任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住院治療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一、主險契約無效或失效;二、主險契約中列明的“責任免除”事項;三、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而發生的住院治療;四、用於矯形、整容、美容、心理諮詢、器官移植,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假眼、配鏡等)而發生的住院治療;五、被保險人體檢、療養、康復治療、妊娠、流產及分娩而發生的住院治療;六、被保險人在非本附加險契約約定等級的醫院住院治療(包括國外及境外醫院、中外合資醫院、康復中心、聯合診所、民辦醫院、家庭病床等);七、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影響而導致的意外;八、被保險人因藥物過敏、食物中毒、中暑導致的傷害;九、被保險人因精神類疾病發作而導致的意外;十、在診療過程中因醫療事故原因造成的傷害;十一、被保險人從事潛水、滑水、滑雪、風浪板、蹦極、跳傘、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擊、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術比賽、摔跤比賽、攀岩運動、探險活動、特技表演、馬術、賽馬、各種車輛表演、車輛競賽或訓練等高風險運動。如發生本條第二、七、八、九、十、十一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附加險契約終止,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五條保險期間本附加險契約的保險期間為1年。本附加險契約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的次日零時起至本附加險契約約定的終止日24時或主險契約終止時止。本附加險契約保險期間以保險單上所載為準。

第六條續保本附加險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若本公司同意續保並收到續保保險費,本附加險契約將自1年期滿(或續保期滿)之時起延續有效1年。若本公司停止本保險的銷售,應及時通知投保人,本公司有權自停止銷售時起不再接受續保。

第七條保險金額本附加險契約每日意外住院補貼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

第八條保險費和寬限期一、本公司若調整費率,本附加險契約續保時將按照續保生效當時的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二、本附加險契約1年期滿(或續保期滿)時,若本公司同意續保,則自期滿日起60日為寬限期。如在此期間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給付保險金時需扣除欠交的續保保險費。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支付保險費的,則本附加險契約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終止。

第九條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訂立本附加險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說明本附加險契約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險契約。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附加險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如果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附加險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本公司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條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前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受益人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另有指定外,本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本公司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及時將保險事故通知本公司,而該保險事故的發生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1年期滿(或續保期滿)後對被保險人的續保的,本公司對續保生效後發生的任何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但退還續保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保險金的申請一、申請領取意外傷害住院補貼保險金時,應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意外傷害住院補貼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的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1、主險及附加險的保險契約;2、受益人的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3、公安等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4、由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住院小結及住院醫療正式收據;5、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二、如委託他人申請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三、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四、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本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前述“損失”是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時期的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四條職業或工種變更在本附加險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包括寬限期內),若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種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職業或工種變更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變更後的職業或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向投保人退還自職業變更之日起應減收的相應保險費;其危險程度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向投保人加收自職業變更之日起應加收的相應保險費。但被保險人變更後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的,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自其職業或工種變更之日起終止,並按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被保險人變更後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前款約定通知本公司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並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變更後的職業或者工種在本公司的拒保範圍內,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按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被保險人變更後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而未依前款約定通知本公司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可以退還自職業變更之日起應減收的相應保險費。

第十五條投保人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如投保人申請解除本附加險契約,請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資料:一、保險契約;二、投保人身份證明。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附加險契約終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已領取過保險金的,本公司不退還現金價值。投保人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第十六條其他事項一、意外傷害急救不受本附加險契約約定的醫院級別的限制,但經急救情況穩定後,須轉入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二級以上醫院治療,否則,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急救情況穩定後在非本附加險契約約定級別醫院的診療將不承擔保險責任。二、有關“聯繫方式變更”、“契約內容變更”、“爭議處理”等事項及本附加險契約未盡事宜,按主險契約相應條款執行。

第十七條釋義一、本公司: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二、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標準計算的年齡(不足1年不計)。三、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四、現金價值:指本附加險契約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契約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本公司退還的那部分金額。現金價值=本附加險契約的保險費×65%×(1-n/m),其中n為本附加險契約已生效天數,m為本附加險契約。。。。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318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