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個人現金丟失保險

詳細條款:
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個人現金丟失保險條款
第一條附加保險契約訂立
本附加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附加於保險契約列明的保險人主險條款使用。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內或境外旅行時,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暫存於登記入住酒店內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鎖保險箱內的個人現金(見第1條釋義)因被盜竊而遺失,在被保險人取得酒店管理部門的書面遺失證明後,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隨身攜帶的個人現金因被盜竊或被搶劫而遺失,並於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本附加條款保險事故發生之時起的二十四小時內向保險事故發生地警方或其他有關部門報案並領取其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和個人現金損失報告後,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責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個人現金遺失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由於被保險人遺漏或疏忽
(二)由於匯兌、貨幣貶值等因素引起的損失;
(三)任何信用卡、代幣卡或旅行支票丟失;
(四)被保險人未積極調查或尋找失竊的個人現金;
(五)可以從酒店、其他途徑或其他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個人現金在公共場所無人照看或被保險人沒有盡到看管義務。
(七)非隨身攜帶或未存放於上鎖保險箱;
(八)隨身攜帶的個人現金神秘失蹤;
(九)發生於原出發地(見第2條釋義)的個人現金丟失;
(十)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免除事項。
第四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投保人應該按照契約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險契約項下約定免賠額等限制條件。
第五條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同主險契約一致。
第六條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妥善照管其個人現金。
二、如本附加條款項下承保的個人現金遺失,被保險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查尋。
三、被保險人需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起的二十四小時內向保險事故發生地警方或其他有關部門報案並領取其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報告。
四、如被保險人的個人現金在酒店遺失的,被保險人需提供酒店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
第七條保險金申請
一、由被保險人作為索賠申請人填寫索賠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檔案、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索賠:
1、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被保險人向保險事故發生地警方或其他有關部門報案並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檔案正本及損失清單;
4、如被保險人的個人現金在酒店內遺失的,該酒店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檔案正本,包括保險事故日期及經過;
5、若是公務出差旅行,需被保險人的僱主提供的被保險人公務出差旅行的證明;
6、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所有本附加條款的損失計算和保險金支付在涉及外國貨幣時,均折合人民幣計算,並以人民幣賠償。有關匯率以保險事故發生日的中國銀行掛牌外匯兌換價為準。
四、若被保險人的損失已從酒店、其它途徑或其他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的,保險人可根據有關單位或保險公司出具的相關單證或給付保險金證明,在本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內僅承擔被保險人除前述賠償額之外剩餘部分的賠償責任。如果被盜竊或被搶劫的錢財被發現或歸還,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向保險人退回已領取的保險金。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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