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環境保護局

13.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協調各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 主持市環保局全面工作,負責辦公室、人事、財務等工作。

主要職責

防城港市環境保護局隸屬於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其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提出本轄區環境保護和防治污染的地方立法項目的建議,根據市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並依法監督實施;參與研究並依法監督實施轄區內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等方面的政策;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組織對本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計畫,參與本轄區可持續發展綱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編制及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擬訂並組織監督實施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和自治區以及市委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河流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建設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2.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放射性及電磁輻射、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市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邊境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國家有關部門解決邊境環境保護問題事務性工作;負責轄區內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工作。
3.監督管理轄區內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轄區內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擬訂全市自然生態保護政策性措施和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監督、管理和指導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沙化及石漠化防治工作;負責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轄區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及申報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議;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參與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海洋產業發展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規劃的審核審查工作。
4.指導和協調解決本轄區各地、各部門以及跨區、縣(市)的重大環境問題;依法調查處理轄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以及各縣(市)間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本轄區重點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5.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及環境行業標準、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發布城市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
6.組織監督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批全市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監督本轄區內執行國家公布應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推動清潔生產實施工作;負責全市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各級生態示範區建設及生態農業建設;直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和排污費徵收工作。
7.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推廣環境保護先進實用技術;指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指導環境標誌管理工作;指導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參與環保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監督管理本轄區的環保產業技術市場,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8.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9.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環境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10.負責核安全與輻射、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放射性廢物管理和輻射環境管理及事故應急工作;按國家規定對放射性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實施安全監管。
11.會同管理本轄區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協調轄區內重要環境保護國
際活動;會同管理轄區內有關的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項目和利用外資項目;受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和市人民政府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聯繫工作。
12.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組織、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機構建設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與區、縣(市)共同管理好派出機構領導和領導班子建設。
13.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協調各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
14.承辦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工作,承擔文電處理、檔案管理、政務信息、機要保密、重要工作協調督查、重要會議組織及紀要、對外接待等工作;負責環境信訪和公眾舉報轉辦工作;負責綜合辦理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負責本轄區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涉外環境保護事務的聯繫和協調;負責管理機關財務、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工作;承擔防城港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組織專業技術的考核和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技術工人考核工作;規劃、組織全市環保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負責區、縣(市)環保部門領導幹部的雙重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擬定和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環境教育工作。
綜合管理科
主管污染物減排工作,協調和配合總量辦做好污染物減排各項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市空氣、地表水、噪聲環境功能區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實施環境功能區劃;臨時在岸灘堆放、處理固體廢棄物的審批;推行和指導清潔生產;管理跨區、縣(市)水質達標交接工作;組織和監督實施轄區內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主要江河和海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管理跨區、縣(市)水質達標交接工作;指導和協調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審批;轉移危險廢物審批;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承辦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初審工作;承辦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初審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環境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參與放射性廢物管理和輻射管理及事故應急工作,對核安全、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本轄區有關環境國際公約履約活動;承辦涉外環境污染處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自然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全市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以及申報建立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設立審批承辦自治區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審核、申報工作;監督管理轄區內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示範工作建設;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指導農村和鄉鎮環境綜合整治;指導轄區內各級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管理本轄區生物技術和使用農藥、化肥的環境安全;組織調查處理轄區內重大生態破壞事件;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履行生物多樣性保護、濕地保護、海洋保護等國際公約的工作。
承擔環境保護政策法規調研工作,擬訂或組織擬訂有關環境保護政策、規章草案;對有關部門草擬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規草案提出修改意見;承辦、指導市轄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等應訴工作;負責市級環境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審核、案件檔案歸卷;組織開展對轄區內各單位、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開發監督科
草擬和組織實施開發建設活動環境管理規定;負責轄區內基本建設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市一級立項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跨區、縣(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登記表的審批;監督管理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組織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組織全市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後的評估工作;組織對規劃環境評估報告書的審查、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的審核、上市企業環保核查;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海岸工程、陸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審查或批准新、改、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負責向水底設定排污口的審批;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備案工作;負責同級審批項目建成後試生產的核查及審批;負責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負責本轄區環境保護系統對外技術交流合作;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參與擬訂環境保護地方標準;指導、推進本轄區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參與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初審;指導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並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本轄區環境保護產業技術市場的規範,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核輻射安全管理科
(信息暫無)
防城港市環境監察支隊
貫徹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受市環保局委託,依法對全市排污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檢查污染治理設施建成後的運行情況、建設項目審批後的“三同時”執行情況和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情況。負責全市污染源線上監控設施運轉情況的監管工作;負責對排污單位的排污口規範化整治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管。負責排污申報登記工作,依法開展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放射性等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的徵收工作。參與各類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依法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並提出處罰建議,執行處罰決定。負責環境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並對區、縣、(市)環境監察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參與環境信訪辦理工作,負責12369環境投訴熱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辦市環保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防城港市環境監測站
對本市的大氣、水、噪聲等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要求,進行經常性的監測、分析、收集、儲存和整理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定期向市環保局和上級監測站呈報本市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動態的技術報告。按照國家污染源監測技術規範對轄區內重點污染源開展監測,及時編制重點污染源監測報告。對本市的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視性監測,建立健全污染源檔案,掌握全市的排污狀況和變化趨勢,為加強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費提供監測數據。完成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各類環境監測;負責污染投訴、污染事故、污染糾紛等方面的監測及技術諮詢。在市環保局領導下,負責編制本市環境質量報告書和各類環境監測報告。承擔或參與有關科研課題,並編制相應的科研報告。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網路的業務指導、質量保證和技術考核。完成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業務技術指導部門的指令或委託的技術工作。
防城港市環境科學研究所
編制全市環保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編寫我市環境保護規劃和專項污染防治計畫、方案,為環境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受建設單位委託承擔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或評估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科研課題,並編制相應的科學研究報告。編制我市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護目標規劃和計畫,開展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研究。受委託指導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掌握國內外環境科學技術發展動態,收集交流環境科技信息;承擔社會環境保護科學技術諮詢、信息服務、技術中介工作。積極開展國際國內環境保護科技合作與交流。
防城港市核與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站
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自治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草擬我市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辦法。負責全市輻射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對全市放射性設施安全、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輻射的設施和活動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依法對全市伴有輻射的建設項目和設施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包括報告表)審核和“三同時”檢查及竣工驗收、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放射性防護設施使用、排污許可事項進行初審,協調和參與核事故、輻射污染事故應急工作。承擔本市環保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領導分工

萬里滔(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市環保局全面工作,負責辦公室、人事、財務等工作。
鄭里華(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項目審批和驗收、污染源控制和污染減排、環境監測工作;分管開發監督科、環境監測站、核與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站、總量辦、環科所、環境科學學會、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後勤服務中心、工青婦等工作。
黃 雄(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協助局長分管紀檢監察、局機關效能、黨建和環境宣傳教育、保密、檔案、計生、新農村建設和結對扶貧等工作。
鄭大雄(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協助局長分管環境監察及環境整治、核輻射安全管理科、環境監察支隊、信訪、人大和政協建議提案辦理、維穩和安全生產等工作。
許美俗(調研員)
協助局長聯繫生態保護、生態市建設規劃、創建環保模範城、城考、清潔生產等工作。
周大權(副調研員)
協助局長聯繫污染源普查辦、項目環境評估、環境規劃、飲用水源區劃及保護、科標技術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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