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獎辦法
防城港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促進企業(組織)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宗旨,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和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在企業或組織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相關部門推薦,由防城港市質量興市活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嚴格按照程式和標準評審。防城港市市長質量獎為年度獎,原則上每年評獎名額不超過2名,如申報企業(組織)均未達到評定要求,則當年獎項空缺。
申報條件
申報防城港市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依法在防城港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從事生產經營3年以上,符合產業、環保、質量等相關政策的企業(組織),主要包括農業、製造業、建築業、服務業企業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非政府機構。經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同意,其他行業的組織也可納入評選範圍。
(二)具有先進的質量理念和明確的質量發展目標,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或其他相關行業的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質量改進機制,在質量管理、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均取得突出成效。
(三)實施先進的質量管理辦法,質量績效突出,近3年來主要經濟指標、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處於國內同行業先進地位。
(四)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社會形象,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中國發明專利、全國質量獎、“全國質量管理先進企業”稱號的企業(組織)以及服務品牌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列入評審範圍。
(五)提供的產品、工程或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依法接受國家法定的質量管理部門監督檢查,近3年國家、區、市監督抽查產品合格或工程、服務達標,有出口產品的企業,3年內未因質量問題被進口國通報。
(六)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重大失誤,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投訴的突出問題。
(七)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等。
評審標準
防城港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為基礎制定。防城港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總分1000分,評審以資料審查和現場評審的綜合評審總評得分為主要依據,獲獎企業或組織在綜合評審中的總評分必須不低於標準總分的80%(含)。若當年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得分均低於標準總分的80%(不含),則該獎項空缺。
每年度防城港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開始前,防城港市質量興市辦公室在防城港市主要媒體和防城港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上公布本年度防城港市市長質量獎評審起止日期、申報要求、評價標準等有關事項。
評審程式
(一)申報。凡符合防城港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根據自願的原則,如實填寫《防城港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防城港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審並提交自我評審報告以及有關證明材料等,在規定時間內報防城港市質量興市辦公室。(二)資格審查。防城港市質量興市辦公室負責對申報企業(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名單。
(三)資料評審。評審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資料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評審報告,並據此提出現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組織),由防城港市質量興市辦公室反饋評審結果。
(四)現場評審。防城港市質量興市辦公室組織評審組對進入現場評審名單的企業(組織),按現場評審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五)綜合評審。防城港市質量興市辦公室根據評審組提供的材料評審報告和現場評審報告進行綜合評審,提出防城港市市長質量獎獲獎企業(組織)入圍名單,提交防城港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全體會議評審和表決,防城港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確定初選名單。
(六)公示。防城港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初選名單。公示期限為15天,對公示反映的問題,由防城港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調查核實,形成調查報告,提交防城港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審查。
(七)批准。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勵名單,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審批。
(八)表彰獎勵。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發文公告,召開表彰大會,由防城港市市長為獲獎企業(組織)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獎勵及經費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向每個獲得“防城港市市長質量獎”稱號的企業(組織)給予物質獎勵。鼓勵獲獎企業(組織)將防城港市市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本企業(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
防城港市市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專項工作經費,由防城港市財政列入當年年度預算,由防城港市質量興市辦公室負責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獲獎企業(組織)對外宣傳中提及防城港市市長質量獎榮譽時應註明獲獎年度。獲獎企業(組織)在獲獎滿3年後方能再次申獎,再次獲獎的,授予證書和稱號,給予物質獎勵,不占當年授獎名額。
獲獎企業(組織)應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履行向社會公開和推廣先進經驗和方法的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揮典型推動和示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