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5.12-1977.12,淮北市烈山公社下放知青
1977.12-1979.09,淮北發電廠修配分場工人
1979.09-1983.07,安徽師範大學政教系政治教育專業學生
1983.07-1984.08,濉溪中學教師
1984.08-1992.06,淮北市委黨校教員
1992.06-1994.09,淮北市委政研室綜合科科員、助理秘書
1994.09-1995.03,淮北市委政研室綜合科科長
1995.03-1996.10,淮北市紀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6.10-1998.03,淮北市紀委辦公室主任
1998.03-1998.09,淮北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1998.09-1999.12,淮北市政府辦公室主任
1999.12-2002.01,淮北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
2002.01-2002.02,淮北市烈山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2002.02-2004.02,淮北市烈山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4.02-2004.09,淮北市烈山區委副書記、區長(主持區委工作)
2004.09-2005.01,淮北市烈山區委書記
2005.01-2007.01,淮北市烈山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7.01-2008.11,淮北市烈山區委書記(其間:2007.03-2007.07,參加安徽省委黨校第二十一期中青班學習)
2008.11-2009.02,濉溪縣委書記
2009.02-2013.01,淮北市委常委,濉溪縣委書記
2013.01-2014.11,安徽淮北市政協主席
第六屆、七屆淮北市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3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安徽省淮北市政協主席闞相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審查起訴
2015年5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亳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原淮北市政協主席闞相華受賄案,已偵查終結,2015年4月16日移送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5年8月14日,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闞相華在擔任濉溪縣縣委書記、淮北市政協主席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人事安排、工程建設、資金撥付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法雙開
2015年12月7日,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紀委對安徽省淮北市政協原主席闞相華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闞相華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闞相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給予闞相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闞相華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開庭審理
2016年3月24日,淮北市政協原主席闞相華(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在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闞相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收受22人所送財物約409.8萬元。
庭審中,闞相華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提出異議,表示願意認罪服法。而據闞相華當庭供述,其收受的賄賂主要存放在自己母親處。案發後,闞相華的家人退繳了全部贓款。案件將擇日宣判。
一審判決
2016年11月22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淮北市原政協主席闞相華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闞相華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闞相華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闞相華在擔任淮北市烈山區區長、烈山區委書記、濉溪縣委書記、淮北市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人事安排、工程建設、資金撥付等事項上,為黃某某、王某某等人謀取利益,收受黃某某、王某某等22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05.2萬元。闞相華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積極退出涉案贓款、贓物,認罪悔罪。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闞相華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