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制度框架
海關法是我國關稅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據。中國海關是國內的進出關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海關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等。進口貨物自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應接受海關監管。準許進出口的貨物,由海關依法徵收關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對關稅稅率的利用、完稅價格的審定、稅額的繳納、退補、關稅的減免及審批程式以及申訴程式等做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是《關稅條例》的組成部分,具體規定商品的歸類原則、商品的稅目、稅號、商品描述和適用的相關稅率。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制定或修訂《進出口關稅條例》、《海關進出口稅則》的方針、政策、原則,審議稅則修訂草案,制定暫定稅率,審定局部調整稅率。
關稅種類及計征依據
我國海關關稅有兩種:進口關稅和出口關稅。進口關稅設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對原產於與中國未訂有關稅互惠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稅率徵稅;對原產於與中國訂有關稅互惠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貨物,執行優惠稅率徵稅。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特別批准,適用普通稅率進口的貨物,可以按照優惠稅率徵稅。任何國家或地區對原產於中國的貨物徵收歧視性關稅或者給予其他歧視性待遇的,海關對原產於該國家或地區的貨物,可以徵收特別關稅。根據徵稅方法的不同,關稅可以分為從價稅、從量稅和二者結合的混合稅。從價稅依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徵收。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確定。
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在海關未能確定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時,應依次以下列價格為基礎估定完稅價格:
(1)從該項進口貨物從同一出口國或地區購進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2)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類似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成交價格;
(3)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類似貨物在國內市場上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後的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及利潤後的價格;
(4)海關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出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後,作為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應扣除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由海關估定完稅價格。
關稅的繳納、退補與減免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在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7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除依法追繳外,由海關自到期的次日起到繳清稅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繳稅款的1%。的滯納金。
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符合條件的,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申請退稅,逾期不予受理。進出口貨物完稅後,如海關發現少征或漏征,應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進行補征。因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的,海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
符合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條件的貨物,可以免稅或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