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減免制度

"按照法律規定給予的關稅減免

減免

關稅的減免分為三種:①法定減免。按照法律規定給予的關稅減免,包括“海關法”、“關稅條例”以及“進出口稅則”中明確規定的減免項目。②特定減免。依照國務院規定對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徵稅所實施的減免。特定減免稅的申請,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審理,同意給予減免的,海關發給一定形式的減免稅證明。特定減免稅的貨物、物資只能用於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受海關後續管理。③臨時減免,又稱“特案減免”。由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審查批准的關稅減免。一般是專案專批;對某個單位的某批進出口貨物根據特殊情況特別照顧的原則實施關稅減免。貿易單位、品種、期限、金額、數量等均有限制規定。要求臨時減免的,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書面寫明理由,並附必要的資料及證明,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查所述情況屬實後轉報海關總署,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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