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中的職能作用,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訴訟權利,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促進司法公正,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法律援助機構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獲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提出法律幫助請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解答法律諮詢。
(二)引導和幫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轉交申請材料。
(三)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中,為自願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對檢察機關定罪量刑建議提出意見,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當有值班律師在場。
(四)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
(五)承辦法律援助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不提供出庭辯護服務。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請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三、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實際工作需要,通過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值班律師或及時安排值班律師等形式提供法律幫助。
工作站應當懸掛統一標牌,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設立指引標識,並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書以及相關業務介紹資料。
工作站應當公示法律援助範圍、條件、值班律師工作職責及當日值班律師基本信息等。
四、法律援助機構綜合社會律師和法律援助機構律師政治素質、職業道德水準、業務能力、執業年限等確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師人選,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名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庫。
五、法律援助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諮詢需求量和當地律師資源狀況,合理安排值班律師工作時間。律師值班可以相對固定專人或者輪流值班,在律師資源短缺地區可以探索採用現場值班和電話、網路值班相結合的方式。
六、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值班律師名冊或人員信息送交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值班律師服務應持律師執業證書,實行掛牌上崗,向當事人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身份。
值班律師在接待當事人時,應當現場記錄當事人諮詢的法律問題和提供的法律解答,解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範圍,對認為初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引導其申請法律援助。
社會律師和法律援助機構律師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安排提供值班律師服務。值班律師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職業道德、執業紀律,不得誤導當事人訴訟行為,嚴禁收受財物,嚴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攬案源、介紹律師有償服務及其他違反值班律師工作紀律的行為。值班律師應當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隱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七、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運行的業務指導,組織開展對值班律師職責、服務內容、執業紀律、刑事訴訟法律知識方面的業務培訓,及時統計匯總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涉嫌罪名、簡要案情、諮詢意見等信息,定期運用徵詢所駐單位意見、當事人回訪等措施了解值班律師履責情況,對值班律師實行動態化管理。
法律援助機構要向律師協會通報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履責情況。律師協會要將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履責情況納入律師年度考核及律師誠信服務記錄。
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律師提供值班律師服務的日常監督管理,總結並不斷提升值班律師服務質量水平。對律師在值班律師工作中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行為依法依規處理。
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辦公場所和設施。看守所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會見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情況。
九、對於律師資源短缺的地區和單位,法律援助機構要根據律師資源和刑事法律援助需求等,統籌調配律師資源,探索建立政府購買值班律師服務機制,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十、國家安全機關適用本意見中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