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

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現代服務業企業輕資產、重知識和技術含量、抵押品少等特點,大力開展服務創新。 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服務業企業授信應當探索和開展多種形式的擔保方式。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符合服務業企業特點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銀監發〔2008〕8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檔案精神,營造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金融環境,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完善對服務業的金融服務,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界定。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的服務業是指《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的通知》(國統字〔2003〕14號)中所稱的第三產業。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優先支持國家戰略重點服務業,以及具有較大發展潛力和良好社會效益的服務業;積極支持以高技術含量、高人力資本含量、高附加值為特點的現代服務業;培育和扶持欠發達地區和農村服務業,大力支持國家巨觀管理部門按照產業和區域發展政策制定的服務業加快發展指導目錄中所鼓勵的服務業。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提高對支持服務業發展重要性的認識,根據自身業務優勢,確立優先支持發展的領域,將支持和促進服務業發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納入發展戰略。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服務業的研究,深入跟蹤經濟和產業形勢發展變化,了解服務業及其市場主體的發展前景、運作模式及其特點,深入研究國家有關部門出台的服務業政策,提高識別、評價各類服務業企業發展方向和市場前景的能力。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組織機構、人力資源、授信安排、績效考核等方面對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工作予以合理的傾斜。積極探索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路徑與措施,認真摸索適應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服務模式,提高對服務業企業的行銷主動性,形成有序穩定的聯繫溝通渠道和專業行銷團隊。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服務業企業進行必要的市場區隔,針對不同類別和發展階段企業的特點,積極開展產品創新,開發符合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提供差別化的金融服務,滿足其個性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務需求。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現代服務業企業輕資產、重知識和技術含量、抵押品少等特點,大力開展服務創新。要積極開發新的授信經營模式,轉變僅重視抵押品的傳統授信經營模式,充分重視企業的現金流和流程監控。探索圍繞核心企業、開發上下游企業的全景式供應鏈融資方式,滿足現代服務業對供應鏈金融服務的需求。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現代服務業網路化、信息化等特點,進一步拓寬服務渠道,大力發展電子銀行等業務,推動自助設備的配置、非現金支付工具的使用,豐富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服務業企業的特殊需求,為企業提供政策諮詢、項目評估、財務輔導、融資設計等服務,協助服務業企業籌措、運用資金。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業務指導意見》和《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有關要求開展授信業務。應合理下放對服務業企業的授信審批權,最佳化內部審批流程,提高審貸效率。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服務業企業和項目進行評估時應注意引入外部專家評審機制,根據需要委託專家對其技術、產品、市場等進行調查和評估。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服務業企業融資需求和現金流特點,設定合理的授信期限和還款方式,可採取分期定額、利隨本清、附加寬限期(期內只付息不還本)等還款方式。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服務業企業授信應當探索和開展多種形式的擔保方式。積極開展應收賬款質押、組合擔保等已經相對成熟的業務,積極探索智慧財產權質押等其他行之有效的擔保方式。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符合服務業企業特點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遵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和市場運作的原則,加強風險的全過程監管,實現對企業金融服務的商業性可持續發展。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服務業企業貸後管理。認真落實貸後檢查和跟蹤服務,重點檢查貸款用途是否真實,企業貸後經營狀況是否正常,抵押和第三方擔保有效性是否發生變化,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的信用狀況在貸款期間是否出現負面信息等。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不斷充實和完善服務業及其客戶的數據信息,構築風險屏障,提高風險防範的技術支持水平。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貸款的風險分類管理,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足額計提準備。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結合服務業授信業務特點,建立合理的問責與免責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追究或免除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主動與政府部門溝通,充分利用政府的信息和資源平台開展支持服務業發展的工作,共同營造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二十二條 對於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工作成效顯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其增設機構和創新業務的申請,符合準入條件的,監管部門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審批。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欠發達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以及有利於服務社區經濟和服務業小企業的機構網點設定,監管部門將予以大力支持。
第二十三條 對有利於支持和促進農村服務業發展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民資金互助組織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將在市場準入方面優先予以考慮。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在推動服務業加快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積極推動銀企交流,組織召開促進服務業加快發展座談會,加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服務業工作的培訓力度。
請銀監局將本意見轉發至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銀 監 會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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