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點
1進一步放開港口部分收費
放開駁船取送費和特殊平艙費,實行市場調節,納入港口作業包乾費計費範圍,由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人與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協商確定收費標準。港口經營人不得在港口作業包乾費以外對駁船取送、特殊平艙作業單設項目收費。2加強和規範拖輪費管理
除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強制要求使用拖輪進行護航或監護。
液化天然氣船舶在港區內航行,按照液化天然氣船舶安全作業標準規範等要求必須使用拖輪進行護航的,拖輪費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其他船舶在港區內航行,自願申請使用拖輪進行護航的,拖輪費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與拖輪服務提供方協商確定。船舶在港區外航行,自願申請使用拖輪或者根據有關規定使用拖輪護航的,拖輪費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與拖輪服務提供方協商確定。
大、中型液化天然氣船舶在港口靠泊時,按照液化天然氣船舶安全作業標準規範等要求,必須使用消拖兩用船進行監護的,相關收費按實際工作時間折算成拖輪艘次計費,實際工作時間每5小時計為1拖輪艘次(不足5小時按5小時計),每拖輪艘次費率按照《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定執行。
3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各港口經營人要在2018年7月底前,嚴格對照《港口收費計費辦法》和本通知規定開展自查自糾,填寫港口經營人收費情況表,並將自查自糾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所在地相關部門要對轄區內港口及時進行督導,並將督導報告於11月底前報各省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由省級相關部門匯總後於2018年底前報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兩部門將對各地港口收費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適用執行
本通知適用於沿海、長江幹線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對外開放港口,自2018年6月20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交通部關於加強港口拖輪經營市場管理的通知》(交水發〔2007〕3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