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新建居住建築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9年1月,海南省在實施居住建築高度管控工作中,部分市縣反映因歷史遺留問題複雜、管控要求適用範圍界定不夠清晰、覆蓋不全面等因素,制約了相關管控要求的實施。為解決上述問題,經報海南省政府同意,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日前印發實施《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新建居住建築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基本信息

簡介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新建居住建築高度管控的有關要求,對海南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和加強城市設計建築風貌管理的檔案中,確定的城鎮新建居住建築限高四類管控區域,在空間上明確高度管控的實施範圍和界限。明確海口市主城區(包括長流組團、江東組團、中心組團開發邊界範圍)、三亞市主城區(包括海棠灣片區、中心城區、紅塘灣片區、崖州灣科技城開發邊界範圍),執行居住建築高度不超過80米的管控要求。儋州市主城區(包括那大鎮區、白馬井濱海新城開發邊界範圍)、瓊海市主城區(即嘉積鎮區開發邊界範圍)執行居住建築高度不超過60米的管控要求。其他設市城市和縣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執行居住建築高度不超過45米的管控要求;陵水英州鎮及新村鎮、樂東九所鎮、澄邁老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參照縣城鎮管控。其他鄉鎮開發邊界範圍內,執行居住建築高度不超過20米的管控要求。鄉村開發邊界範圍內,執行居住建築高度不超過12米的管控要求。同時,根據《海南省總體規劃(空間類2015-2030)》,明確旅遊度假區新建居住建築限高按照24米實施管控的範圍和界限;特色產業小鎮和其他鄉鎮鎮區開發邊界內設定的產業園區,以及獨立設定的產業園區,其配套居住建築高度管控按照不高於20米執行。
《意見》要求,積極穩妥解決歷史遺留居住建築高度管控問題。對已出讓(或劃撥)的居住用地對應出讓時間和土地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書)中簽訂的建築限高,與現階段高度管控要求不符的,兼顧保障權屬人權益和協調海南省管控要求兩個方面,結合不同類別和時間節點,提出分類處理意見。針對項目用地位於主城區及縣城鎮、其他鄉鎮開發邊界範圍內,2017年2月20日前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且修建性詳細規劃已依法批准,或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項目用地位於旅遊度假區範圍內,2018年4月3日前已經發布土地出讓公告或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且修建性詳細規劃已依法批准,或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意見》明確,經市縣規劃主管部門論證,已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報建方案對城鎮、旅遊度假區景觀風貌影響不大的,可以繼續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報建方案實施;對景觀風貌影響較大的,市縣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積極主動地與項目開發主體協商,按照相關要求最佳化項目報建方案。
《意見》強調,各市縣在推動各區域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編)工作中落實海南省當前的空間管控要求,嚴格依據新修編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提供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辦理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手續。對未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編)的城鎮、旅遊度假區和產業園區,除港口、碼頭、道路等重要基礎設施項目和省政府批准的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外,暫停該區域供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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