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
(一)堅持依法審批。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範行政審批受理、審查、決定、送達等各環節行為,確保行政審批全過程依法有序進行。
(二)堅持公開公正。依法全面公開行政審批信息,切實保障申請人知情權,規範行政裁量權,實行“陽光審批”。
(三)堅持便民高效。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程式,最佳化審批流程,依法限時辦結,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間,加快審批進程,提高審批效率。
(四)堅持嚴格問責。加強行政審批行為監管,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審批行為,嚴格責任追究。
二、持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一)全面實行目錄管理
1.公布行政職權目錄。按照職權法定、簡政放權、精簡效能原則,在省政府清理公布市、縣行政職權目錄的基礎上,公布市、縣兩級行政職權目錄,建立健全市、縣兩級行政職權目錄管理和動態調整辦法,未納入目錄的行政職權一律不得行使(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不公開的除外)。2015年,在全省行政職權目錄清理公布3個月後,逐步完成市、縣行政職權目錄向社會公布和同步目錄動態調整。
2.統一行政許可目錄。進一步簡政放權,清理調整行政許可事項,堅持除依法需要設立臨時性行政許可外,一律不設行政許可;能通過技術標準、規範等其他管理手段或措施解決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能通過設定一個行政許可解決的,不得設定多個行政許可。2015年,按照省統一公布的市、縣兩級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實現行政許可項目名稱、服務流程、申報材料、辦理時限、收費標準、監督方式等統一。
3.完善中介機構目錄。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中介服務項目目錄管理。依法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中介服務項目,嚴格控制新設立中介服務項目。2015年,在全省已建成的中介機構目錄資料庫中,完成我市與審批有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的補充,取消無法定依據、無實際需要的中介服務。
4.規範前置審批目錄。對依法該取消的前置條件予以取消;可調整由行政機關內部運轉實施的,調整為受理後由行政機關組織內部實施;可調整由申請人自行提供的,調整為由申請人自行提供。對保留的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必須依法、規範辦理,提高效能。凡由行政機關實施的,一律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凡未列入保留目錄的,一律不得再作為前置條件實施。2015年,各審批單位要積極配合省級部門對本系統審批項目前置條件進行清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保留審批前置條件目錄標準,2個月內完成對目錄相關項目申報條件的調整工作。
5.加強收費目錄管理。重點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內項目的規範化管理。2015年,按照省統一要求,向社會公布我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完善規範化管理措施。
(二)規範視窗審批行為
1.強化“一個視窗”辦理。部門承擔的審批事項要全部進駐同級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嚴禁“明進暗不進”或“體外循環”。因涉密、場地限制等特殊情況暫時不能進駐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須經本級政府同意並報省政府備案。暫時不能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事項和經本級政府同意由部門單獨設立辦事大廳辦理的事項,要按照進駐政務服務中心事項的辦理要求規範辦理,接受同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推行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受理、統一發件、部門現場集中辦理”新模式,實現“一個視窗”進出,即企業和民眾在同一個視窗遞交申請、領取審批結果。2015年,全面實現“一個視窗”進出,公安、國稅、地稅單獨設立的辦事大廳要接受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2.深入落實受理單制度。各有關部門對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要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單,不得出具接件單或不出具任何手續從而使事項處於受理環節之前。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於無法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的個別特定項目,實行告知時限清單制度,由相關部門與同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在受理視窗的服務指南中具體規定告知時限。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審批,要按照省、市、縣三級縱向聯動審批運行機制的要求,逐步實現由設在政務服務中心的部門視窗在法定時限內報送上級政務服務中心視窗,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申請材料。2015年,要把各審批單位出具受理單情況作為日常監督監察的重點內容,並列入當年政務服務績效考核。
3.深入落實辦理時限承諾制。深入實施首問負責、限時辦結、責任追究制度。各有關部門承擔的審批事項的平均承諾時限原則上要比平均法定時限縮短50%以上,並在承諾期限內對申請事項作出決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長審批時限;依法可延長審批時限的,要按程式辦理。依法只需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核的,要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備案項目要即來即辦。認真落實審批時限預警制,及時辦理預警事項。對政府鼓勵的事項,建立“綠色通道”,實行特事特辦。對批准的事項,要在法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批准文書;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內出具書面決定並告知理由。2015年,各相關部門要以落實備案項目即來即辦為目標,制定各自壓縮時限、提高效率方案,有條件的部門應在審批視窗試行。
4.細化編制服務指南。按照省級部門統一標準編制的服務指南,做好全市同一行政層級相同部門審批事項的數量、名稱、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收費依據及標準等基本統一工作。服務指南擺放要方便申請人取用,並在政務服務網站以及部門網站顯著位置公布,並提供電子文檔下載服務。2015年,各審批部門按照省級部門細化的服務指南做好本級細化服務指南的編制。
5.制定審查工作細則。按照省級部門制定的本系統審批事項的審查工作細則,最佳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查環節,逐崗位落實責任,逐小項細化明確審查內容、審查標準、審查要點、注意事項及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後果等,嚴格規範行政裁量權。視窗工作人員要遵守行政審批規定,嚴格按細則辦事,不得擅自增設或減少審批條件、隨意抬高或降低審批門檻。2015年,各審批部門應配合省級部門編制、實施本系統的審查細則,做好建議建言、情況反饋和執行落實。各審批部門應加快創新,以自身視窗工作為基礎,先行編印審批和管理事項審查工作細則,並在全市推廣使用,提前規範視窗辦件工作,待全省統一細則出台後再行調整。
(三)規範審批相關行為
1.清理規範許可事項限額。按照法律法規無數量限制的審批,嚴禁搞任何形式的數量限制。法律法規規定有數量限制的審批,對其中可以放開由市場調節、可以通過後續監管管理的,原則上一律取消數量限制;對其中確需保留數量限制的,必須依法制定並公布許可數量、具體布點和遴選規則。對涉及資源配置和特許經營項目的,要通過招標、拍賣等市場競爭方式進行。對需要按有關規划進行前置審批的,要依法制定並向社會公布具體規劃。對需要進行產業政策審查的,要公布具體產業政策。2015年,各審批部門要全力支持配合對口省級部門,開展本系統有數量限制的許可事項清理。
2.清理規範中介服務。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與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的意見》(川辦發〔2014〕42號)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與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的意見》(攀辦發〔2014〕51號),加快推進中介機構與行政機關脫鉤改制,堅決清除與部門捆綁的其他中介機構。大力培育中介服務市場,允許和鼓勵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進入市場依法開展業務。規範中介服務時限和收費行為。建立中介機構信用信息平台,加強對中介機構的誠信管理。
3.清理規範行政審批收費。對照省政府公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項目目錄,清理與行政審批相關的收費,包括各類年審、年檢和與之掛鈎的培訓、收費等。依法保留的與行政審批相關的收費,統一在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銀行視窗繳納。依法需要年檢、年審和註冊的,不得強制要求培訓,不得指定培訓機構,不得將參加培訓、加入協會或繳納費用等作為前置條件。
(四)深入落實“兩集中、兩到位”
各有關部門要將審批事項集中到一個內設機構並整體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審批事項較多、辦件量較大的部門要單獨設立行政審批機構;審批事項較少、辦件量較小的部門要逐步依法委託政務服務中心直接受理。部門要向行政審批機構充分授權,使不需要現場勘察、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的一般性審批事項能在視窗受理後直接辦結,提高現場辦結率;需要現場勘察檢驗、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的事項,應由行政審批機構牽頭組織開展。各有關部門要選派業務骨幹負責審批工作,加強審批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全面落實《視窗工作人員行為規範》,不斷提升視窗服務質量。
(五)深入推進並聯審批
各有關審批部門要牽頭清理本部門本系統一個事項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部門審批的事項,列出項目清單,編制服務指南,全部實行並聯審批。一級政府設定一個並聯審批綜合視窗,統一受理、協調和組織開展並聯審批,實行“一個視窗”受理、“一站式”審批、“一個視窗”取件。在省、市、縣三級大力開展橫向並聯審批基礎上,推行省、市、縣三級縱向聯動審批和跨行政區域並聯審批。全面實施聯合圖審、聯合踏勘、聯合驗證、多證聯辦,落實審批逾時默認制、聯合審批缺席默認制、現場勘查“一車制”。探索最佳化審批流程,清理取消無法律法規依據的初審轉報環節;法律法規未明確需由縣(區)初審或審核的,全部由市級部門直接受理、辦理。
(六)大力推進網上審批
市、縣(區)政務服務中心要統一使用行政審批通用軟體受理、辦理審批事項。定期升級行政審批通用軟體。各有關部門承擔的審批事項全部上網運行,積極推行網上集中預受理和預審查,創造條件推進網上審批。積極配合省政府統一建立的省、市(州)、縣(市、區)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的電子政務平台,推進行政審批通用軟體數據開放,積極探索行政審批數位化檔案管理工作,夯實三級聯運審批基礎。全面建成村(社區)便民服務室(站、點),實行縣、鄉、村三級聯動服務。2015年,各審批部門、各縣(區)應按照全省聯動審批方案,對目錄內的項目開展省、市、縣三級聯動審批。
(七)繼續抓好政務服務體系建設
1.繼續完善四級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加強部門辦事大廳管理,構建以視窗為主導的行政審批運行機制,規範運行行政許可項目,推行標準化、規範化服務。要加快縣鄉村三級政務服務體系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建設,便民服務中心的名稱、場地、設施、服務內容、運行機制等要按照標準化要求規範建設,統一使用鄉鎮便民服務軟體,與縣政務服務中心聯網。按照省統一要求,2015年5月底前,全市所有村(社區)都要設立便民服務站(代辦點),與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有效銜接,為民眾代辦計畫生育、居家養老、健身娛樂、治安防犯、衛生管理、證件辦理代理等便民服務。
2.加大對基層的培訓力度。各縣(區)政府要通過集中培訓、分片培訓等方式,對縣(區)的承辦部門開展業務培訓,縣(區)要對直接面對企業和民眾的一線政務服務工作人員進行全面培訓,不斷提高基層政務服務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服務水平,提升承接能力,確保放得下、接得住、辦得成、管得好。
(八)大力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
1.全面推進行政權力網上運行。完善行政權力運行基礎平台,所有行政權力必須進入行政權力平台公開運行。行權部門應逐項健全完善行政權力事項內部流程圖、裁量基準,固化流轉環節,並在電子政務大廳展示。不斷拓展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平台功能,實現所有行政權力事項全業務全流程網上辦理,加快推進行政權力同步網上運行。2015年,各行權部門、各縣(區)分別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時間節點和任務,保證2015年6月前,行政權力100%實現網上同步運行。
2.強化運行監督管理。完善行政權力網上運行和辦理機制,分行業、分類別、逐項目建立行政權力網上運行和辦理監督機制,科學配置監察點位,暢通社會公眾監督渠道和政民互動機制,避免出現監管“空檔”和“盲點”。2015年,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加強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電子監督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攀辦發〔2015〕33號)要求,理順有關部門職能職責,引入目標督查,完善內部監管機制,重點加強我市行權平台運行項目錄入、日常監督、預警糾錯和執紀問責工作。
3.增強行權平台的綜合功能。按照省統一安排部署,積極推進“兩法平台”、公安警綜平台對接和運行。
4.進一步清理認定行政權力主體和目錄。在省清理公布的行權目錄基礎上,加強市級目錄動態管理和調整,未納入的行政權力事項不得行使。
三、強化監督問責
(一)主動公開行政審批信息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各有關部門要主動公開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及有關信息,及時、準確公開行政審批的受理、辦理進展情況和結果等,實行“陽光審批”。
(二)依法保障申請人知情權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告知義務,通過部門視窗線上應詢、熱線電話、電子信箱等方式,及時提供全程諮詢服務,確保申請人知情權。對申請人提出的是否受理、進展情況、未予批准原因等問題,要有問必答、耐心說明;難以即時答覆的,要明確答覆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決定書中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市、縣(區)政務服務中心、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要提高諮詢台、96196政務服務熱線電話服務水平,及時提供諮詢服務。
(三)強化監督檢查
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明確各層級監督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對本部門行政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督,向社會公布本部門受理舉報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市、縣(區)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要切實履行指導、監督職責,重點檢查申請人知情權落實、事項進駐及辦理、審批時限執行、違規操作及不當行為等情況,並向社會公布全省“96960”行政效能舉報投訴電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視頻監督、數據監督為主的電子監察平台,實現對行政審批全過程逐環節逐崗位監督。深入推行申請人評議制度和第三方專門機構測評制度。
(四)實行行政審批目標和績效管理
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審批工作的考核,將其核心指標作為市政府部門績效考評、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考核內容。
(五)嚴格責任追究
對違反行政審批相關規定、失職瀆職的經辦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四、加強組織領導
(一)高度重視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內容,是轉變政風、密切聯繫民眾的重要舉措。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同志親自負責、專題研究,精心組織、紮實推進,以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於民。
(二)建立機制
各縣(區)、市級各部門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制定工作計畫,明確責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務服務管理辦要加強溝通聯繫,做好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及時跟蹤了解進展情況,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三)狠抓落實
在省牽頭清理的前置條件、許可事項限額、並聯審批項目目錄、服務指南、審查工作細則公布的基礎上,市級各審批部門配合做好貫徹落實,並將落實情況報市政務服務管理辦。每年1月底前,各縣(區)、市級各部門將上年度有關工作落實情況書面送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報市政府同意後予以通報。各縣(區)、市級各部門工作落實情況,市政府將適時組織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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