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和省委關於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總體部署,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突破口和重要抓手,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最大限度地取消對投資創業就業影響大、對經濟社會發展制約明顯的行政審批事項;最大限度地下放行政審批許可權,充分發揮市縣鄉政府貼近基層、就近管理和便民服務的優勢;最大限度地減少審批環節,減少前置要件,最佳化審批流程,創新審批服務方式,提高審批效率,為遼寧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政務環境。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應放盡放原則,充分向市場、社會組織和市縣鄉政府放權,不得截留下放權力,不得搞變相審批。
2.堅持問題導向原則,重點抓住企業和民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率先進行改革。
3.堅持同步放權原則,涉及多部門的審批事項,要在放權力度和進度上協調一致,防止“脫節”和“梗阻”。
4.堅持放管結合原則,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把該管的事務管住管好,尤其要強化事關民生、生態、安全等領域的監管。
5.堅持合理合法原則,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簡政放權的合理性;對於法律法規設定的事項,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議。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頂層設計,統籌推進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工作。省政府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省政府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工作,加強改革方案和相關政策的頂層設計,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抓好工作落實。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領導任主任,省編委辦、省政府法制辦等相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專家學者組成的省政府轉變職能簡政放權諮詢委員會,負責對省政府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對省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職權進行審核論證並提出取消調整的建議。省編委辦要繼續加強綜合協調,加大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工作推進力度。(省編委辦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二)繼續取消和下放與促進經濟成長、創業就業密切相關、含金量較高的行政審批事項。一是認真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投資增長的若干意見》(遼政發〔2014〕18號)要求,進一步清理投資項目審批、核准以及開工前相關程式和要件,凡違反《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定,設定的投資審批事項或省、市、縣自行擴大管理許可權的,一律予以取消。(省編委辦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配合)二是對專題調研收集到的企業、民眾和市縣政府建議省政府部門取消下放的401項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認真研究,最大限度地取消對投資創業就業影響大、對經濟社會發展制約明顯的行政審批事項,切實提高放權“含金量”。(省編委辦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三是參照先進省市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情況,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外省市取消的,我省也要取消;外省市下放的,我省也要下放。(省編委辦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四是對於受法律法規限制暫時不能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提出暫停審批和收費的意見。(省編委辦、省財政廳牽頭,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配合)
(三)以項目為牽引,再造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一是以建設工程項目為突破口,最佳化審批流程。繪製《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流程圖》,將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整合為若干階段,按階段制定審批規範,最佳化部門間以及部門內部運行機制,將串聯審批改為並聯審批,減少不必要的中間環節,壓縮審批時限,規範審批部門的自由裁量權。(省編委辦牽頭,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配合)各地區要在壓縮審批要件和審批時限的基礎上,再造建設工程項目以及其他審批項目的審批流程。(各市政府負責)二是清理審批前置要件。對於現有的審批前置要件進行一次全面梳理,特別是對涉及技術審查、評估、鑑證、諮詢等有償中介服務事項進行認真清理,對已經過時、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前置要件,一律予以取消;確需保留的前置要件,能改為後置的要改為後置,不能改為後置的,要合理確定相關標準,並向社會公示。(省編委辦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三是以提高辦事效率、方便民眾辦事為重點,切實解決房產證、駕駛證等與民眾日常生活緊密相關證件辦理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簡化辦證環節,壓縮辦理時間,為民眾提供各種便利條件。(各市政府負責)
(四)全面清理省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職權。一是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以及部門規範性檔案設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確因工作需要,且符合《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新設行政許可的程式;取消或調整面向市縣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省編委辦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二是清理變相審批。取消和調整我省自行設定的以備案、登記、註冊、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指定、配號、換證等形式變相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省編委辦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三是取消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初審或審核項目。(省編委辦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四是清理和調整各類評比達標項目。取消省政府部門實施的,沒有國家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明確規定的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五是全面清理和規範涉企收費項目,建立和實施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清單之外的涉企收費,一律不得執行。(省財政廳會同省物價局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省物價局梳理全省實施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涉企經營性收費目錄)
在清理的基礎上,組織編制《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和《省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分別於2014年10月底前、2015年6月底前公布。(省編委辦牽頭)
(五)改進和創新行政審批服務方式。一是充分發揮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作用。各級政府要加大行政審批事項及相關服務項目向大廳集中的工作力度,推進部門審批機構成建制進入大廳;各派駐單位要加大對視窗的授權力度,能在大廳辦理的事項,一律在大廳辦理。實行“一站式”服務、“一個視窗”受理、“一次性”告知、“一個章”辦結,推行“綠色通道”、“代辦制”、“預約式服務”等方式,解決審批大廳“只受理,不辦理”問題。(各市政府負責)二是積極推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將由工商、質監、稅務部門分別負責辦理改為由工商部門統一受理、聯動審批、核發一照。2014年12月底前試點地區“三證合一”登記制度啟動實施,2015年3月底前在全省鋪開。(省工商局牽頭,省質監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配合;各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三是加快建立省、市、縣統一的網上行政審批平台。探索推行網上審批二維碼制度,實現網上受理,一碼查詢。(省政府辦公廳牽頭,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分別負責)四是深入推進行政審批信息公開。各級政府網站要設立行政權力運行信息公開專欄,公開本級政府各部門行政職權事項清單及變更信息,公開權力運行流程,接受社會監督。公開行政審批事項辦理信息,包括依據、條件、程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目錄以及辦理情況等。(省編委辦、省政府辦公廳牽頭,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分別負責)五是加強行政權力電子監察系統建設。將各級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全部納入省行政權力電子監察系統。促進網上審批與電子監察的深度融合,實現對審批過程全方位監察。(省政府辦公廳牽頭,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分別負責)
(六)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一是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後續監管工作的意見》(遼政辦發〔2013〕60號)要求,針對取消和調整的事項制定具體監管辦法,創新監管機制和監管方式,推進政府職能重心從以審批為主的事前監管向以監督管理為主的事中、事後監管轉變。(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分別負責)二是及時對取消和調整事項進行事後評估。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對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後的運行和監管工作進行評估,並向省編委辦報送評估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引入第三方機構對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工作進行評估。省編委辦根據評估報告,對有關事項進行適當調整和完善。(省編委辦牽頭,各市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三是建立完善抽查制度、責任追溯制度、經營異常名錄和違法經營黑名單制度。完善市場一線監管機構功能,規範執法行為,充實監管力量。充分利用現代科技和信息技術手段實施監管,發揮各方面特別是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省工商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四是以“12345”市民熱線為載體,整合最佳化各職能部門的投訴舉報資源,逐步建設統一便民高效的消費投訴、經濟違法行為舉報和行政效能投訴平台,實現統一接聽、按責轉辦、限時辦結,統一督辦,統一考核。有效聚合政府服務資源和渠道,提升綜合政務職能化、精細化水平,全力打造綜合政務服務新格局。2014年12月底前試點地區投訴舉報平台試運行,2015年3月底前在全省鋪開。(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各市政府負責)
(七)加快行業協會商會和中介組織改革步伐。一是限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在人員、財務資產、職能、辦公場所等方面真正脫鉤。探索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加強行業協會商會自身建設,增強參與市場監管能力。(省民政廳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二是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與政府脫鉤、轉制為企業或社會組織的改革,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促進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發展。(省編委辦、省質監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三是依法有序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工作。各部門要認真清理職能事項,編制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事項清單,經省編委辦審核、省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省編委辦牽頭,省政府各部門配合)
三、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推進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重大意義,認真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要求和任務,切實把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統籌推進本地區、本部門的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工作。各市政府要建立健全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工作領導體制和運行機制,加強對市直各部門及縣(市、區)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工作的組織領導。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部署,精心組織安排,確保按要求完成任務;涉及多個部門的任務,牽頭部門要負總責,其他部門密切配合。
(二)加強培訓指導。省政府放權部門要在下放許可權的同時,加強對市、縣(市、區)承接下放許可權工作的指導和培訓,採取集中辦班、專題培訓、對口輔導等方式,提高市縣政府承接能力,解決好“接、放、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消除“中梗阻”,打通“最後一公里”。放權部門要與承接部門逐項辦理交接手續,簽訂權力交接書。(三)加強督促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貫徹落實本意見的監督檢查,確保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工作取得實效。各地區、各部門要及時將貫徹落實本意見情況報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要適時組織對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確保各項任務和措施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