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號
【發布日期】1996-11-15
【生效日期】1996-11-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60號)
《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王眾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制止商業賄賂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採用商業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諮詢費、佣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第二款所稱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遊、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條 經營者的職工採用商業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時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賄賂。
第五條 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本規定所稱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
本規定所稱帳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帳、轉入其他財務帳或者做假帳等。
第六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予對方折扣。經營者給予對方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接受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
本規定所稱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並如實入帳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和支付價款總額後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兩種形式。
本規定所稱明示和入帳,是指根據契約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
第七條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帳;中間人接受佣金的,必須如實入帳。
本規定所稱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第八條 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
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為商業賄賂行為。
第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規定以行賄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購買或者銷售商品時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商業賄賂行為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商業賄賂行為時,可以對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一併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經營者在以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中,同時有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的,對賄賂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應當一併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業賄賂
基本概念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8條對商業賄賂行為做出了禁止性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在賬目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賄賂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該規定分為兩款,可以劃分出三層含義:第一款前段,即“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是對一般商業賄賂的禁止性規定;第一款後段,即“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是對商業賄賂的典型形態——回扣作出的專門規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規範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顯然是對商業賄賂與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劃分。
由此可知,商業賄賂定義一般表述為: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而採用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以獲得交易機會或有利於交易條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概念解讀
1、危害的嚴重性。商業賄賂引發的市場腐敗將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毒瘤,造成經濟秩序的嚴重混亂,導致市場腐敗盛行,危及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2、行為的隱蔽性。在唯利是圖的主觀動機驅使下,為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商業賄賂行為總是通過相對秘密的方式進行,並且所涉金額款項通常以偽造財務會計賬簿等非法形式進行掩蓋。
3、手段的多樣性。“法有限而情無窮”,實踐中商業賄賂行為的手段極其複雜多變,也給治理商業賄賂帶來了相當的難度。如經營者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資助費、勞務費、諮詢費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以現金或實物,為對方單位中的有關人員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遊、考察,甚至性賄賂等。
行為特徵
1、行賄主體是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者。作為商業賄賂主體的經營者不限於法人,除法人外,還包括其他組織和個人。法人也不限於企業法人,還包括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2、行賄目的是為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即為達到商業目的,通過賄賂手段,獲取優於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地位。
3、手段多樣化。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查處力度的加大,商業賄賂的花樣不斷翻新,手段越來越隱蔽。經營者通常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者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業賄賂中一種比較常見的行為。所謂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或者做假賬等。由於商業賄賂名目繁多,無賬可查或賬目虛假,具有極大的隱蔽性,給查處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4、侵犯客體複雜化。商業賄賂違法犯罪行為,既是對正常、公平的競爭秩序的破壞,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同時,由於商業賄賂往往與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收受賄賂、貪贓枉法、腐化墮落直接相關,又嚴重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擾亂了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 商業賄賂的本質特徵是經營者為了獲得交易機會或有利的交易條件而採取各種手段賬外暗中給相關單位或個人好處。按照當前中央的部署精神,此次專項治理行動針對的是廣義的商業賄賂行為,可以包括與商業活動相關的各個環節的賄賂行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權力收受賄賂的行為。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頒布的《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將商業賄賂界定為經營者向對方單位或個人賄賂,這是一種狹義的概括。
產生原因
商業賄賂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經濟現象,它的產生既有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又有各種個體原因。
1、社會根源。當前,新舊體制的轉換並未完全完成,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由於管理上出現的脫節和空檔,以及新舊體制的摩擦碰撞產生的混亂,都給商業賄賂提供了可逞之機。另外,社會風氣的好壞是商業賄賂猖獗與否的客觀環境,某種程度上說,商業賄賂現象就是社會腐敗在市場交易中的反映。
2、市場根源。供求失衡,是產生商業賄賂的市場根源。在當前的買方市場下,眾多的貨物在供買方選擇時,市場總會千方百計使商品循環流通,商業賄賂作為一種扭曲的追求平衡的方法,便隨之產生了。
3、主觀因素。市場環境中依然存在拜金主義、“官本位”“權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經營者唯利是圖,置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於不顧,滿足自己的貪婪欲,是產生商業賄賂的主觀原因。
4、法紀觀薄弱。市場個體的人生觀、價值觀、法紀觀各不相同,相當部分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素質較差,他們的法紀觀往往是不健全的。有的甚至把“人不為已,天誅地滅”,“人本性就是自私”等奉為信條,在這樣的觀念引導下,不發生商業賄賂行為都難。
危害分析
商業賄賂的表現形式體現了其手段多樣性的特徵,即以各種名義給對方以現金或實物的回扣。商業賄賂的危害是巨大的。
1、商業賄賂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阻礙健康的市場機制的形成。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通過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從而增強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而商業賄賂背離市場經濟運行規則,用不正當的手段加入競爭行列,破壞了競爭機制的形成和運行。
2、商業賄賂敗壞社會風氣,助長不正之風。商業賄賂導致市場誠信的流失,國際投資的軟環境變差,社會風氣也被利益、作假左右。商業賄賂還是許多腐敗案件的溫床。不少領導幹部知法犯法,損公肥私,損害了黨的形象,在民眾中造成惡劣影響。
3、商業賄賂損害了廣大民眾的利益。通過商業賄賂爭取到項目或者做成交易後,往往會想方設法彌補“損失”,而彌補的辦法往往就是偷工減料,摻雜摻假。而商品和工程一旦被偷工減料,摻雜摻假,質量將必然大打折扣,如果出現了事故,就會給廣大民眾的利益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