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行賄罪

商業行賄罪

商業賄賂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國家工商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使自己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獲得利益,而採取的向交易相對人及其職員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許諾提供某種利益,從而實現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定義

其一,商業賄賂主體是經營者。商業賄賂的主體必須是經營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非經營者不能成為商業賄賂的主體。

其二,商業賄賂行為人主觀上有在經營活動中爭取交易機會,排斥競爭的目的。

其三,客觀上採用了以秘密給付財物或其它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行為。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其手段主要表現為“回扣”,即經營者暗中從賬外向交易對方或其他影響交易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秘密支付錢財或給予其他好處的行為。回扣的表現形式一般有三種:a、現金回扣即賣方從買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數額,在賬外返還給對方;b、實物回扣,如給付對方高檔家用電器等名貴物品;c、提供其他報酬或服務,如為對方提供異地旅遊等。

商業賄賂行為中的接受賄賂的一方是否限於交易相對人?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明確規定,理論界也意見不一。國家工商局在1999年給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旅行社或導遊人員接受商場支付的“人頭費”、“停車費”等費用定性處理問題的答覆(工商公字第170號)中涉及到了這一問題該答覆肯定了接受賄賂方並不僅限於交易相對人:“經營者無論將這種利誘給予交易對方單位或個人,還是給予與交易行為密切相關的其他人,也不論給予或收受這種利益是否入賬,只要這種利誘行為以爭取交易為目的,且影響了其他競爭者開展質量、價格、服務等方面的公平競爭,就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禁止的商業賄賂”。當然,該意見只是國家行政部門對下級部門請示的答覆,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對於商業賄賂相對人的界定,還應從商業賄賂的性質入手。商業賄賂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它實質上是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交易機會,排斥正當競爭,現實經濟生活中,接受賄賂方並不局限於交易相對方,能夠使賄賂行為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交易機會的人有時並不僅僅限於交易相對人,與交易相對人有某種利益或其他關係的人對交易相對人施加影響也往往能夠促成交易,如交易相對人的上級單位、親屬、有業務關係的單位等,只要交易相對人或與之有特殊關係的人接受賄賂,影響、促成了交易的達成,就是商業賄賂行為。因此,筆者認為,商業賄賂行為中的相對方並不局限於交易相對人,還可以是與交易相對人有特殊關係的人。

其四,商業賄賂是違法行為。商業賄賂排斥正當競爭,損害了其他競爭對手的利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經濟道德準則,為我國法律所禁止。

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4號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商業賄賂犯罪涉及刑法規定的八種罪名。非常設性組織也可認定為受賄犯罪主體。

套用

一、商業賄賂犯罪涉及刑法規定的以下八種罪名:(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3)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4)單位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5)行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6)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7)介紹賄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8)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

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四、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採購活動中。

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和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採購等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利用教學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財物,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六、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採購中談判小組、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採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採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

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採購中談判小組、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中國家機關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代表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七、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八、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九、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

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辦理商業賄賂犯罪案件,要注意區分賄賂與饋贈的界限。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係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來財物的價值;(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於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託;(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十一、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共同犯罪的,根據雙方利用職務便利的具體情形分別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1)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3)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分清主從犯的,可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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