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規標題】關於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財政部

【法規標題】關於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頒布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財稅[2010]3號
【頒布時間】2010-1-5
【失效時間】
【全文】
關於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3號
重慶、四川、雲南、陝西、寧夏、甘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四川、甘肅、陝西、重慶、雲南、寧夏等6省(自治區、直轄市)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繼續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汶川地震災區是指《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地震局關於印發汶川地震災害範圍評估結果的通知》(民發[2008]105號)所規定的極重災區10個縣(市)、重災區41個縣(市、區)和一般災區186個縣(市、區)。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抄送:財政部駐重慶、四川、雲南、陝西、寧夏、甘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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