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28日 證監交字[1997]14號)
為了進一步規範遺留問題股票上市託管確認問題,做好最後一批歷史遺留問題企業股票上市工作,經研究決定,交易所對歷史遺留問題企業上市託管確認工作應採取統一的操作程式,具體要求如下:
一、歷史遺留問題企業的上報材料經證監會審核,在證監會發行部出具反饋意見時,企業即可以做股票託管確認工作。
二、歷史遺留問題企業需在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全國性報刊上發布至少三次公告,通知持有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到上市公司所在地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股份託管確認手續。公司的非流通股份也應同時辦理託管確認手續。
三、公告中需明確規定辦理股份託管確認的期限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以便投資者有足夠時間辦理有關手續。
四、託管確認工作結束後,交易所的登記結算公司應向證監會發行部出具公司流通股份的託管確認率達到95%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託管確認率達到100 %的證明檔案,證監會發行部收到此文後,方安排企業上發審會。
五、對於未託管確認的社會公眾股,交易所必須按下列方式處理:
(1)滬、 深登記結算公司和當地登記結算公司同時對未託管確認的股份設立總帳和股東的明細帳,開專戶統一管理,該帳戶的股份暫不通流;
(2)投資者前來辦理股票託管確認手續時,到上交所上市的企業, 當地登記機構需驗主投資者的身份證、股權證和股東帳戶卡, 驗收合格後,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將該股份從專戶劃出,轉入流通。到深交所上市的企業,當地登記機構需為未託管確認的股東進行電腦配號,產生對應的證券帳戶卡號碼,投資者前來辦理股票託管確認手續時,當地登記機構需驗證投資者的身份證、股權證原件並收回股權證,為投資者補辦開戶手續並引導投資者到指定的證券商處辦理手,使該部分股份進入流通。
六、當地登記機構在辦理歷史遺留問題企業股票的全部集中託管和託管確認手續時,應只收一次費用,不得進行重複收費。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