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教體藝[2008] 2號)精神,根據山西省教育廳、山西省財政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關於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晉教後勤[2009]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 在山西省境內由國家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均應投保校方責任保險。第二條 校方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一年,通常為一個學年度,即當年9月1日零時起,次年8月31日24時止,期滿續保。
第三條 校方責任保險保費標準為每生每年3元,累計賠償限額為每生每年20萬。
保險責任
第四條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意外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因校方責任導致學生的人身傷害,依法應由校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以下原因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由學校承擔事故責任,由承保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學生從事不宜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學生的監護人,導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發生導致學生遭受人身傷亡事故,儘管學校已履行了相應的職責,行為並無不當,但法院或仲裁機構仍判決或裁決學校需對學生給予經濟補償時,承保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契約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十三)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條 下列情形中,學校未履行相應職責,或已履行相應職責但行為不力和不當,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依法應由學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承保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一)來自學生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
(二)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
(三)學生自殺、自傷;
(四)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
(五)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
(六)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
(七)其他意外因素。
第六條事故發生後,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承擔:
(一)學校、學生為防止或者減少事故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承保的保險公司、學校、學生為查明和確定事故性質、原因以及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上述費用以傷亡人員每人責任限額之和為限,但最高不超過每校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二)學校、學生因事故被提起訴訟,應由學校、學生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經承保的保險公司同意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第七條 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學生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承保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學生的故意行為;
(二)學校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宣布結束,學生已脫離學校管理範圍,學校及其教職員工沒有過錯的;
(三)學生自傷、自殺、打架、鬥毆,學校及其教職員工沒有過錯的;
(四)學生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及其教職員工沒有過錯的;
(五)學生本人或他人過錯,學校的行為並無不當的;
(六)戰爭及類似戰爭行為。
投保程式
第八條 投保和保險費收繳(一)由縣(市、區)承保的保險公司將投保單(見附屬檔案:3)交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在開學後的五個工作日內,由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發放到學校。
(二)辦理投保
學校在開學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將投保單和註冊學生花名冊交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由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將投保單和註冊學生花名冊交縣(市、區)承保的保險公司統一辦理投保事宜。由縣(市、區)承保的保險公司開具分學校的保險費發票。
(三)保費收繳
各投保學校在收到保險費發票後五個工作日內,將保險費交給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由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將保險費統一交給縣(市、區)承保的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公司同時出具保險單。保險單由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存檔。
(四)市教育主管部門辦的直屬學校,市其它部門辦的學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市承保的保險公司,按(一)、(二)、(三)條規定辦理。
(五)省教育廳直屬學校,省其它部門辦的中等專業學校,由省教育廳委託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簡稱聯合經紀)會同省承保的保險公司按(一)、(二)、(三)條規定辦理。
(六)在保險期內,學生發生變動,保險費有增減時,按承保的保險公司約定辦理。
第九條 報表報送
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按照投保程式完成投保後將投保的學校分類匯總(附屬檔案:2),於每年的十月十五日前報送市教育主管部門。市教育主管部門對各縣(市、區)和市直屬學校進行匯總後於每年的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省教育廳。
理賠程式
第十條 學校因校方責任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後,根據傷害事故情況,要迅速得到理賠。未造成學生傷殘的一般校方責任事故,由學校和承保保險公司協商理賠。造成學生傷殘的重大責任事故,由學校、承保保險公司和聯合經紀協商理賠。造成學生傷亡的特大責任事故,由上級教育部門校方責任保險管理機構協調,學校、承保保險公司和聯合經紀協商理賠。
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應及時採取措施救治,保護現場,直接報承保保險公司、聯合經紀。學校、承保保險公司與聯合經紀確定是否為校方責任。若認定屬學校責任,保險公司出具《校方責任保險責任認定書》(附屬檔案5);學校填寫《校方責任出險通知書》(附屬檔案4),備齊索賠材料後交承保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按規定時間直接將賠款劃轉學校。
經過協調未能得到理賠或理賠不當的,學校可以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學校索賠時,應向承保的保險公司提供下列單證:
(一)保險單;
(二)學生的索賠申請及索賠清單;
(三)須由學生提供的其他證明。
第十二條 學校在獲悉學生監護人因保險責任事故向其索賠時,應立即通知承保的保險公司,未經承保的保險公司同意,學校不得做出任何關於賠償的承諾。
第十三條 本保險賠償範圍和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意外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城鎮居民的規定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學生有重複保險的情況,承保的保險公司僅承擔按比例賠償的責任。
第十五條 承保的保險公司收到本條款第十一條所列單證後,應及時做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學校;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學校達成有關賠償協定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十六條 承保的保險公司自收到本條款第十一條所列單證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或者付給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承保的保險公司最終確定賠償或者付給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七條 學生的索賠申請,從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八條 校方責任保險賠償項目
(一)普通傷害事故賠償:
(1)醫療費;(2)住院一伙食費;(3)監護人誤工費;(4)護理費;(5)交通費。
(二)傷殘事故賠償:
(1)-(5)同上;(6)殘疾用具費;(7)殘疾生活補助費;(8)殘疾護理補助費。
(三)死亡事故賠償:
(1)-(5)同上;(6)喪葬費;(7)死亡補償費;(8)訴訟費用及其他合理的費用。
第十九條 索賠所需單證
(一)出險學生學籍卡複印件,加蓋學校公章。
(二)出險通知書(保險公司提供)。
(三)單據及證明材料:病歷卡原件、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單據原件(如有其他保險,需提供單據複印件和賠款分割單);如有誤工費,需誤工證明和工資證明;如有傷殘,需傷殘鑑定報告;如發生死亡,需死亡證明。
(四)如經過法院判決或仲裁,需“法院判決書”或“仲裁書”。
(五)保險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此項工作與學校綜治工作、安全工作結合起來,同安排,同部署。要建立校方責任保險經費收支的審計制度,對校方責任保險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因履行本實施細則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及相關部門組織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依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以《保險法》和國家保險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為準。
附屬檔案:
1. 校方責任保險學生花名冊(略)
2. 投保學校分類統計表(略)
3.校方責任保險投保單(略)
4.校方責任保險出險通知書(略)
5.校方責任保險責任認定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