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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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
國衛科教發〔2013〕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編辦、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編辦、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是培養合格臨床醫師的必經途徑,是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提高醫療衛生工作質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學教育改革的重大舉措。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培養和建設一支適應人民民眾健康保障需要的臨床醫師隊伍,現就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提出如下意見,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執行。

檔案全文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進程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緊密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立足基本國情,借鑑國際經驗,遵循醫學教育和醫學人才成長規律,從制度建設入手,完善政策,健全體系,嚴格管理,建立健全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全面提高我國醫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專業水平。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行業牽頭、多方參與,建立健全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機制。堅持統籌規劃、需求導向、穩妥推進、逐步完善,積極開展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堅持統一標準、突出實踐、規範管理、注重實效,切實提高醫師隊伍執業素質和實際診療能力。

(三)工作進程。到2015年,各省(區、市)全面啟動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所有新進醫療崗位的本科及以上學歷臨床醫師均接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

二、逐步建立健全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四)制度內涵。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是指醫學專業畢業生在完成醫學院校教育之後,以住院醫師的身份在認定的培訓基地接受以提高臨床能力為主的系統性、規範化培訓。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是對招收對象、培訓模式、培訓招收、培訓基地、培訓內容和考核認證等方面的政策性安排。

(五)招收對象。擬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高等院校醫學類專業(指臨床醫學類、口腔醫學類、中醫學類和中西醫結合類,下同)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已從事臨床醫療工作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需要接受培訓的人員。

(六)培訓模式。“5+3”是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主要模式,即完成5年醫學類專業本科教育的畢業生,在培訓基地接受3年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

(七)培訓招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培訓計畫。培訓基地依據核定規模,按照公開公平、雙向選擇、擇優錄取的原則,主要通過招收考試形式,招收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單位委派人員和社會人員參加培訓。根據醫療保健工作需求,適當加大全科以及兒科、精神科等緊缺專業的招收規模。

(八)培訓基地。培訓基地是承擔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醫療衛生機構,依據培訓需求和基地標準進行認定,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設在三級甲等醫院,並結合當地醫療資源實際情況,將符合條件的其他三級醫院和二級甲等醫院作為補充,合理規劃布局。區域內培訓基地可協同協作,共同承擔有關培訓工作。全科醫生規範化培養基地除臨床基地外還應當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

(九)培訓內容。包括醫德醫風、政策法規、臨床實踐技能、專業理論知識、人際溝通交流等,重點提高臨床診療能力。

(十)考核認證。包括過程考核和結業考核。合格者頒發統一制式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

三、完善保障措施

(十一)編制保障。機構編制部門在制訂醫療衛生機構編制標準時,將有關機構承擔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任務作為核定編制時統籌考慮的因素。

(十二)人員管理與待遇。

培訓對象是培訓基地住院醫師隊伍的一部分,應遵守培訓基地的有關管理規定,並依照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單位委派的培訓對象,培訓期間原人事(勞動)、工資關係不變,委派單位、培訓基地和培訓對象三方簽訂委託培訓協定,委派單位發放的工資低於培訓基地同等條件住院醫師工資水平的部分由培訓基地負責發放。面向社會招收的培訓對象與培訓基地簽訂培訓協定,其培訓期間的生活補助由培訓基地負責發放,標準參照培訓基地同等條件住院醫師工資水平確定。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訓對象執行國家研究生教育有關規定,培訓基地可根據培訓考核情況向其發放適當生活補貼。

臨床醫學專科學歷畢業生參加2年畢業後培訓(3+2),培訓期間的有關人員管理和待遇參照上述原則並結合當地實際執行,培訓內容及標準等另行制訂。

(十三)經費保障。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籌、社會支持的多元投入機制。政府對按規劃建設設定的培訓基地基礎設施建設、設備購置、教學實踐活動以及面向社會招收和單位委派培訓對象給予必要補助,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適當支持。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支持建設的全科醫生規範化培養基地的條件,在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四、密切相關政策銜接

(十四)學位銜接。探索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與醫學碩士專業學位(指臨床、口腔、中醫,下同)研究生教育有機銜接的辦法,逐步統一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的內容和方式。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並符合國家學位要求的臨床醫師,可授予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符合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要求,按照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標準內容進行培訓並考核合格的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

(十五)執業註冊。規範化培訓前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培訓對象,應當將培訓基地註冊為執業地點,可不限執業範圍。培訓期間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可在具有執業資格的帶教師資指導下進行臨床診療工作。培訓期間,可依照《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後,醫師執業證書應當註明類別,可不限執業範圍,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填寫相應規範化培訓信息。培訓結束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執業範圍和地點,依法辦理相應執業註冊變更手續。

(十六)政策引導。在全面啟動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省(區、市),將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作為臨床醫學專業中級技術崗位聘用的條件之一。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者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可提前1年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培訓對象到基層實踐鍛鍊的培訓時間,可計入本人晉升中高級職稱前到基層衛生單位累計服務年限。申請個體行醫,在符合規定條件的前提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優先,並逐步將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作為必備條件。

(十七)建立培訓供需匹配機制。加強部門協同,逐步建立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數量、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培訓容量與臨床醫師崗位需求量相匹配的機制。

五、強化組織領導

(十八)抓好組織落實。各省(區、市)要按照本指導意見,制訂適合本地區情況的具體實施方案。衛生計生、編制、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醫藥等部門要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制訂政策,發布相關實施細則,並及時研究解決貫徹實施中的有關問題,不斷探索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本地區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紮實穩妥有效推進。

(十九)促進各地均衡發展。發達地區要積極支持欠發達地區開展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在師資隊伍建設、基地建設、培訓名額等方面給予幫扶。年度招收計畫要有一定比例的培訓名額用於支持欠發達地區。

(二十)發揮有關行業組織作用。加強行業協會、專業學會及相關機構能力建設,在制訂培訓標準、開展考核認證等方面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優勢與作用。

(二十一)做好輿論宣傳。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宣傳,增強全社會對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必要性及重要性的認識,為全面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營造良好氛圍。

國家衛生計生委 中 央 編 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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