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衛科教發〔2014〕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7部門《關於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衛科教發〔2013〕56號),規範培訓實施與管理工作,加快培養合格臨床醫師,我委組織制定了《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4年8月25日
管理辦法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關於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規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工作,培養一支高素質的臨床醫師隊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是畢業後醫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是為各級醫療機構培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紮實的醫學理論知識和臨床技能,能獨立、規範地承擔本專業常見多發疾病診療工作的臨床醫師。
第三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對象為:
(一)擬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高等院校醫學類相應專業(指臨床醫學類、口腔醫學類、中醫學類和中西醫結合類,下同)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
(二)已從事臨床醫療工作並獲得執業醫師資格,需要接受培訓的人員;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訓的人員。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對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行全行業管理、分級負責,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專業學會和有關單位的優勢和作用。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統籌管理,健全協調機制,制訂培訓政策,編制培訓規劃,指導監督各地培訓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組建專家委員會或指定有關行業組織、單位負責全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具體業務技術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培訓專業設定建議;
(二)研究提出培訓內容與標準、培訓基地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的方案建議;
(三)對培訓基地和專業基地建設、認定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四)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招收匹配機制,對培訓招收工作進行區域間統籌協調;
(五)對培訓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
(六)制定考核標準和要求,檢查指導考核工作;
(七)承擔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地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監督。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制訂本地實施方案和措施,編制落實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畫;按照國家規劃與標準,建設、認定和管理培訓基地、專業基地,並報告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公布;根據需要組建專家委員會或指定有關行業組織、單位負責本地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具體業務技術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當地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有關工作。
第八條 培訓基地接受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監督指導,具體做好培訓招收、實施和考核及培訓對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培訓基地
第九條 培訓基地是承擔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醫療衛生機構。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培訓需求及各地的培訓能力,統籌規劃各地培訓基地數量。培訓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為三級甲等醫院;
(二)達到《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認定標準(試行)》要求;
(三)經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建的專家委員會或其指定的行業組織、單位認定合格。
根據培訓內容需要,可將符合專業培訓條件的其他三級醫院、婦幼保健院和二級甲等醫院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作為協同單位,發揮其優勢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訓基地網路。
第十條 培訓基地由符合條件的專業基地組成。專業基地由本專業科室牽頭,會同相關科室制訂和落實本專業培訓對象的具體培訓計畫,實施輪轉培訓,並對培訓全過程進行嚴格質量管理。
第十一條 對培訓基地及專業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培訓基地、專業基地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行業組織、單位報告培訓工作情況,接受檢查指導。根據工作需要遴選建設部分示範性的培訓基地、專業基地,發揮引領作用。對達不到培訓基地認定標準要求或培訓質量難以保證的培訓基地及專業基地,取消其基地資格,並視情況削減所在省(區、市)培訓基地分配名額。
第十二條 培訓基地必須高度重視並加強對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協調領導機制,制訂並落實確保培訓質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項具體措施,切實使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落到實處。培訓基地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培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基地的培訓工作,分管院領導具體負責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教育培訓管理職能部門作為協調領導機制辦公室,具體負責培訓工作的日常管理與監督。承擔培訓任務的科室實行科室主任負責制,健全組織管理機制,切實履行對培訓對象的帶教和管理職能。
第十三條 培訓基地應當落實培訓對象必要的學習、生活條件和有關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對培訓對象的管理工作;專業基地應當具備滿足本專業和相關專業培訓要求的師資隊伍、診療規模、病種病例、病床規模、模擬教學設施等培訓條件。
第十四條 培訓基地應當選拔職業道德高尚、臨床經驗豐富、具有帶教能力和經驗的臨床醫師作為帶教師資,其數量應當滿足培訓要求。帶教師資應當嚴格按照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內容與標準的要求實施培訓工作,認真負責地指導和教育培訓對象。培訓基地要將帶教情況作為醫師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對帶教醫師給予補貼。
第十五條 培訓基地應當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內容與標準(試行)》,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訂科學、嚴謹的培訓方案,建立嚴格的培訓管理制度並規範地實施,強化全過程監管與培訓效果激勵,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六條 培訓基地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組織符合條件的培訓對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協助其辦理執業註冊和變更手續。
第四章 培訓招收
第十七條 探索建立國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招收匹配機制,逐步推進區域間招收統籌協調。
第十八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據本地醫療衛生工作對臨床醫師的培養需求和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能力,制訂年度培訓計畫,向培訓基地下達培訓任務,並在培訓名額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兒科、精神科等緊缺專業以及縣級及以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傾斜。
第十九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行業組織、單位應當及時將培訓基地基本情況、招收計畫、報名條件、招收程式、招收結果等信息通過網路或其他適宜形式予以公布,向申請培訓人員提供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有關情況同時報告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有關行業組織、單位。
第二十條 單位委派的培訓對象由培訓基地、委派單位和培訓對象三方簽訂委託培訓協定;面向社會招收的培訓對象與培訓基地簽訂培訓協定。培訓基地要做好培訓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申請培訓人員根據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行業組織、單位公布的招收信息,選擇培訓基地及其專業基地,填報培訓志願,並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單位委派培訓對象填報培訓志願,應當取得委派單位同意。
第二十一條 培訓基地對申請培訓人員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者組織招收考核,依照公開公平、擇優錄取、雙向選擇的原則確定培訓對象。
第二十二條 培訓基地要及時向當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行業組織、單位報送招收錄取信息,各省(區、市)可在招收計畫剩餘名額內對未被錄取的申請培訓人員進行調劑招收,重點補充有名額空缺的全科以及兒科、精神科等緊缺專業。
第二十三條 國家統籌協調發達地區省(市)支援欠發達地區省(區、市)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各有關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之間應當簽定對口支援協定,發達地區的培訓基地及專業基地,每年應當面向欠發達地區招收一定數量的培訓對象,培訓招收重點向邊遠地區、民族地區、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及其地市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傾斜。在起步階段,年招收數量原則上不低於發達地區培訓招收數的10%,隨著培訓工作的推進,適當增加招收規模。招收對象培訓期滿後依協定回原派出地區工作。
第五章 培訓實施
第二十四條 培訓對象是培訓基地住院醫師隊伍的一部分,在培訓基地接受以提高職業素養及臨床規範診療能力為主的系統性、規範化培訓。
第二十五條 培訓年限一般為3年。已具有醫學類相應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的人員和已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醫師參加培訓,由培訓基地根據其臨床經歷和診療能力確定接受培訓的具體時間及內容。
在規定時間內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訓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訓時間可順延,順延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順延期間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以培育崗位勝任能力為核心,依據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內容與標準分專業實施。培訓內容包括醫德醫風、政策法規、臨床實踐能力、專業理論知識、人際溝通交流等,重點提高臨床規範診療能力,適當兼顧臨床教學和科研素養。
第二十七條 實行培訓信息登記管理制度。國家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住院醫師培訓招收、培訓實施、監測評估、培訓考核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訓基地和培訓對象應當及時、準確、詳實地將培訓過程和培訓內容記錄在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登記和考核手冊並妥善保存,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管理系統,作為培訓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培訓考核
第二十八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考核包括過程考核和結業考核,以過程考核為重點。過程考核合格和通過醫師資格考試是參加結業考核的必備條件。培訓對象申請參加結業考核,須經培訓基地初審合格並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行業組織、單位核准。
第二十九條 過程考核是對住院醫師輪轉培訓過程的動態綜合評價。過程考核一般安排在完成某專業科室輪轉培訓後進行,內容包括醫德醫風、出勤情況、臨床實踐能力、培訓指標完成情況和參加業務學習情況等方面。過程考核由培訓基地依照各專業規範化培訓內容和標準,嚴格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結業考核包括理論考核和臨床實踐能力考核。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有關行業組織、單位制訂結業考核要求,建立理論考核題庫,制訂臨床實踐能力考核標準,提供考核指導;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行業組織、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結業考核,從國家建立的理論考核題庫抽取年度理論考核試題組織理論考核,安排實施臨床實踐能力考核。
第三十一條 對通過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結業考核的培訓對象,頒發統一制式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樣式附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中醫類別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另行制訂。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樣式)
附屬檔案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樣式)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編號規則
1.《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編號16位,按照“年份代碼(4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專業代碼(4位)+培訓基地代碼(3位)+該培訓基地該年度結業人員順序號(3位)”的順序制定。各代碼之間留半角空格。
2.年份代碼為培訓對象通過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結業考核的年份。
3.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表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的前兩位編寫。
4.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專業代碼統一設定為4位數,專業代碼詳見表2、表3、表4。
5.培訓基地代碼及該培訓基地該年度結業人員順序號由各地根據給定的代碼位數規範地編寫。
按照上述規則,以北京市2017年通過內科專業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結業考核的某學員為例,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編號為2017 11 0100 001 001,共16位數字。
表1. 各省(區、市)行政區劃的前兩位代碼
省(區、市)名稱 | 代碼 |
北京市 | 11 |
天津市 | 12 |
河北省 | 13 |
山西省 | 14 |
內蒙古自治區 | 15 |
遼寧省 | 21 |
吉林省 | 22 |
黑龍江省 | 23 |
上海市 | 31 |
江蘇省 | 32 |
浙江省 | 33 |
安徽省 | 34 |
福建省 | 35 |
江西省 | 36 |
山東省 | 37 |
河南省 | 41 |
湖北省 | 42 |
湖南省 | 43 |
廣東省 | 44 |
廣西壯族自治區 | 45 |
海南省 | 46 |
重慶市 | 50 |
四川省 | 51 |
貴州省 | 52 |
雲南省 | 53 |
西藏自治區 | 54 |
陝西省 | 61 |
甘肅省 | 62 |
青海省 | 63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64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65 |
表2.臨床醫學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專業代碼
專業名稱 | 培訓專業代碼 |
內科 | 0100 |
兒科 | 0200 |
急診科 | 0300 |
皮膚科 | 0400 |
精神科 | 0500 |
神經內科 | 0600 |
全科 | 0700 |
康復醫學科 | 0800 |
外科 | 0900 |
外科(神經外科方向) | 1000 |
外科(胸心外科方向) | 1100 |
外科(泌尿外科方向) | 1200 |
外科(整形外科方向) | 1300 |
骨科 | 1400 |
兒外科 | 1500 |
婦產科 | 1600 |
眼科 | 1700 |
耳鼻咽喉科 | 1800 |
麻醉科 | 1900 |
臨床病理科 | 2000 |
檢驗醫學科 | 2100 |
放射科 | 2200 |
超聲醫學科 | 2300 |
核醫學科 | 2400 |
放射腫瘤科 | 2500 |
醫學遺傳科 | 2600 |
預防醫學科 | 2700 |
表3.口腔醫學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專業代碼
專業名稱 | 培訓專業代碼 |
口腔全科 | 2800 |
口腔內科 | 2900 |
口腔頜面外科 | 3000 |
口腔修復科 | 3100 |
口腔正畸科 | 3200 |
口腔病理科 | 3300 |
口腔頜面影像科 | 3400 |
表4.中醫學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專業代碼
專業名稱 | 培訓專業代碼 |
中醫 | 3500 |
中醫全科 | 3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