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高端釋法: 解讀》為便於司法機關、法律工作者和廣大人民民眾準確理解和掌握本規定,保障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以及本規定得以準確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撰寫了《高端釋法: 解讀》由王尚新主編。
目錄
一、管轄
第一條 【互涉案件的偵查管轄】
第二條 【犯罪地的含義】
第三條 【併案處理的情形】
二、辯護與代理
第四條 【不得擔任辯護人的情形】
第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的期限及告知義務】
第六條 【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內容】
第七條 【安排律師會見的時限】
第八條 【律師申請收集調取證據】
第九條 【辯護人涉嫌偽造證據等犯罪的偵查管轄】
第十條 【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訴、控告的答覆時限】
三、證據
第十一條 【證據合法性法庭調查的順序】
第十二條 【使用化名代替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的個人信息】
四、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離開執行區域的批准程式】
第十四條 【對保證人處罰的決定機關】
第十五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拘留決定的執行】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執行】
五、立案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程式】
六、偵查
第十九條 【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調取】
第二十條 【技術偵查措施批准文書的使用】
第二十一條 【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報批程式】
第二十二條 【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備案和監督】
七、提起公訴
第二十三條 【指定偵查案件提請批捕、移送起訴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銜接機制】
第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案卷、證據的範圍】
八、審判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
第二十六條 【已移交法庭證據的出示、宣讀、播放】
第二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取證據】
第二十八條 【控辯雙方配合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
第二十九條 【鑑定人不出庭的處理】
第三十條 【補充起訴和變更起訴】
第三十一條 【法庭審理中對被告人立功的查證】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庭審活動違法的監督】
九、執行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具體程式】
第三十四條 【暫予監外執行不計入刑期的決定程式】
第三十五條 【社區矯正人員在逃的追捕】
十、涉案財產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 【偵查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時被凍結財產的處理】
第三十八條 【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調查】
第三十九條 【沒收違法所得裁定的抗訴、抗訴期限】
十一、其他
第四十條【精神病鑑定以外的其他鑑定計入辦案期限】
【國家安全機關適用本規定中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
【生效日期】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
安全部 法務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
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2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01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