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

關於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附加英文版
人事部 國土資源部 檔案
國人部發[2003]17號
關於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土資源廳(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按照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6號)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經研究決定,對長期從事土地登記及代理業務、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認定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申報條件
本通知下發之日前,長期從事土地登記或代理業務工作,受聘擔
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年齡在70周歲以下,並同時具備下列(一)、(二)項條件。
(一) 具備下列3項條件之一:
1、 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土地登記或
代理及相關業務工作滿25年。
2、 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土地登
記或代理及相關業務滿20年。
3、 19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土地登
記或代理及相關業務滿15年。
(二)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條件:
1、 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起草與土地登記業務相關的規範、規則
或規定1 項以上,並由國家頒布施行。
2、 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地市級以上初始土地登記工作1項
以上。
3、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企業改制中土地登記代理工作10項及以上。
4、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取得部級土地登記項目及代理業務項目研究成果1項及以上,並套用於實際工作。
5、獲得有關地籍管理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
人。
6、獲得2項有關地籍管理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二等
及以上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7、 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報紙、期刊上或在有國際統一刊
號(ISSN)的國外報紙、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於2000字)獨立完成的土地登記或代理業務等方面的論文。
8、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一書號(ISBN)的地籍管理或土地登記業務專著,本人獨立撰寫3萬字以上。
二、 認定組織
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共同成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見附屬檔案1),負責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的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
三、 認定程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部門申報。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對本地區申報人
員資格進行初審,經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後,將初審合格人員名單及申報材料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 申報認定應提交下列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見附屬檔案2)。
2、 需提交複印件的證明材料:學歷(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
術職務證書,獲獎證書,獲獎項目的主要檔案簽署證明,擔任相關項目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檔案,規範、規則、規定的封面及起草人員名單頁,地市級以上初始土地登記項目工作報告,部級土地登記項目及代理業務項目研究報告,論文及專著首頁。
3、需提交原件的證明材料: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土地登記或代理業務經歷的職業道德證明,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國家頒布施行的土地登記業務規範、規則或規定的說明材料及省級國土資源行政部門證明,部級土地登記項目及代理業務項目研究成果的套用證明。
(四)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區、各部門呈報的初審合格人員資格進行覆核,提出擬認定人員名單,送領導小組會議討論。
(五)對領導小組會議討論通過、並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人員,報人事部、國土資源部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四、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 和 人事廳(局)應於2003年11月30日前,將初審合格人員名單和申報材料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國家對認定人員數額實行總量控制。應優先推薦具備申報
條件且在一線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 和人事廳(局)對申報人員資格進行審核、覆核時,應檢查各類證書、成果等規定條件的原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時,應按本通知規定,報送有關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並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簽署意見,加蓋單位印章。
(四) 已通過考核認定方式取得其他專業執業資格證書和在公
務員崗位工作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的認定。
(五) 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要求,認真做好申
報、審核和覆核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取消該單位申報權或個人的申報資格。
人事部 國土資源部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屬檔案1: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李 元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副組長:劉寶英 (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司長)
樊志全 (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長)
程 燁 (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院長、高級工程師)
成 員:范 勇 (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副司長)
趙 龍 (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副司長)
孫喜華 (國土資源部人事教育司助理巡視員)
王衛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導)
龍翼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孫憲忠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導)
錢明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葉劍平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導)
馬克偉 (中國土地學會名譽理事長、高級工程師)
高向軍 (國土資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研究員)
王廣華 (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高級工程師)
張 瑜 (北京華信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高級經濟師)
王 軍 (國土聯房地產評估中心高級經濟師)
尤孝明 (中地不動產評估有限公司高級經濟師)
白龍吉(北京北方房地產諮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高級經濟師)
辦公室主任:趙 龍(兼)
辦公室副主任:
胡文忠 (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處長)
何 平 (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處長)
楊京紅 (國土資源部人事教育司調研員)
聯繫電話及單位:
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
(010)66558205 66558201(傳)
國土資源部人事教育司
(010)66558504 66558500(傳)
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
(010)84214781 84211552(傳)
附屬檔案2: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
認定申報表
所屬省(區、市)或部門:
單 位 :
申報人姓名:
申 報 時 間: 年 月 日
人 事 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制
國土資源部
填 表 說 明
1、本申報表一律用鋼筆或簽字筆由申報人逐項如實填寫,字跡工整清晰。由於字跡潦草、難以認清所產生的後果,責任自負。
2、1-4頁由本人填寫,5-7頁由組織人事部門填寫。填寫內容應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認可。
3、“最高學歷”中畢(肄、結)業時間,應在所選擇的項目上用筆打“√”。
3、“初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及時間”主要是由分正、副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人員填寫。
4、如需要填寫的內容較多,可另加附頁。
基 本 情 況
省、自治區、直轄市或部門: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月 照片
籍 貫 民 族 身份證號
聘用單位 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郵編
最高學歷 畢業院校
畢(肄、結)業時間間 所學專業 學 制 學 位
年 月
初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及時間 批准單位
現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及時間 聘任單位
參加工作時間 累計從事土地登記代理工作時間
通過何種方式,取得何種執業資格及取得時間
參加何種學術團體,任何職務,有何社會兼職
是否有過違反職業道德行為
從事土地登記及代理工作經歷
起 止 時 間 單 位 從事何種專 業技術工作 職務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主要土地登記代理及土地登記工作業績登記
起止時間 土地登記代理及土地登記業務(規範、項目、課題研究等工作) 工作內容、本人起何作用(主持、參加、獨立) 完成情況及效果、獲何獎勵
發表論文(專著)情況
論文(專著)名稱 發表日期 刊號、刊物及出版社名稱 論文、專著(獨著章節)字數
呈報單位推薦情況
所在單位審核意見
申報材料屬實,同意推薦申報土地登記代理人考核認定。 (單位印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審核、覆核意見
申報材料屬實,同意申報。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審 核 情 況
領導小組審核意見
(代章) 年 月 日
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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