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國地籍管理法規、規章;擬訂土地確權、土地登記和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則、辦法;制定土地調查統計、地籍調查和土地遙感監測的技術規程、規範;擬訂土地登記、調查中介機構和人員管理辦法。
(二)監督指導地方開展土地登記工作,負責全國土地權利證書的監管;承辦土地登記人員上崗資格審核,規範、監管土地登記中介組織和行為。
(三)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指導土地登記資料社會查詢服務;提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政策建議,指導地方做好土地登記與其他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銜接。
(四)提出解決土地權屬問題的政策建議;指導地方開展土地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
(五)組織開展土地產權制度研究,提出建立完善土地權利體系的建議。
(六)擬訂全國性土地調查方案,負責定期組織全國性土地調查和變更調查;組織開展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土地條件及其他專項調查工作;負責對全國土地資源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評價。
(七)指導地方地籍調查工作,組織各級地籍資料庫建設及更新、管理、維護;定期匯總統計土地利用變化結果;擬訂土地調查資格審查管理辦法,公布國家級土地調查單位備案名單。
(八)制定國家土地遙感監測方案;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土地遙感監測工作,指導各地開展土地遙感監測。
(九)制定地籍資料套用管理辦法;指導各地地籍信息資料的管理、套用、維護、更新,推動地籍成果套用。
(十)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司內共設4個處,分別是:
(一)登記處
擬訂土地登記及相關工作辦法、規定,監督指導地方土地登記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負責全國土地權利證書的監管;承辦土地登記人員上崗資格審核;規範、監管土地登記代理中介組織和行為。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二)權屬處
擬訂土地確權、權屬爭議調處法規、辦法;監督指導地方土地確權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提出解決土地權屬問題和完善土地權利制度的政策建議;負責司內行政事務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2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1名。
(三)調查處
制定土地調查規程、規範、標準和辦法;負責定期組織全國性土地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開展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土地條件等調查工作,組織匯總土地利用狀況及變化結果;組織各級地籍資料庫建設、更新、維護及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地籍調查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四)監測與統計處
制定國家土地遙感監測方案、技術規範,組織實施國家土地遙感監測並指導各地開展土地遙感監測;制定土地統計辦法、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全國土地利用現狀及變更情況統計分析。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