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向區直部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

《關於向區直部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文號為寧黨辦[2000]27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轉發自治區紀檢委、組織部、編辦、監察廳

《關於向區直部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的通知

(寧黨辦〔2000〕27號2000年5月29日)

各地、市、縣(區)黨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區黨委各部委,自治區各廳局,各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

經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自治區紀檢委、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自治區監察廳《關於向區直部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向區直部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

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

根據中發〔1999〕8號檔案精神和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及自治區黨委領導關於向區直部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批示,現就自治區紀委、監察廳向區直部門、單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有關部門提出如下意見:

一、派駐部門、單位及形式

1.向以下自治區政府工作機構分別派駐紀檢組、監察室;發展計畫委員會、經濟貿易委員會、教育廳、科學技術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人事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建設廳、交通廳、農牧廳、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審計廳、統計局、地方稅務局、廣播電影電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林業局。

2.向以下自治區政府工作機構聯合派駐紀檢組、監察室:(1)政府辦公廳、民委、外事辦;(2)文化廳、新聞出版局;(3)衛生廳、計畫生育委員會;(4)藥品監督管理局、環境保護局。

3.向公安廳、安全廳、水利廳分別派駐監察專員辦公室,與駐在單位紀委合署辦公。

4.向自治區高級法院、自治區檢察院、寧夏日報社分別派駐紀檢組。

二、領導體制

派駐紀檢組、監察室是自治區紀委、監察廳派出的負責駐在部門和領導(指導)所屬系統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行政監察工作的專門機構。派駐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班子、兩個組織名稱,履行兩種職能的體制,受自治區紀委、監察廳和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和行政領導的雙重領導,以自治區紀委、監察廳領導為主。

自治區紀委、監察廳加強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領導和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統一調配、使用派駐人員。派駐機構向自治區紀委、監察廳請示、匯報工作,其負責人定期向自治區紀委、監察廳述職。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要追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三、工作職責

1.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遵守、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的情況。對駐在單位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幹部實行《黨章》和《行政監察法》規定範圍內的監督。

2.協助駐在部門黨組(黨委)、行政領導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對黨員、幹部進行黨風黨紀政風政紀教育。

3.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

4.督促、協調駐在部門研究制定本系統、行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綜合治理的有效措施。

5.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的檢查、控告及其申訴,調查處理檢查、監察對象違反黨紀和政紀的案件。

6.指導(領導)所屬系統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7.完成自治區紀委、監察廳和駐在部門黨組(黨委)、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人員編制、職務設定和幹部管理

1.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是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的組成部分,其編制、領導職數單列,由自治區編辦會同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統一管理,根據各部門實際工作需要分配和調整。派駐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辦公用房、設備、車輛、經費、後勤保障及退休辦理等,均由駐在單位負責。

2.派駐紀檢組長(紀委書記兼監察專員)應為所駐部門黨組(黨委)成員,監察室主任應列席所駐部門行政領導政務會議。聯合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紀檢組長應明確為其中一個部門的黨組成員,並列席所駐其他部門的黨組會議。派駐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應專司其職,一般不兼任其他職務,特殊情況需要兼職的,須報經自治區紀委、監察廳同意。

3.派駐紀檢監察機構領導幹部任免按下列程式進行:紀檢組組長由自治區紀委提出人選,徵求駐在部門黨組(黨委)的意見後,報自治區黨委審批。監察室正副主任、紀檢組副組長和正副處級紀檢監察員,由自治區紀委、監察廳提出人選,徵求駐在部門黨組(黨委)意見,由自治區紀委、監察廳任免。

五、區直其他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自治區紀委、監察廳未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區直其他單位,應按中央和中央紀委有關檔案設定紀檢、監察機構,列入本單位“三定”方案,領導幹部的任免仍按原規定程式辦理。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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