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監察局

根據市編委《關於的批覆》(深編〔2011〕26號),設立中共深圳市寶安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簡稱區紀委機關),為區委工作部門;設立深圳市寶安區監察局(簡稱區監察局),與區紀委機關合署辦公。

主要職責

區紀委機關職責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規定;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區委加強黨風建設,組織協調本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省紀委、市紀委和區委、區政府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決定;組織協調區有關部門查處違紀案件及糾風等相關工作。

(二)負責檢查並處理區級黨政群機關、各街道、區管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和區管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及其他黨內規定的案件,決定或取消這些案件中黨員的紀律處分;受理黨員、黨組織的申訴,受理對黨員、黨組織的控告,並作出決定。

(三)負責作出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和對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教育。

(四)負責紀檢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研究、制定本區紀檢工作的相關規定和制度。

(五)負責本區紀檢監察隊伍建設,會同區有關部門管理紀檢監察幹部,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幹部的教育培訓。

(六)組織指導本區黨政群機關及區管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配合組織人事部門對全區紀檢監察幹部進行考察、考核,提出任免意見。

(七)承辦區委和上級紀律檢查機關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區監察局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本區監察工作及反腐保廉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檢查監察對象在遵守和執行法規及政府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及違反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

(三)受理監察對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以及法律、規章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四)負責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負責本區反腐倡廉調研工作,預防工作以及制度研究和審查工作。

(五)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受理本區行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處分的審批和備案。

(六)組織開展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和職業道德建設工作。

(七)承辦區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區紀委機關(監察局)內設8個室。

(一)辦公室

負責本委(局)會務組織、文書檔案、人事勞資、督辦催辦、信息綜合、機要保密、財務及其他行政後勤事務管理;負責對外協調聯繫工作。

(二)案件檢查室

承辦區屬處級以下黨政組織及其黨員、行政監察對象違紀違法案件和其他重要、複雜案件的核實、檢查、立案工作;負責區紀委(監察局)案件管理工作;協助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單位請求協助調查違紀違法案件;協助發案單位總結教訓,提出整改建議。

(三)案件審理室

負責審理紀檢監察對象違紀案件,提出黨政紀律處分建議,辦理黨紀政紀處分批覆、決定、報批手續;審理複議和複查的案件;開展對受處分人員的跟蹤教育;辦理需解除行政處分人員解除處分的手續。

(四)黨風廉政建設室

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等執行情況和本區黨政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分析本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情況,協調開展黨風廉政建設,督促、檢查反腐敗工作;查處嚴重的不正之風案件;負責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宣傳教育室

負責宣傳中央、省、市有關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本區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成果與經驗;組織和協調本區黨紀政紀教育、廉政文化建設和紀檢監察幹部業務培訓;負責本區反腐倡廉調研工作、預防工作以及制度研究和審查工作。

(六)政令檢查室(區政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負責監督檢查黨政機關遵守法律、法規和執行黨委政府的決定、命令和重大決策的情況;查處和糾正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政策、法令的行為並進行行政問責;組織開展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七)績效評估室(電子監察室)

負責組織實施對各街道辦、區直部門的政府績效評估工作;負責本區政務電子監察系統的運行管理,對各單位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登記和備案事項以及行政服務事項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各單位電子政務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各街道、各部門公共服務白皮書的制訂、發布,參與區政府公共服務白皮書的制訂、發布並對白皮書實施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八)信訪室

受理對紀檢監察對象違反黨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及不服黨紀、政紀處理的申訴;受理上級機關交辦或領導批辦的以及其他部門轉辦的信訪舉報件;反映信訪情況;負責本委(局)交由有關單位辦理的信訪舉報件的督辦;按委、局要求核實、核查有關信訪案件;負責廉政審核。

派出機構

為加強對區直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監督,分行業、分片區設定區紀委(監察局)派出機構。綜合設定7個紀檢監察派駐組,全稱為“中共深圳市寶安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深圳市寶安區監察局)派駐第×紀檢監察組”。

(一)派駐第一紀檢監察組。負責全區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政府採購、專項資金等領域的紀檢監察工作。

主要職責

1、負責對區屬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管理、政府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政府專項資金(基金)使用、黨政機關非經營性資產管理、政府性物業管理等領域反腐倡廉建設的監督檢查。

2、對上述領域反腐倡廉建設前瞻性、系統性、政策性問題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及時抓住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

3、督促加強部門和行業作風建設,切實解決損害民眾利益的突出問題。

4、受理對上述領域涉及的區直部門有關黨政組織及其黨員、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經區紀委(監察局)批准,初步核實和調查黨員、行政監察對象在專項監督事項上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調查行政過錯責任,並提出處理建議。

(二)派駐第二紀檢監察組。負責公、檢、法、司機關及區直行政執法工作領域的紀檢監察工作。

主要職責

1、負責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全區執法機關工作領域反腐倡廉建設的監督檢查。

2、負責對上述領域反腐倡廉建設的巨觀把握,組織開展廉政建設、作風建設,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

3、督促上述部門加強隊伍建設,開展紀律作風教育整頓,有效解決隊伍作風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4、受理對上述工作領域有關人員的檢舉、控告,經區紀委(監察局)批准,初步核實和調查黨員及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5、負責上述領域黨員幹部及監察對象過錯責任的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三)派駐第三紀檢監察組。負責全區教育、衛生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

主要職責

1、負責對教育、衛生系統反腐倡廉建設的監督檢查。

2、監督檢查所負責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職責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3、監督檢查所負責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行使權力的情況,對涉及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人事決定等情況實施監督。

4、督促檢查所負責部門黨政領導班子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推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5、加強所負責部門幹部作風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監督解決民眾在上學、就醫等方面遇到的突出問題。

6、受理對所負責部門黨員和行政監督對象的檢舉、控告;經區紀委(監察局)批准,初步核實和調查黨員幹部及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7、開展專項調查研究,對所負責部門反腐倡廉建設情況作出評價,分析問題並提出對策措施,督促整改。

(四)派駐第四紀檢監察組,負責新安、西鄉、福永3個街道的紀檢監察工作; 派駐第五紀檢監察組,負責沙井、松崗2個街道的紀檢監察工作; 派駐第六紀檢監察組,負責石岩、觀瀾2個街道的紀檢監察工作; 派駐第七紀檢監察組,負責大浪、龍華、民治3個街道的紀檢監察工作。

派駐第四、五、六、七紀檢監察組主要職責:

1、監督檢查所負責街道黨政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的情況,執行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的情況。

2、監督檢查所負責街道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廉潔自律的情況,對涉及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人事決定、重大項目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3、監督檢查所負責街道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抓好黨風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設,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推進建立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4、受理對所負責街道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督對象的檢舉、控告;經區紀委(監察局)批准,初步核實和調查所負責街道黨員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5、督促指導所負責街道抓好社區黨風廉政建設。

成員及分工

寶安區紀委、監察局領導成員及分工

姓 名 職 務 分 管 工 作
林梓明 區委常委、區紀委書記 主持區紀委全面工作,分管信訪室
王 新 區紀委副書記 分管辦公室、案件審理室、黨風廉政室,派駐第四、七紀檢監察組
劉 偉 區紀委常委、區監察局副局長 分管案件檢查室,派駐第一、二、三紀檢監察組
田向偉 區紀委常委 主管政令檢查室(糾風辦)
餘光林 區紀委常委 主管黨風廉政室
徐 穎 區紀委常委 主管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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