潯陽區紀委監察局

一、部門簡介

區紀委和監察局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兩種職能。

主要任務

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全區黨政機關和黨員幹部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決議和命令的情況;協助區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經常性工作

對黨員幹部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政府機關和黨員幹部違反黨的章程、行政監察法和其他黨內政府法規制度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幹部的處分;受理黨員幹部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幹部的權利。

二、部門職責

(一)主管全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區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黨的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全區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區黨委、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區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區委和區政府各部門,區屬各單位黨的組織和區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任命程式,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部門管理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況輕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任命程式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的決定;管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清廉為政。

(七)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理論及其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區委、區政府的工作決策提供依據。

(八)會同區直各部門黨組織以及各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九)完成區委、區政府和市紀委、監察局授權及交辦的其它任務。

三、領導分工

區委常委、紀委書記孫金星:主持區紀委全面工作。

區政府黨組成員、區紀委副書記、監察局長居莉:協助書記處理區紀委日常工作;主持區監察局全面工作;主管黨風政風室、案件審理室,聯繫指導第一紀工委、監察分局工作。

區紀委副書記張巍:主管信訪室、第一紀檢監察室、第二紀檢監察室,聯繫指導第二紀工委、監察分局工作。

區紀委副書記談榮亞:主管辦公室、組宣室、監管室、派駐(出)機構、機關黨支部,聯繫指導第三紀工委、監察分局工作。

區紀委常委、區委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殷方熙:協管案件審理室。

區紀委常委、正科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員程茜:協管組宣室、監管室、機關黨支部。

區紀委常委、第一紀工委副書記李松輝:協管黨風政風監督室。

區紀委常委、信訪室主任呂龍進:協管信訪室。

區紀委常委、第一紀檢監察室主任劉聰:協管第一紀檢監察室、第二紀檢監察室。

四、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協助委局領導班子處理機關日常事務,負責區紀委全委會議、常委會議、委局辦公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活動的籌備組織工作,負責與區紀委委員聯繫;

2、匯總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組織起草區紀委全委會工作報告及委局有關檔案文稿,編髮通報和信息,審核以委局及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

3、督促檢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區委、區政府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以及區紀委全委會議工作部署和區紀委常委會議、委局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及委局主要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匯總委局機關貫徹落實區委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分工任務情況,組織協調有關區人大代表建議和區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

4、負責組織協調全區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等工作;

5、組織協調委局機關機要檔案的辦理和運行管理,保管、使用區紀委、區監察局及區紀委辦公室印章,負責制發委局機關各部門,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印章,負責委局機關保密工作,協調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密碼管理工作;

6、負責委局機關財務管理、幹部職工工資福利等工作;

7、負責委局機關對外聯絡接洽、秘書、值班工作;

8、統籌指導歸檔工作,負責委局機關及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文書、音像等檔案管理,編輯整理有關檔案材料;

9、協調委局機關有關工作;

10、負責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組宣室

1、負責全區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設、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工作制度、巡視工作制度建設等工作;

2、負責委局機關、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幹部隊伍建設,承辦有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人員檔案等工作,加強委局機關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

3、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區直有關單位紀檢組領導班子和組織建設,承辦相關幹部人事工作;

4、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街道紀工委組織建設,承辦街道紀工委書記、副書記、監察室主任提名和考察等幹部人事工作,指導街道紀工委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

5、負責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承辦對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委局機關因公(私)出國(境)備案等工作;

6、組織辦理區管幹部任前、試用期滿等回復區委組織部徵求意見工作,承辦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有關工作;

7、負責全區科級後備幹部和新錄用國家公職人員參與辦案陪護、接受廉政教育的抽調工作。

8、負責組織協調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理論政策、形勢任務、決策部署、成效經驗和先進典型等宣傳及輿論引導工作;

9、負責組織協調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教育工作,開展對全區黨員、公務員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黨風黨紀和廉潔自律教育,組織協調廉政文化建設及紀檢監察電化教育工作;

10、負責委局機關的新聞事務,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信息傳播工作;

11、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宣傳教育、廉政文化建設和網路信息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網路輿情信息收集、研判和處置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重點新聞網站等做好網路宣傳引導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區紀檢監察工作歷史及規律的研究;

12、組織協調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調研工作,匯總、整理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研究成果和信息資料,組織開展對全區紀檢監察工作歷史及規律的研究;

13、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民意調查;

14、負責協調委局機關全局性制度規定的起草、諮詢答覆和解釋及編纂工作;

15、負責全區紀檢監察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清理工作,負責對有關部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意見;

16、指導全區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工作,並協調相關業務工作,負責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日常管理、督導檢查、工作考核;

17、貫徹落實中央、中央紀委、省委、省紀委和市委、區委對巡視工作的有關部署,研究提出本級巡查工作計畫和方案,匯總巡查工作情況,督促巡查成果的運用。

18、負責上級巡視組開展巡視的有關聯繫工作,負責本級開展巡查的有關協調工作;

19、向區委巡查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查工作重要情況,向區委巡查組傳達區委巡查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對區委和區委巡查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有關事項進行督辦;

20、負責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黨風政風監督室

(潯陽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潯陽區政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1、綜合協調全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要監督檢查活動;

2、綜合協調全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規定的貫徹落實;

3、綜合協調全區政治紀律的執行和作風建設規定、廉潔自律規定的落實,開展黨風政風專項監督檢查,對違反作風建設規定和一般性違反廉潔自律問題的查處;

4、綜合分析全區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相關政策理論研究,提出工作建議;

5、牽頭應由委局機關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指導、督辦街道紀工委、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和區直單位(部門)對相關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

6、監督檢查街道黨工委、各部門、各單位黨組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街道紀工委、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落實監督責任的情況,對涉及的區管幹部實施責任追究;

7、督促全區各部門、各單位加強作風建設,監督檢查中央和省、市、區關於作風建設規定的執行情況,調查處理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

8、監督檢查承擔糾正損害民眾利益不正之風任務的相關部門履行牽頭和協辦職責情況,協調查處全區各部門、各單位在開展行風建設和糾風專項治理中的失職瀆職行為;

9、會同有關單位開展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民意調查;

10、履行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區政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的職能;

11、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

12、參與起草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制度規定,綜合分析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

13、協助、配合辦理區管幹部有關徵求意見工作;

14、負責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信訪室

1、受理對全區各級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處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接聽舉報電話、處理網路舉報;

2、對反映區管幹部一般性問題和經調查存在輕微違紀問題實施信訪監督;

3、提供信訪舉報信息,向委局領導報告重要舉報情況;

4、向街道紀工委、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交辦並督辦有關檢舉、控告和申訴事項,審核辦理結果,並向區紀委監察局報告有關情況;

5、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檢舉、控告進行核實;

6、處置信訪舉報中的突發情況;

7、對信訪舉報工作進行調查研究;

8、協助辦理區管幹部有關徵求意見工作,對一般性問題進行調查;

9、負責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監管室

(案件監督管理及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1、負責對反映區管幹部問題線索、領導批示或交辦線索、案件檢查部門案件中發現及其他案件線索進行集中管理,並分送相關紀檢監察室。統一受理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協調召開委局機關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排查會議,協調落實會議決定事項;

2、負責查辦案件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承擔區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與反腐敗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溝通聯繫,承辦區反腐敗協調小組工作會議,督促落實會議決定事項,建立查辦案件組織協調機制,協調跨地區跨部門辦案協作追防逃相關工作,配合外地紀檢監察機關辦案調查取證工作;

3、負責對遵守辦案程式、履行辦案手續、執行辦案紀律以及依紀依法安全辦案、辦案場所的安全、辦案保密工作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落實辦案安全工作責任制,對全區紀檢監察系統辦案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協查;

4、督促查辦中央紀委監察部、省紀委監察廳和市紀委監察局、區委、區政府及委局領導批辦、交辦案件及辦理相關事項並及時上報;

5、負責對區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及其相關專項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上報;

6、負責監督檢查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

7、負責委局機關、街道紀工委、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

8、研究制定關於加強全區紀檢監察幹部監督的規定,督辦有關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9、負責監督檢查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10、協調辦理區管幹部徵求意見工作;

11、負責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第一、第二紀檢監察室

1、監督檢查區管領導班子及區管領導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

2、承辦區管幹部的違紀違法案件,辦理其他比較重要和複雜案件的初核、審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協助黨風政風監督室承辦由區紀委參與調查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3、按照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要求,負責向區委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情況,同時向市紀委監察局報告,監督、指導街道紀工委、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案件查處工作,對區紀委交辦的問題線索進行督辦,按照《複查制度》對街道紀工委、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查辦的主要案件進行複查;

4、協助配合辦理區管幹部有關徵求意見工作;

5、負責了解街道紀工委、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的查辦案件工作情況;

6、負責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案件審理室

1、負責審理委局直接檢查處理和市紀委、監察局或區委、區政府批辦的案件;

2、受理黨員、監察對象對委局作出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不服,對政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案件,及其他需要由委局辦理的申訴案件,處理、督辦委局收到的申訴信件;

3、審理街道黨工委、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呈報的備案案件;

4、承擔監察局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辦監察局給予的行政處分的解除工作;

5、審理街道紀工委徵求意見的案件和委局機關紀檢監察、信訪部門徵求意見的案件;

6、區委、區政府和委局機關有關部門徵求案件審理室意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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