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衡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衡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是一個政府性公文,於2010年由衡陽人民政府頒發,已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市直機關各單位:

《衡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已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中共衡陽市委

衡陽市人民政府

2010年2月25日

衡陽市人民政府

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

根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市縣政府機構改革意見》(湘發〔2009〕18號)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衡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委〔2010〕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機構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按照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的要求,著力轉變職能、理順關係、最佳化結構、提高效能,做到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政府。

(二)基本原則

1. 堅持精簡統一效能。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理順職責關係,明確和強化責任,最佳化政府組織結構,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完善體制機制,推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2. 堅持因地制宜。結合我市實際,充分考慮當前各方面的有利條件、不利因素和可承受程度,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循序漸進,因地制宜推進改革,努力在一些重要領域有所突破。

3. 堅持積極穩妥。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既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改革創新,積極探索,力爭在一些重要領域邁出較大步伐,又要在保持政府機構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儘量減少震動,平穩推進機構改革,以利於機關工作的正常運轉。

4. 堅持依法依規。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機構改革紀律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確保改革後中央規定的政府機構限額和行政編制總額不突破,逐步實現政府組織機構及人員編制的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

二、機構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轉變政府職能

要進一步突出市政府履行職責的重點,更加有效地貫徹實施中央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切實履行區域經濟調節職能,加強對全市經濟社會事務的統籌協調,更加注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強為企業和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著力解決教育、醫療、就業、社會保障等民生問題。

全面梳理政府各部門的職責,進一步下放管理許可權,把不該由政府管理的事項轉移出去,將輔助性、技術性、服務性事務交給事業單位和市場中介組織,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從制度上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地發揮公民和社會組織在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中的作用。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行政許可,規範行政審批。

要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體制,繼續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強化政府相關部門執行和執法監管職責,增強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能力。

通過健全辦事制度和程式,公開辦事依據,簡化辦事流程,推進電子政務,切實改進直接面向基層和民眾的“視窗”機構的服務與管理,轉變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政府服務水平,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理順職責關係

合理劃分市、縣、鄉政府之間的事權範圍,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和許可權。通過部門“三定”工作,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堅持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確需多個部門管理的事項,分清主辦和協辦關係,明確牽頭部門。建立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實解決部門職責交叉和關係不順的問題。

(三)明確和強化責任

按照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的要求,在賦予部門職權的同時,明確其相應承擔的責任。繼續推進政務公開,促進依法行政、民主決策、科學執政。建立健全行政問責制度,完善績效考評辦法,積極探索責任追究及引咎辭職制度,增強行政問責的可操作性,切實解決權責脫節的問題。

(四)調整最佳化組織結構

結合我市實際,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整合最佳化組織結構,積極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具體機構調整和設定情況如下:

1. 完善綜合經濟部門職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進一步轉變職能,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集中精力抓好巨觀管理。市財政局要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健全市、縣兩級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形成更加完善的巨觀管理體系。

2. 組建市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市委農村工作部),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市委機構序列。不再保留市委辦公室加掛的市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3. 組建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將市經濟委員會承擔的室內裝飾、管道運輸及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以外的職責,市電子工業行業管理辦公室的職責,市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的行政職能及市鄉鎮企業局有關工業的管理職責,整合劃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不再保留市經濟委員會。

4. 組建市交通運輸局。將市交通局的職責、市建設局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市經濟委員會承擔的管道運輸及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職責,整合劃入市交通運輸局。不再保留市交通局。要結合機構改革,推進燃油稅改革後的交通管理體制改革。

5. 組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市人事局的職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管理科加掛公務員局牌子,主要負責人實行高配。

6. 組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市建設局承擔的除環境衛生、廣告、路燈、園林綠化、城區房地產開發管理及指導城市客運以外的職責,市建築工程管理局的職責,市房產管理局承擔的住房保障職責,整合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市建設局承擔的環境衛生、廣告、路燈、園林綠化等管理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行城市管理及其相對集中行政執法一體化。將市建設局承擔的城區房地產開發管理職責、市經濟委員會承擔的室內裝飾職責劃入市房產管理局,實行房地產開發資質和產權管理一體化。不再保留市建設局。

7. 組建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加掛市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8. 將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由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調整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市民防局的牌子。將市應急救援、防災減災工作職責,整合劃入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民防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民防局)既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門,也是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9. 市農業局加掛市鄉鎮企業局牌子。將市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承擔的農業產業化管理職責、市鄉鎮企業局有關農業管理職責,整合劃入市農業局。市鄉鎮企業局不再保留獨立建制。

10. 市城市規劃局更名為市城鄉規劃局。

11. 將原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垂直管理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整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市衛生局;市衛生局承擔的食品衛生許可和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以及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進一步理順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職責關係。

市政府機構改革後,設定工作部門32個(含直屬特設機構1個)。另設定部門管理機構2個。

(五)規範機構設定

市政府不分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統稱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精簡和規範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凡工作可以交由相關職能部門承擔或職能部門進行協調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涉及跨部門的事項,由主辦部門牽頭協調。議事協調機構不設實體性辦事機構,確需保留的要在機構限額內設定。嚴格控制部門管理機構設定,規格為副處級。今後,不得超限額自定行政機構,不得新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不允許將行政機構改為事業單位。部門內設機構要進一步綜合設定,規格和名稱要加以規範。

市廣播電視局更名為市廣播電影電視局,仍為市政府直屬正處級事業單位。將市文化局承擔的管理電影發行放映等相關職責劃入市廣播電影電視局。

市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更名為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由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為歸口市政府辦公室管理的正處級事業單位。

不再保留市電子工業行業管理辦公室、市建築工程管理局。

(六)完善管理體制

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科學配置市、縣政府的財力,增強市、縣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按照省的統一部署,積極配合推進省直接管理縣(市)的財政體制改革,逐步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縣(市)的體制。進一步下放管理許可權,合理劃分不同層級政府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權責,強化市級政府城市發展和城市管理職能,減少對縣(市)具體事務的管理,進一步擴大縣級政府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增強縣域經濟發展功能。

進一步理順市、縣政府與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權責關係,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嚴格執法監管。

(七)嚴格控制機構編制

嚴格執行中央、省有關規定,確保改革後機構設定不突破限額、行政編制不突破總量。按照消化黨政機關超編人員總體方案,通過嚴管源頭、規範程式、動態調控、暢通出口等多種方式逐步消化黨政機關超編人員,力爭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消化黨政機關超編人員的目標任務,努力實現行政編制數、實有人員數、財政供養數相對應的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目標。嚴格按規定核定部門及其內設機構領導職數。除確因工作需要經上級組織批准實行黨、政領導分設的外(如行政正職由非黨人士擔任),其他政府部門一律不得實行黨、政領導分設。今後,不得新出台機關工作人員提前離崗、提前退養等政策。領導幹部由實職改為非領導職務,必須嚴格按公務員法的規定,在核定的編制和職數內進行。

嚴格執行機構編制審批程式和備案制度。加強對機構編制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認真查處、限期糾正。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管理與財政預算、組織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約機制,建立完善機構編制考核、責任追究制度。上級業務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下級機構設定和編制配備。

三、機構改革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

(一)部門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確定

1. 職責的確定。部門職責是其履行行政職能的主要依據,要依法依規予以確定。在具體操作中,按以下原則辦理:一是凡與省對應設定的部門,其主要職責原則上大體對應,以利工作銜接,減少矛盾;二是省無對應部門的,以部門原“三定”規定主要職責為基礎;三是部門職責調整,應以現行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機構編制部門有關檔案和規定為依據;其他部門規章和領導講話要求,一般不作為主要職責的依據,上級臨時交辦的事項、階段性任務也不得列入部門的主要職責。

2. 內設機構的核定。在定職責的基礎上,根據部門人員編制數,精幹設定內設機構,且內設機構編制數不得少於2名。保留的部門,可在不增加內設機構數量的前提下,根據轉變職能的要求和自身履行職責的需要,對現有內設機構進行調整、最佳化。合併新組建的部門,內設機構要有機整合、適當精簡。各部門業務科室應占科室總數的60%以上。內設機構名稱應體現承擔的主要職責,其稱謂一般為科、室。正處級、副處級單位的內設機構規格分別為正科級、副科級。

部門承擔議事協調機構具體工作的,不單獨設定內設機構,可在相關內設機構明確相應職責。

3. 人員編制的核定。這次機構改革,不進行人員編制的精簡。保留的部門人員編制數量保持穩定。合併新組建的部門,各單位原有人員編制相應予以整合。部門間機構或職能調整變動的,其人員編制核定按“人隨事走”的原則辦理,即在劃轉職能時,原確定給該項職能的編制和在編人員隨職能一併劃轉。

4. 領導職數的核定。根據中央、省有關規定,市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數一般為1正3副,部門管理機構領導職數一般為1正2副。對於工作任務較重、管理幅度較寬、所屬單位或機關編制較多的部門,領導職數可增加1名。紀檢組長或紀檢員職數按有關規定設定。部門原已設“三總師”的暫予保留。合併新組建的部門,超職數配備的幹部,暫維持現狀,今後逐步過渡到規定的職數以內。

部門內設機構領導職數核定標準為:科室編制在4名以下的配1正1副,4-6名的配1正2副,6名以上的配1正3副。

非領導職務職數按公務員法及相關檔案規定的比例配備。

(二)部門離退休工作機構設定

黨政機關用於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的行政編制2007年已下達分配到相應單位。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編制少於2名的部門,不單獨設立離退休工作機構,可在部門相關科室明確職責。用於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的行政編制計入機關行政編制總數,不能用於不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

(三)部門機關後勤管理機構設定

積極探索機關後勤管理體制改革,實行後勤行政管理職能和服務職能分開,逐步實現機關後勤服務的社會化。市直機關各單位後勤服務事業編制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後勤服務人員仍按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後勤人員實行聘用制管理的通知》(衡辦通〔2009〕27號)的規定管理。

(四)機關黨組織及工青婦等群團組織辦事機構、紀檢監察機構,參照以往機構改革做法,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定。

(五)行業管理機構深化改革問題

2001年機構改革後,市直保留了一批行業管理辦公室,現實運行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此次市政府機構改革後,我市行業管理機構的改革按省里有關深化行業管理機構改革的精神進行。

四、機構改革的組織實施

市政府機構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工作。市政府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是:2010年2月下旬召開動員大會,部署市政府機構改革工作,3月20日之前基本完成市縣政府機構改革工作。這次市政府機構改革意義重大,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必須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政府機構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辦公室設市編辦,具體負責市政府機構改革日常工作。機構改革所涉及各部門一把手要負總責,並成立精幹的工作班子,負責本部門機構改革的具體工作,確保改革取得實效。調整設立的單位,新機構在正式建立之前,原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繼續履行現行職能,積極做好銜接工作,防止工作出現脫鉤斷檔現象。涉及職能、機構、人員編制和財產劃轉的單位,要指定一名領導班子成員負責交接工作,處理遺留問題。同時,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正確處理髮展穩定的關係,確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斷,秩序不亂,國有資產不流失。

(二)做好“三定”工作。無論是調整變動的部門,還是保留的部門,均要按新的改革要求重新制定“三定”規定,並在動員大會召開後15天內向市政府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呈報。“三定”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本部門職能調整情況(包括劃入、劃出、增加和轉變的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的數量、名稱和主要職責;人員編制總額及處、科級領導職數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有關問題。

(三)嚴肅改革紀律。此次改革過程中,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編辦《關於嚴明紀律切實保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順利進行的通知》(衡紀發〔2009〕20號)和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規定,嚴肅機構改革紀律,凡違反規定的,一經發現,從嚴查處。機構編制部門要積極履行職責,紀檢、組織、人事、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機構改革順利進行。市政府機構改革基本結束後,市委、市政府將組織對各部門“三定”規定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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