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衡陽市委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衡發20103號)和《中共衡陽市委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衡陽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衡委20104號),設立衡陽市環境保護局,為衡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衡陽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三)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衡陽市減排目標、環境監管以及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衡陽市環境保護規劃、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衡陽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
(二)負責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衡陽市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全市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衡陽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衡陽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落實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衡陽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定量考核工作。
(四)負責全市排污申報登記、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排污費的徵收、減緩免及稽查,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制度的實施。
(五)負責提出衡陽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參與指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衡陽市政府委託對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國家和省里規定審核審批衡陽市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衡陽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衡陽市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衡陽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九)負責衡陽市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的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十)負責衡陽市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衡陽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衡陽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統一發布衡陽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市級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鑑定、交流與推廣,提出衡陽市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中有關問題的建議,開展對外環境保護信息交流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衡陽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行政後勤、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文書科技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市人大、政協的議案、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民眾來信來訪接待工作;負責計畫生育管理工作。負責全局業務信息、技術信息、環境數據的歸口管理、共享以及發布;負責污染源監控中心建設及日常維護;負責全局辦公自動化及電子政務的維護管理。
(二) 環境影響評價科。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內的建設項目、畜禽養殖項目、礦山開發項目和公路建設項目、核與輻射項目除外); 參與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選址、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 參與查處負責審批的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 。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擬訂專項環境功能區劃、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 申報國家、省級污染防治項目;組織擬訂市級工業污染治理資金使用計畫;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實施全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可用作原料的固體非廢物進口許可等工作。
(四)總量控制科。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 負責審核涉及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自然生態保護科。
負責編制全市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以及上報備案工作; 承擔全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範圍內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負責全市礦山開發項目、公路建設項目以及農業、林業、水利、畜禽養殖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參與承擔審批的建設項目選址、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 參與查處承擔審批的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違法行為; 負責畜禽養殖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承辦市內新建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等有關工作;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協助監管市內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
(六)核與輻射管理科。
負責全市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貫徹實施國家和地方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承擔全市核與輻射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參與承擔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對核設施、放射源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核與輻射污染防治、防護和安全實行監督管理;負責輻射防護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審批;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應急回響和調查處理;指導全市輻射環境監測工作。
(七)監測科技科。
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負責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運用;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聯繫市環境科學學會的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負責環境監測管理、環境信息發布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政策和相關制度,擬訂全市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工作,承擔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八)法制宣傳科。
擬定全市環境保護宣教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起草市級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規章草案;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應訴等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指導和監督全市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環保執法人員考核及行政執法證的辦理和年檢工作,參與重大環保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組織環境保護重大新聞發布,協調重要環境新聞的採訪報導。組織社會公眾參與的環保業務培訓,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
(九)計畫財務科。
負責行政收費的財務管理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科技設備資金、污染管理資金;負責機關財務和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經費開支的審核和工資發放工作;負責資金年度計畫預決算管理和所屬單位財務審計工作。
(十) 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資格和職務(級)評聘(定)申報、人事檔案等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局黨委和機關黨組織日常黨務工作以及指導基層黨組織建設;負責全局離退休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協助縣市區做好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人才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在職人員培訓等有關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系統人事統計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核定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3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工委書記1名,工會主席1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監察室主任職數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

五、其他事項

(一)市環境保護局珠暉分局、雁峰分局、石鼓分局、蒸湘分局為市環境保護局的派出機構。
(二)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管理站為市環境保護局的派出機構。
(三)市松木工業園環境保護管理站為市環境保護局的派出機構,設站長1名,正科級。所需編制由環境保護局下屬事業單位調劑。
(四)市白沙工業園環境保護管理站為市環境保護局的派出機構,設站長1名,正科級。所需編制由環境保護局下屬事業單位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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