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
人事部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
國人部發〔2006〕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幹部部,各博士後設站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和《博士後工作“十一五”規劃》,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博士後管理工作,現將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重新修訂的《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人 事 部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博士後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博士後管理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博士後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單位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或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招收穫得博士學位的優秀青年,在站內從事一定時期科學研究工作的制度。
國家建立博士後制度,旨在吸引、培養和使用高層次特別是創新型優秀人才,建立有利於人才流動的靈活機制,促進產學研結合。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流動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權的一級學科內,經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工作站是指在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等機構內,經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組織。
在流動站或工作站從事研究工作的人員稱為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後人員)。
第四條 博士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注重提高質量,穩步擴大規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人事部是全國博士後工作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博士後工作的政策、規章、規劃,並組織實施。
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人事、科技、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負責對全國博士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和協調。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管理本地區博士後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門牽頭,有關單位和專家組成的博士後管理協調機制,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特點的博士後發展規劃和配套政策、措施。經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博士後管理部門可承擔本地區的博士後設站申報、博士後工作評估、博士後人員進出站手續辦理,並向人事部登記註冊等事宜。
國務院有關部委及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部門可按有關規定製定配套政策、措施,負責本部委及直屬機構博士後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七條 設有流動站、工作站的單位(以下簡稱設站單位),制定博士後具體管理辦法,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博士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動站和工作站的設立
第八條 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博士後工作發展規劃,開展增設流動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兩年開展一次。
第九條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請設立流動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相應學科的博士學位授予權,並已培養出一屆以上的博士畢業生;
2、具有一定數量的博士生指導教師;
3、具有較強的科研實力和較高的學術水平,承擔國家重大研究項目,科研工作處於國內前列,博士後研究項目具有理論或技術創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條件和科研經費,並能為博士後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
具有博士學位一級學科授予權、建有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學科和國家重點學科可優先設立流動站。
第十條 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申請設立工作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2、具有一定規模,並具有專門的研究與開發機構;
3、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具有創新理論和創新技術的博士後科研項目;
4、能為博士後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建有省級以上研發和技術中心,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的單位可優先設立工作站。
第十一條 流動站的設立,由擬設站單位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及直屬機構人事部門審核匯總後報人事部。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由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
第十二條 工作站的設立,由擬設站單位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及直屬機構人事部門組織初評後報人事部。經專家評議,由人事部審核批准。
第四章 博士後人員的招收
第十三條 具有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四十歲以下的人員,可申請進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應當向設站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提交證明材料。委託培養、定向培養、在職工作以及具有現役軍人身份的人員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應當向設站單位提交其委託單位、定向培養單位、工作單位或者所在部隊同意其脫產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證明材料。
在職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十五條 設站單位應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博士後人員,要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審核,採用考核、考試、答辯等形式擇優招收。
設站單位應與博士後人員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課題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產權成果歸屬、違約處罰等。
第十六條 設站單位按有關規定在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辦理博士後人員進站和戶口遷落等有關手續。
申請到軍隊設站單位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憑軍隊博士後管理機構的審批通知,按上述程式辦理。
第十七條 除經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外,申請人不得進入授予其博士學位的單位同一個一級學科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十八條 對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非設站單位或已設站單位的非設站學科,經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依託國家重大科研項目,招收項目博士後人員。
第十九條 工作站應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後人員,合作雙方應當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保證質量、共同受益的原則簽訂協定書,明確雙方及相關博士後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流動站應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專家指導,幫助工作站做好確定博士後研究項目、招收博士後人員等聯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為主做好聯合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並視導師指導和設備試驗等情況向流動站支付一定費用,費用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聯合招收的博士後人員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辦理博士後研究人員進出站手續。
學術、技術實力強,具備獨立培養博士後人員能力的工作站,經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單獨招收博士後人員。
第五章 博士後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條 各設站單位應建立在站博士後人員的考核指標體系,以及博士後人員進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對博士後人員目標管理、績效評價、獎勵懲處等具體管理辦法,對博士後人員進行定期考核。對研究成果突出、表現優秀的博士後人員,應當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對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後人員予以勸退和解約。
第二十一條 各設站單位應將博士後人員納入本單位人事管理範圍,其人事、組織關係、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單位同等人員對待,或按協定執行。博士後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第二十二條 博士後人員應與設站單位職工享受同等的醫療保障待遇,所需資金的籌集應當執行設站單位職工醫療保障資金的籌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博士後人員進站報到後,可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落常住戶口,憑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其流動,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手續。
第二十四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可以憑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在其子女暫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入幼稚園、上國小和國中,報考(轉入)高中以及報考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等事宜,享受當地常住戶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工作時間為兩年,一般不超過三年。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等國家基金資助項目或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特別資助項目的博士後人員,如需延長在站時間,經設站單位批准後,可根據項目和課題研究的需要適當延長。
博士後人員工作期滿後應按時出站,確有需要可轉到另一個流動站或工作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博士後人員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最長不超過六年。
第二十六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根據研究項目需要,經設站單位批准,可以到國外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經設站單位批准,可根據項目情況適當延長。
第二十七條 博士後人員的研究成果歸屬,依照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八條 博士後人員期滿出站前,設站單位可以根據其在站期間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成果,對其提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九條 博士後人員工作期滿,須向設站單位提交博士後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和博士後工作總結等書面材料,報告要嚴格按照格式編寫。設站單位應將報告報送國家圖書館。博士後人員出站時,設站單位要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其科研工作、個人表現等進行評定,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
第三十條 對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後人員,由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頒發博士後證書。
第三十一條 博士後人員期滿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出站手續。憑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材料,到當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女的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
第三十二條 博士後人員工作期滿出站,除有協定的以外,其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和設站單位要為出站博士後人員的合理使用創造條件,做好出站博士後人員的就業引薦等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
4、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7、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條 退站的博士後人員,不享受國家對期滿出站博士後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其戶口遷落和有關人事關係手續由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辦理。
第三十五條 加強對博士後工作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以做好博士後管理工作。
第六章 博士後日常經費和公寓管理
第三十六條 博士後日常經費是用於博士後人員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專項經費,主要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地方財政撥款和設站單位籌資。
第三十七條 人事部和財政部確定國家資助博士後日常經費標準,制定國家日常經費資助年度計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站單位資助招收博士後人員,其日常經費標準參照國家規定的博士後日常經費標準。
第三十八條 留學博士回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國家按照博士後日常經費標準給予專門資助。
第三十九條 博士後日常經費由設站單位統一管理,單獨立賬,專款專用。對國家下撥的博士後日常經費,設站單位博士後工作主管部門可以提取不高於博士後日常經費總額的3%,作為博士後管理工作經費。
第四十條 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負責對其下撥的博士後日常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違反規定使用不當的,按照有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國家、地方和設站單位共同出資,在設站單位和在站博士後人員數量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後公寓。有條件的設站單位也可自籌經費建造博士後公寓。
第四十二條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站單位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博士後公寓管理辦法。博士後公寓是在站博士後人員居住的專門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後出站時,應及時從博士後公寓中遷出。
第七章 評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條 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統一組織全國博士後工作評估。評估工作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
第四十四條 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評估辦法和評估指標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部門按照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的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本部門博士後工作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報人事部。
第四十五條 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根據評估結果,劃分評估等級並予以公布。對管理工作優秀的流動站和工作站進行表彰;對管理不善、評估不合格、不具備設站條件的流動站和工作站視情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銷,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對受到警告並限期整改的設站單位在制度建設、組織機構、博士後人員在站管理等方面進行專門的指導和幫助,並在整改期滿時組織考核,將考核結果報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根據考核結果作出撤銷警告或撤銷設站資格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撤銷的流動站和工作站三年後方可重新申請設立流動站和工作站。申報程式見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
第四十七條 對在科學技術、教育事業和經濟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博士後人員,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通過組織開展全國優秀博士後評選活動進行表彰。
第四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應加強日常管理,做好評估和表彰工作,對優秀的流動站和工作站給予獎勵,對存在問題的設站單位及時給予指導和幫助。各設站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制度。
第八章 科研資助
第四十九條 國家設立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為博士後人員開展科研工作提供資助。基金主要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同時接受國內外各種機構、團體、單位或個人的捐贈。
第五十條 博士後科學基金設普通資助和特別資助兩種方式。普通資助是對博士後人員從事自主創新研究的科研啟動或補充經費;特別資助是為鼓勵博士後人員增強創新能力,對在站期間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後人員的資助。
第五十一條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按照《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條例》和配套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的人事(幹部)部門,以及博士後設站單位應對獲得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的博士後人員給予配套資助。
第九章 職業道德建設
第五十三條 加強對博士後人員的愛國主義教育,引導他們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淡泊名利,潛心鑽研,自由探索,銳意創新。
第五十四條 加強對博士後人員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意識的培養,嚴格遵守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權益。創造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治環境,依法申報智慧財產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五十五條 各設站單位應為博士後人員營造尊重個性、學術民主、鼓勵探索、支持創新、容許失敗的寬鬆和諧環境,形成有利於優秀青年人才脫穎而出的機制。
第五十六條 博士後人員應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求實的治學態度,加強學術道德自律,反對學術上弄虛作假的浮躁浮誇作風,堅決抵制學術腐敗和欺騙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以及設站單位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並按照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1日施行的《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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