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法

基本信息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檔案
穗人社發〔2012〕118號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有關單位,各設站(基地)單位:
根據原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印發的《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發布的《博士後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人社部發〔2011〕91號),為規範和加強我市博士後管理工作,制定《廣州市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逕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反映。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12月28日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市博士後管理工作,加大培養和吸引創新型高層次人才的力度,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根據原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印發的《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發布的《博士後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人社部發〔2011〕9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屬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分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的設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 廣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博士後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1. 制定本市博士後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
2. 督促和指導各區縣博士後管理部門,設站(基地)單位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方針政策,做好博士後工作;
3. 負責本市的流動站、工作站(分站)設站申報、基地評選、博士後專項資助、博士後工作評估、博士後研究人員進出站手續和博士後公寓管理等事宜;
4. 協調處理本市博士後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事務。
第四條 各設站(基地)單位應建立或明確相應的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各區縣、設站(基地)單位博士後管理部門應制定本轄區、單位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細則,承擔本轄區、本單位博士後科研和日常管理服務工作。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本轄區或單位博士後管理工作總結和工作計畫。

第三章 流動站、工作站和基地的設立

第五條 設立流動站、工作站(分站)應符合《管理規定》明確的條件。按照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省博士後管理辦公室的部署增設流動站、工作站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人社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的通知要求組織申報,申報和審批程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博士後工作總體規劃,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基地評選工作。
第七條 市屬企事業單位(含非公經濟和新社會組織)申請設立基地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和運行狀況良好,未設立工作站(分站);
2. 有專門的研究與開發機構和較高水平的研發隊伍;
3. 能夠提出具有創新理論和創新技術的博士後科研項目;
4. 能為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保障。
建有市級以上研發或技術中心,承擔國家、省重點項目,與高校合作密切的單位從優;對有利於廣州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創新項目予以傾斜。
第八條 基地按照以下程式設立:
1. 申報單位填報廣州市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相關申報材料,上報主管部門或區、縣級市博士後管理部門審核(非公經濟和新社會組織申報材料按屬地原則上報所在區、縣級市博士後管理部門審核)後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評審;
3. 專家評審結果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基地的審核、評審、批准程式原則上在4個月內完成。

第四章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

第九條 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必須具有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四十歲以下。在職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十條 設站單位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應當進行公開招聘,並組織專家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評估、考核,同時對其個人品質、職業道德進行考察,對符合條件的提出接收進站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收相關材料後報省人社廳審批。
第十一條 除特殊情況報人社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批准外,申請者不得進入授予其博士學位的單位同一個一級學科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工作站和基地應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經人社部批准可以單獨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作站除外。
流動站應向工作站和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專家指導,幫助工作站做好確定研究項目、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等相關工作。

第五章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管理

第十三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和管理服務工作由工作站、基地具體負責。
一般由流動站設站單位負責管理博士後研究人員的人事、組織關係,辦理博士後研究人員進出站等手續。如與外省流動站聯合招收,可由工作站負責。
第十四條 設站單位要制定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目標管理、績效評估、獎勵懲處等具體管理辦法。
設站單位應當對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進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對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的考核評價機制,應更加注重獲得專利、發明和提高經濟效益的能力。對研究成果突出、貢獻較大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予退站。
工作站與流動站聯合培養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由聯合培養單位共同負責考核。
第十五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報到後,憑省人社廳介紹信等有效證明材料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落常住戶口,為子女辦理上學、入托手續。
設站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將博士後研究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博士後研究人員各種社會保障。
第十六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時間為兩年,因項目和課題研究確需延長的,應當經設站單位批准,並將相關情況抄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享受在站生活補助。
對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集相關材料後報省人社廳。
第十七條 設站單位負責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思想教育。引導博士後研究人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科學嚴謹的治學態度,加強學術道德修養,堅決抵制學術腐敗和欺騙行為。
第十八條 根據《管理規定》,應予退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由設站單位作出退站處理,將相關材料抄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後報省人社廳。退站博士後研究人員不享受國家對期滿出站博士後規定的相關政策。
第十九條 鼓勵工作站充分利用企業優勢,吸引期滿出站優秀博士後留穗工作。留本市工作的,憑省人社廳出站介紹信等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部門辦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進穗手續。

第六章 經費資助和住房待遇

第二十條 國家和省財政安排用於補助由國家計畫和省自籌招收流動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專項經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條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穗字〔2010〕11號)和《廣州市高層次人才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穗組字〔2010〕46號)設立高層次人才專項扶持資金博士後專項經費。資助範圍如下:
1. 對新設立的流動站、工作站(分站)、基地,市財政分別資助50萬元、50萬元、20萬元;基地經批准設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資助標準補齊差額部分。
2. 我市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市財政一次性資助科研項目啟動經費15萬元,每人每年發放生活補助8萬元。
3. 博士後研究人員期滿出站後1年內到我市市屬單位工作、簽訂3年以上聘用協定的,於試用期滿1年內申請20萬元的安家費,分2期按總額的50%發放。隔一年申請第2期,限於在市屬單位工作期間申請,原則上3年內發放完畢。對每位博士後的安家費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博士後專項經費按照《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及配套的《廣州市高層次人才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新設站(基地)資助、科研項目資助由設站單位(基地)管理使用,用於科研設備採購、科研會議、聘用科研人員、科研場地及其他科研費用,單獨立賬,專款專用。設站單位、基地要加強資金管理,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經費使用手續按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科研項目資助用於申請資助的博士後科研項目。項目完成後一個月內,設站單位應按協定將經費使用情況和科研項目總結報相關主管部門。
博士後生活補助、安家費由申請資助的博士後支配使用。
博士後研究人員退站的,科研項目資助申請單位須作出經費結算,報主管部門核批並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結餘資金上繳市財政;生活補助申請將不予批准。
第二十三條 鼓勵有科研潛力和突出才能的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申報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計畫。具體辦法按照《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規定》規定執行。獲得資助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當將受資助項目總結報告交設站單位匯總後,分別報中國博士後基金會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二十四條 按照穗組字〔2010〕46號文評定為高層次人才的優秀博士後,按照《廣州市高層次人才住房解決辦法》有關規定享受有關住房待遇。設站單位應為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解決住房問題,可提供公寓、住房補貼或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章 考核評估

第二十五條 流動站、工作站實行定期評估和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評估辦法和評估指標體系,結合本市實際,依託各區縣博士後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對流動站和工作站的評估。評估工作一般2年進行一次,評估情況報省人社廳。對管理工作優秀的流動站、工作站進行通報表揚;對管理不善的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報請人社部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 對基地的考核評估,參照工作站執行。對制度健全、管理規範、成績突出的基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積極推薦設立工作站。
第二十八條 設站單位、基地應根據博士後工作評估指標體系,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制度、信息收集和歸檔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博士後工作進行檢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後工作信息資料。對在評估檢查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整改,不斷加強和完善自身建設。

第八章 學術交流和隊伍建設

第二十九條鼓勵各區縣博士後管理部門、設站單位、基地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學術交流。
第三十條鼓勵有條件的設站單位同海外高水平教育機構、科研機構、企業建立聯合研發基地,合作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後報省人社廳審批。
第三十一條各區縣博士後管理部門、設站單位、基地應積極參加和組織政策培訓和學習交流活動,努力建設一支業務水平高、服務意識強的博士後管理人員隊伍。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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