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士後工作管理規定

"設立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的單位稱為設站單位;在博士後流動站或工作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稱為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八條設立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的單位成立博士後工作管理機構

基本信息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公安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博士後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豫人社 〔2011〕 68號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有關單位,各博士後站設站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人才強省戰略,進一步發揮博士後制度在培養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進我省博士後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和《關於推行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結合本省博士後工作實際,制定了《河南省博士後工作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教育廳 河南省公安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河南省博士後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人才強省戰略,進一步發揮博士後制度在培養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進我省博士後事業科學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河南省範圍內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各級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博士後流動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權的一級學科內,經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組織;博士後工作站是指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等機構內,經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組織。
設立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的單位稱為設站單位;在博士後流動站或工作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稱為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四條博士後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改革完善制度,著力提高質量,最佳化布局結構,鼓勵多元投入,健全服務體系,造就創新人才,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河南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省政府設立河南省博士後管理委員會,由省直有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和協調全省博士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河南省博士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博管辦)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博士後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體業務。
第六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明確各級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的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形成分級管理體制。(一)形成職責清晰、運轉協調、管理規範、服務周到的博士後工作分級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二)形成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各有關單位協調配合,各設站單位發揮人才培養、使用主體作用的工作格局。(三)形成省、省轄市(部門)和設站單位多元化的投入機制。
第七條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單位負責本地、本單位的博士後工作,有條件的省轄市可建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的博士後工作管理機構。
第八條設立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的單位成立博士後工作管理機構,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博士後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第九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博士後工作。具體職責:
(一)建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有關單位和專家組成的博士後工作協調機制。貫徹落實國家博士後工作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本省博士後工作發展規劃、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按照博士後工作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對全省博士後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實現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三)建立與國家投入相匹配的博士後日常經費和科研經費資助機制,隨著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逐步加大各級財政對博士後事業的投入力度。
(四)負責本省範圍內設立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的申報;受理博士後工作站提出的更名和獨立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申報事宜。
(五)負責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的覆核工作;審核留學博士資格,協助留學博士做好進站的有關報批工作;負責留學博士後日常經費的申報工作。
(六)辦理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進出站審批手續,辦理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的戶口遷移、子女入托上學、博士後出站就業等相關手續。
(七)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經考核合格,發放《博士後證書》。
(八)建立博士後住房保障機制。創造條件,集中建造博士後公寓。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博士後公寓管理辦法,確保博士後公寓由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專用。
(九)組織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和設站單位開展博士後工作評估;組織博士後研究人員學術交流、科研成果轉化、博士後聯誼、博士後人才引薦等服務工作。
(十)組織評選、申報全國優秀博士後。
(十一)拓展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平台,建立博士後研發基地,促進產學研結合,探索博士後制度為中小企業服務新途徑。
(十二)組織開展全省博士後工作管理人員的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第十條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單位具體職責:
(一)將博士後工作納入本地、本單位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規劃,結合實際制定博士後工作優惠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負責本地、本單位博士後工作站或流動站設站推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報省博管辦進行初評。
(三)負責本地、本單位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引進工作。
(四)負責推薦選拔本地、本單位優秀博士後工作單位、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和管理工作者。
(五)協助設站單位辦理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的戶口遷移、未成年子女入托上學等事宜。
(六)負責組織本地、本單位博士後學術交流、聯誼活動等。
第十一條設站單位具體職責:
(一)貫徹落實博士後工作政策,制定博士後工作制度和具體管理辦法。
(二)制定博士後招收計畫、設立博士後研究項目,負責博士後招收、在站管理、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日常工作,並按照規定辦理博士後進、出站手續。
(三)協助做好出站博士後的工作安排、配偶工作調動、子女入托上學及戶口遷移等事宜。
(四)開展博士後科研交流與合作,鼓勵和支持博士後研究人員參與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五)建立健全博士後服務體系,為博士後研究人員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解決其社會保障問題,不斷提高其生活待遇。
(六)加強對博士後工作管理人員的培訓,不斷更新業務知識,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設站單位應成立專家指導組,由一名與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課題相一致的博士生導師任專家指導組組長。專家指導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申請進站人員的學術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政治思想表現等進行評議。
(二)對博士後研究課題的選題依據、意義、可行性報告等進行審核。
(三)定期聽取博士後研究人員科研工作進度報告。
(四)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申請出國參加國際會議、進行學術交流,以及短期進行相關的合作研究或實驗工作進行審議。
(五)對博士後研究人員退站或延長在站工作期限進行審議。
(六)對擬出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完成的科研工作進行評定。

第四章博士後站的設立

第十三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請設立博士後流動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相應學科的博士學位授予權,並已培養出一屆以上的博士畢業生;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博士生指導教師;
(三)具有較強的科研實力和較高的學術水平,承擔國家重大研究項目,科研工作處於國內前列,博士後研究項目具有理論或技術創新性;
(四)具備必需的科研條件和科研經費,並能為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
第十四條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省級以上產業集聚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等申請設立博士後工作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二)具有一定規模,並建有省級以上研發中心或技術中心;
(三)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具有創新理論和創新技術的博士後科研項目;
(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能為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五)申請單位高度重視人才和科研工作。
第十五條博士後流動站的設立,由擬設站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報批表》,經省博管辦審核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
第十六條博士後工作站的設立,由擬設站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報批表》,經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省直單位審核後報省博管辦。省博管辦組織專家進行初評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經專家評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批准。

第五章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

第十七條具有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四十歲以下的人員,可申請進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十八條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的人員,應向設站單位提交《博士後申請表》、兩名專家推薦信、博士學位證書、博士學位論文及主要成果(專著、教材、論文、科研成果報告及獲獎證書)等材料。
申請到軍隊設站單位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按照《軍隊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2003〕政聯字第9號)辦理。
第十九條委託培養、定向培養、在職工作人員,以及現役軍人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還應提交原工作單位或有關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同意其脫產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證明材料。
在職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二十條設站單位應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博士後研究人員,重點審查招收對象的學術水平和科研創新能力,可採用考核、答辯等形式擇優招收。
第二十一條留學博士來豫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可根據其研究方向和設站單位的項目需求,自主選擇設站單位。申請人可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領取並填寫《博士後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推薦意見表》或教育部《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連同博士學位證書和其它證明材料及兩位博士生導師或研究課題負責人的推薦信,一併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簽署意見後,交有關設站單位辦理進站手續。
第二十二條外籍博士來豫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申請人可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領取並填寫《博士後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推薦意見表》,連同博士學位證書和其它證明材料及兩名博士生導師或研究課題負責人的推薦信,一併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簽署意見後,交有關設站單位辦理入境及進站手續。
第二十三條設站單位如同意申請人進站工作,須將《博士後申請表》、兩名專家推薦信和博士學位證書(或有關證明材料)複印件及《博士後站招收博士後研究項目立項表》、《博士後站設站單位學術部門考核意見表》及《博士後進站審核表》等材料報省博管辦辦理進站手續。如有特殊情況,需報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除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外,申請人不得進入授予其博士學位的單位同一個一級學科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條設站單位應與進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簽訂協定,明確工作目標、項目要求、成果產權歸屬、違約處罰、在站工作時限等。
第二十六條博士後工作站應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雙方單位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保證質量、共同受益的原則簽訂協定,明確雙方及相關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流動站應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專家指導,協助工作站設立博士後研究項目、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等工作。工作站應為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辦公設施、科研經費、後勤保障等,做好在站管理、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聯合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以博士後工作站為主,博士後工作站單位應視導師指導和設備試驗等情況向博士後流動站支付一定費用,費用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本省境內的博士後工作站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站向省博管辦報送《河南省博士後工作站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後呈報表》,可免交費用。
第二十八條學術、技術實力強,具備獨立招收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能力的博士後工作站,需提交書面申請,經省博管辦考核符合條件的,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批准方可獨立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六章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設站單位應將博士後研究人員納入本單位人事管理範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其福利待遇、醫療保障待遇等比照本單位同等人員對待,或按協定執行。
第三十條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後,可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落戶,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享受當地常住戶口居民的同等待遇。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其流動,設站單位應協助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戶口手續和其子女入托上學等有關事宜。
第三十一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期限為兩年,一般不超過三年。承擔國家和省重大項目,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等國家基金資助項目或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特別資助項目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如需延長在站時間,經設站單位批准後,可根據項目研究需要適當延長。
第三十二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應按時出站,確有需要可向另一個博士後流動站或工作站申請從事第二站博士後研究工作,但其前後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年。
第三十三條凡經批准由各設站單位自主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均屬於國家統一招收,除經費來源不同外,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條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科研成果(含科學技術獎、專利、著作、論文等)的歸屬權,依照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十五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設站單位應對其進行定期考核。對工作積極、研究成果突出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予以勸退。
第三十六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設站單位應支持其到國外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或經設站單位批准,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延長。
第三十七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出站前,可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申請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設站單位應根據其在站期間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工作成果,對其提出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須向設站單位提交博士後研究報告和工作總結等書面材料。設站單位應將報告報送國家圖書館。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時,設站單位要及時組織專家對其科研工作、個人表現等進行評定,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個人檔案。
對研究成果突出、表現優秀的博士後研究人員,設站單位可優先推薦為“河南省學術技術帶頭人”候選人、“中國優秀博士後獎”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經考核合格的,設站單位將《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登記表》、《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審批表》等材料報省博管辦辦理出站手續,發放《博士後證書》。
第四十條出站博士後的工作安排,除簽有協定外,應按照“國家需要,自主擇業,雙向選擇”的原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設站單位應為出站博士後的合理使用創造條件,做好出站博士後的就業引薦等服務工作。
第四十一條出站博士後應填寫《河南省出站博士後工作安排登記表》,設站單位將登記表連同用人單位出具的接收函一併報省博管辦辦理有關工作分配手續。憑河南省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的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材料,到當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
第四十二條留學博士完成博士後研究工作出站後,來去自由,留豫工作的按以上條款辦理;申請出國(境)的,需提交申請書及有關出站材料,省、市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協助其辦理出國(境)手續。
第四十三條外籍博士完成博士後研究工作出站後,根據個人選擇,留在國內或回國工作,省、市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協助其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四十四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七)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四十五條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或有其他情況要求退站的人員,設站單位應提出終止在站工作意見,報省博管辦辦理退站手續。
第四十六條退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不享受國家對期滿出站博士後規定的相關政策,其戶口遷移和人事關係手續由有關設站單位辦理(出國未歸的,其上述材料暫存設站單位)。

第七章博士後經費和公寓建設

第四十七條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政策規定,本省設立博士後工作經費。用於省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工作會、交流會、工作評估、博士後引進以及開展學術交流、聯誼活動等。
第四十八條根據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博士後日常經費標準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112號),本省設立博士後招收經費。參照國家規定的博士後日常經費標準和使用範圍,對博士後流動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給予資助。
第四十九條根據《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規定》(中博基字〔2008〕1號),本省設立博士後基金資助匹配經費。對當年獲得博士後基金資助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本省給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資金,加大對博士後自主創新研究的支持力度。
第五十條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政策規定,本省設立博士後項目啟動經費。對在站博士後科研項目擇優資助,支持博士後研究人員參與國家和省重大項目研究。
第五十一條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政策規定,本省設立博士後留豫工作安家補助費(以下簡稱博士後安家費)。對於出站留豫工作或外省來豫工作的博士後與工作單位簽訂勞動契約(工作協定)5年以上的,給予博士後安家費。
第五十二條設站單位對博士後經費單獨立賬、專款專用、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對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
第五十三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對博士後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或使用不當的,按照有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加大對博士後工作的資金投入,建立與本省投入相匹配、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部門發展規劃相適應的博士後工作投入機制。
第五十五條在國家支持下,本省在設站單位集中、博士後研究人員數量較多的城市建造博士後公寓,省轄市和設站單位可自籌經費建造博士後公寓,建立博士後住房保障機制。

第八章評估和表彰

第五十六條按照《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評估辦法》(人社部發〔2008〕115號),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統一組織指導下,開展本省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評估工作。
第五十七條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的評估通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布本省評估情況。對領導重視、管理規範、工作積極、成績突出的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和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評估不合格的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提出警告、限期整改。
第五十八條省、市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對受到警告並限期整改的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在制度建設、博士後招收、在站管理等方面進行指導和幫助,並對整改情況進行考核,省博管辦將考核結果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向社會公布本省被撤銷警告或被撤銷設站資格的單位。
被撤銷的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設站。
第五十九條參照國家博士後工作評估辦法,本省實行博士後工作考評制度。考評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九章職業道德建設

第六十條各級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愛國主義教育,引導他們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淡泊名利,潛心研究,積極探索,銳意創新。
第六十一條各設站單位應為博士後研究人員營造尊重個性、學術民主、鼓勵探索、支持創新、容許失敗的寬鬆和諧環境,形成有利於優秀青年人才脫穎而出的機制。
第六十二條博士後研究人員應不斷更新知識,緊跟世界科技發展前沿,兼收並蓄,博採眾長,頑強拼搏,勇於創新,不斷取得科研成果。
第六十三條博士後研究人員應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求實的治學態度,加強學術道德自律,反對學術上弄虛作假的浮躁浮誇作風,堅決抵制學術腐敗和欺騙行為。
第六十四條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定期組織“德技雙馨”博士後研究人員評比活動,營造良好的科研學術氛圍。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規定由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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